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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立法委員的政黨初選提名方式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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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上述的討論,本研究在這一章介紹了臺灣主要政黨的立委選舉初選提名 制度,並且也討論了各政黨提名規則如何影響候選人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以及 不同取向的提名規則對於委任基礎來源的改變,並且實際以提名方式與立法行為 之間的關係進行討論分析。從第三屆至第六屆的立委選舉,各個主要政黨為了因 應不同情勢的發展,在不分區立委與區域立委的提名策略有不同的考量。如果以 權力分權化的指標來進行衡量,這些在不同階段制定的提名規則,也表現出政黨 權力分權的程度差異。

不分區立委初選提名的部分,由於沒有實際需要負責的選區,一般來說政黨 並不需要考慮選區選民的意見,只要由黨內高層決定提名名單即可。包括國民黨、

新黨、台聯與親民黨這幾個政黨,主要是由黨中央組成提名審核委員會,再由提 名委員會統一決定不分區立委的名單。唯一一次例外是新黨在第四屆時完全採用 全民調的方式來提名不分區立委的候選名單。相對而言,民進黨則是從最早的黨 員投票與幹部評鑑機制,逐漸納入民意調查的方式。甚至到第六屆時,民意調查 佔提名結果配分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七十,這也讓不分區立委名單的決定過程不會 完全由黨內所決定,而是必須獲得普遍民意支持才能夠獲得提名。

至於區域立委的部分,國民黨與民進黨的初選提名規則從第三屆至第六屆皆 有一定程度的變動,但大致上的趨勢是兩黨皆納入了民意調查的方式,並且民調 佔提名結果的比例逐漸升高,成為主要影響提名與否的關鍵。而其他小黨則是由 黨中央成立提名審核委員會,視選區情況提名候選人,當然最後決定權仍較偏向 由黨中央來決定。

綜上所述,在立委初選提名制度的部分,各個政黨有不同的提名考量。從政 黨掌握提名權力的觀點來看,第三屆至第六屆的立委選舉提名,可以發現政黨越 來越重視選區選民的意見,也就是在提名制度上越來越呈現權力分權化的趨勢。

立委候選人為了能夠獲得提名,也會越來越傾向於重視選區選民,有較強烈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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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個人選票動機,並且加強與選區的連結關係。這樣的情況也就代表著,當政黨 掌控提名的程度越強時,授權來源即為所屬政黨。權力越集中在政黨手中時,候 選人的整體態度會朝向政黨靠攏,較有可能與黨內建立良好關係;反之,當掌控 候選人提名與否的關鍵越是由選區民意來決定時,授權來源即為選區選民,因此 政黨提名的權力則傾向於以候選人為主的取向,候選人的態度也會較傾向於考量 選區的最大利益。

因此,若是初選提名方式的確會影響立法委員的立法行為,依照各政黨提名 方式不論是朝向權力分權化或是維持中央集權化的趨勢來看,則本研究在控制立 委的代表屬性之後,應該會發現到各政黨隨著提名方式的不同,而表現出相應的 立法表現與政黨團結特性。也就是說,當政黨的初選提名方式越趨向分權化,則 立法表現應該會更加積極,立法提案的數量會越多;並且更傾向維護選區利益,

政黨向心力較低。反之,若政黨的初選提名方式仍然維持集權化,則立法表現相 對來說較不積極,立法提案的數量較少;並且對政黨較為忠誠,政黨向心力較高。

若能觀察到上述所預期的結果,則能說明政黨初選提名方式的確會影響立法委員 的行為。

然而,透過本章第二節與第三節的觀察,我們可以發現到上述的論證並沒有 辦法解釋立委行為的差異。在第二節與第三節中,本研究以國民黨與民進黨的提 名方式作為比較的對象,觀察這兩黨的不分區立委與區域立委提名方式的權力差 異,是否與立委的立法行為有直接的關係。分析的結果發現,不論是國民黨與民 進黨的不分區立委或是區域立委提名方式,所選出的立委在立法提案和政黨向心 力的行為上都沒有明顯的關聯,甚至與提名方式可能會產生影響的論述相違背。

由此可知,政黨初選提名方式對於立委行為的影響程度,並不如選舉制度或者其 它因素來得強。立委的行為表現可能也會受到其他有關的因素影響,像是所屬政 黨或是時間屆期,可能會比起初選提名方式更能解釋立法委員的立法行為。

綜合上述,本研究觀察了初選提名方式是否影響立法委員的立法行為,但並 沒有得出較為明顯的關係。因此,本研究為了考慮提名方式對立委行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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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藉由立委的所屬政黨與屆期因素,作為本研究的控制變數來進行分析。由於選 舉制度產生的代表類型差異為本研究的主要影響因素,因此本研究以政黨與屆期 作為觀察的變數,分析立委的立法行為是否受到影響,也一併考量提名方式的差 異,作為分析時共同影響的變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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