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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理論與方法

第二節 研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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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設計

本節將說明本研究的研究設計內容。首先,本研究將會介紹分析單位與時間 範圍;其次,本研究依序說明變數設定的方式與邏輯,界定依變數與自變數的建 立方式,以此設定本研究的影響因素。最後,說明本研究的分析方法與資料來源。

一、 分析單位與研究範圍

本研究依據分析面向的不同,可以分成兩個部份來進行討論,依序說明如 下:

探討立法委員的立法行為時,將分成立法提案數和政黨向心力兩部分來討論。

以立法提案數為指標時,本研究的分析單位是採用第三屆至第六屆立法委員任期 內的每位立委的主提案數。將區域立委與不分區立委合併計算,第三屆共有 164 位委員,第四屆之後至第六屆每屆委員皆為 225 位委員。然而因為立法院長的職 位特殊性,本研究將予以排除,因此總計四屆的立法委員有效分析個數共為 835 個(164+225+225+225-4=835)。5

以政黨向心力為指標時,是利用每位立委的記名表決記錄來分析。因此這個 指標是採用第三屆至第六屆立法院屆期中,立法委員的記名投票表決記錄與該政 黨的向心程度,每位立法委員都會在每一個記名表決上留下個人立場的記錄,而 法案表決的種類包含法律案、預算案、憲法修正案、決議、覆議案、總統罷免案、

針對議事程序的決議、對預算有關的決議以及針對預算審議程序的決議等。以人 數來看,第三屆共有 162 位立委有投票記錄,第四屆共有 230 位委員,第五屆共 有 223 位委員,以及第六屆有 244 位委員,因此總共有 859 位立委的記名表決記 錄,會有較多的立委人數是因為有些立委中途辭職或是被延攬入閣,而會有其他 人遞補這些離職立委的情形出現。6

5 如有中途被延攬入閣、且未擔任超過兩個會期的立委,將會被排除在外。

當然,這些立委在每一個記名投票表決上都 會有自己的立場,因此可以計算出每位委員在每一個表決上與政黨的向心力程度。

6 如為中途成為候補立委者,一旦未超過兩個會期則將會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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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這個設計可以得知此立委個人的政黨向心力指標,並且總共分析的樣本共有 859 個。

二、 變數建構與測量

(一) 依變數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分析選舉制度影響立法委員的行為,並且除了分析區域 立委與不分區立委之間的差異之外;也分析不同屬性的不分區立委,在立法行為 的差異。因此除了需要界定不分區立委的屬性之外,也必須釐清如何測量立法委 員的立法行為。以立委的立法行為而言,本研究將以立法提案數與記名投票表決 的政黨向心力作為研究分析的依變數,也就是立法行為的強度和方向,來觀察本 研究所界定的影響因素對於立法行為的影響。過去關於立法委員的研究中已有許 多針對立法行為的測量指標,而本研究考量可供處理的資料範圍之後,以立法提 案數與記名表決的向心力來測量立委的立法行為。由於立法提案數為立法委員在 院會中最明顯的立法表現,因此以次數來作為測量的指標相當合理。而記名表決 的向心力則是檢視立委遵守政黨指示的指標,採取與黨內多數立委的立場次數越 多,代表立委越團結,也越聽從政黨的命令。關於立法行為的資料範圍將從第三 屆至第六屆立委任期,總共四個屆期皆納入研究分析的範圍內。以下是立法提案 與政黨向心力的詳細說明:

1. 立法提案次數

立法提案次數即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每屆任期中所提出的法律案總次數。其 中,本研究將只討論主提案數,而將連署提案數排除。由於連署提案並不是立委 主動提出,而大多是被動幫忙或者因人情因素而跟進連署,多數情況下甚至對於 所連署的提案內容不甚瞭解,分析連署提案並沒有實質意義,因此本研究不予納 入分析。

選擇立法提案作為立委個人的立法表現指標,雖然在直觀上略顯粗糙,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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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仍認為立委的提案表現有其分析價值。以實際情況而言,立法表現的範圍相 當廣泛,包括個人主提案、連署提案、施政質詢等都能作為觀察立法表現的指標。

甚至,依照提案的類型或是提案的規模,都能呈現立法委員的實際表現以及關注 的議題層面。然而本研究之所以採用立法主提案數量的原因,在於當立委提出主 提案的次數越多,則客觀上即可代表立委的立法表現越積極,越能顯現出立委宣 稱其政績的行為;而主提案的次數越少,則代表立委的立法表現較不積極,較無 法觀察其宣稱立法政績的表現。加上本研究所觀察的時間範圍為介於第三屆至第 六屆立委屆期,而許多的分析指標並不適合跨越如此長時間的研究。其中立法主 提案既能夠單純地呈現立法委員的個人立法績效,並且在分析上也較少涉入研究 者主觀價值判斷的問題(例如提案的類型),因此對於分析立委的立法表現來說 是較為適合的測量指標。

