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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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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本研究試圖探討過去立法院的區域與不分區立法委員,由於受到建立個人選 票動機與授權來源不同的影響,在國會中的代表角色及立法行為也會有所不同。1

臺灣過去的立法委員選制是採用混合選制,其中全體立法委員有四分之三的 比例是來自於「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Multimember-District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Electoral System, MMD -SNTV,以下簡稱為SNTV)所選出 的區域立委;另外四分之一的比例是來自於類似「封閉式比例代表名單」

(Closed-Party List PR)所選出的不分區立委。立法委員的產生方式為各選舉區的 選民投票給區域代表,每一選區可選出超過一位以上的區域代表;而不分區代表 由政黨總得票數按比例分配其應得之席次。

除此之外,不分區立委中若是具有選區經驗,由於同時具有選區與政黨的授權,

因此與一般人對不分區立委的認知也會有相異之處。過去我們常常認為不分區立 委是單一的角色,主要的任務是作為政黨在立法院中的代表,負責在國會中捍衛 政黨的政策,並表現出支持的政黨提案的行動。但本研究試圖說明,不分區立委 本身也是具有其他的角色型態。因此本研究除了分析區域立委與不分區立委的立 法行為之外,也針對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探究這三類不同代表屬性的立委,

在代表角色與立法行為方面是否有差異。本研究試圖對這個看法提出實證的分 析。

2

1 本文底下所提到之「國會」相等於「立法院」的概念,如有其他涵義會特別註明。

因此不分區立委選舉產生方式也可

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此為第七次憲法修訂前之舊條文內容)的規定,全 國不分區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主要是以應選名額乘上各政黨在選區的總得票率所得的乘積數之 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如有剩餘名額時則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之剩餘數大小,

依次分配剩餘名額。

的考量,而盡可能制定對其選區及選民有好處的法案(Fenno 1978;Mayhew 1987, 19;盛杏湲 2000a)。然而過度地追求選區的利益,也使得這些區域立委大量提 出特定目的或是照顧特定選民族群的法案,以及低度修改的法律修正案等,以追 求在立法表現上顯而易見,且可向選區宣傳的政績。如此雖可讓立法委員得以向 選區選民「宣稱其問政成績」(Mayhew 1974),進而在下次選舉中引以宣傳,以 吸引選民能夠再次給予支持;然而相較之下,不分區立委由於沒有明確需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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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與立法決策機關服務,對於過去由掌握權力核心者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透過「由 上而下」的決策模式思維,產生了衝擊性的變化。

這樣一股改變的風潮,逐漸帶來許多以往位居上位者所未曾接觸過的地方層 級意見及需求。這群獲得機會進入中央權力核心的地方政治、經濟、社會菁英,

除了能夠對於國家政策及目標產生影響力之外,也一併在適當的時機將地方及基 層人民的態度與需求,透過權力反饋的機制反映到決策圈中。接著,在一九九二 年國會的全面改選,從制度上建立選民與民意代表之間的完整連結,正式且全面 性地採行 SNTV 與全國不分區的選舉制度,以每一屆任期為三年成為常態性的 民意代表選舉。其中,SNTV 所選出的區域代表席次名額,比起全國不分區代表 的席次來得多;且因為區域立委在各自的選區中,必須要有超過當選門檻選票數 的支持者,才能獲得當選。因此,區域立委會有各自需要照應及給予利益的特定 選區選民。這種情