本研究認為立法委員的提案行為與選區服務之間並非完全的取捨關係(trade off),也就是說立委除了進行選區服務以提供利益給選民之外,透過提案行為也 能夠表現出帶回好處給選區的行動。當立委在立法提案行為上表現積極時,一方 面代表立委對於與訂定法案相關的事務更加投入,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希望表現出 立委本身應盡的職責,藉由提案為選區帶來利益,並且讓選民清楚知道自己的績 效。從這兩方面來看,若考量實際適用性與可觀測性,本研究認為立法提案數可 以是分析立法表現較容易接受的測量指標之一。

2. 政黨向心力

第三屆至第六屆立法院會期中所通過的記名表決法案,每個法案中個別立委 所採取的立場分別為「贊成」、「反對」、「棄權」、「廢票」、「缺席」等情形。而為 了較為清楚地分辨其立場,本研究把「反對」、「棄權」、「廢票」、「缺席」等幾種 立場統一歸類成「反對」,因此每一位立法委員在每一個記名表決的法案中會有

「贊成」或者是「反對」這其中一種立場。而這個指標以每一會期為時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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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每一位立委在每一次記名表決上,與同黨議員的向心力程度。7

當政黨向心力指標數值越接近 1 時,則代表該立委在該屆任期中的記名表決 案,與政黨的立場越一致,該立委也越團結;反之,當數值越接近 0 時,則代表 該立委在該屆任期中進行記名表決時,與政黨的立場越不一致,也代表該立委越 不團結。

當某一立委 在同一會期內的記名投票表決,與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同黨議員中立場完全相 同時,則該次表決案該立委的向心力指數為 1;反之,在記名投票表決上未與超 過百分之五十的同黨議員立場相同時,則該次表決案該立委的向心力指數為 0。

最後總計該屆立委任期個別立委所進行的記名投票表決的向心力,除以該屆進行 的表決法案數,即可得到一個介於 0 到 1 之間的個人向心力指標,因此該指標為 介於 0 到 1 之間的連續變數。

(二) 自變數

本研究主要的自變數為立法委員所表現出的代表屬性,尤其是區分不分區立 委所具有的背景因素。本研究關注的焦點在於,不分區立委如果具有「選區背景」

的特性,則會表現出與一般不分區立委不同的行為,也與區域立委有所差異。因 此首要之處在於先分析立法委員的代表屬性。對此,本研究針對不分區立委的差 異性,分類成具有選區政治經驗的不分區立委與一般不分區立委,並與區域立委 一同進行比較,檢驗立法委員不同的代表屬性在立法行為上是否會有不同。另外,

如同前面所述,除了政治經驗之外,包含初選提名方式、政黨、參與委員會、屆 別與資深程度等因素亦會對代表角色與立法行為造成影響。因此本研究將這些變 數納入控制,以瞭解在控制這些變數之後,主要變數對於立法行為的影響程度。

以下則為本研究自變數的測量方式說明:

代表屬性:除了按照選舉制的不同,區分成區域立委與不分區立委之外;針 對過去的選區經驗背景有無,本研究將觀察不分區立委在擔任立委職務前,是否

7 此一指標的設定參考盛杏湲教授測量立委的政黨凝聚力方式(盛杏湲 2008b,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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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擔任過地方公職首長、地方民意代表或區域立委等政治職位,並將不分區立 委區分成不同的屬性。由於許多國家的國會議員在進入國會時,有越來越高的比 例具有地方政府官員與地方議會代表的從政經驗(Olson 1994, 24)。因為擁有地方 政治經驗的屬性,可讓選民得到候選人的資訊,並且可從這個線索來得知候選人 是否對於選區的需由有一定程度的知識(Putnam 1976, 51)。另外一方面,臺灣過 去的混合選制中並沒有雙重提名的設計,因此本研究以具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 委,作為檢驗「相互混雜」(contamination)效果的對象。

詳細的變項操作化設定,依照理論建構的說明,如果過去曾經有地方政治經 驗的不分區立委,本研究就將其編碼成「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而從未擔 任過地方政治職位的不分區立委則會編碼成「沒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以

詳細的變項操作化設定,依照理論建構的說明,如果過去曾經有地方政治經 驗的不分區立委,本研究就將其編碼成「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而從未擔 任過地方政治職位的不分區立委則會編碼成「沒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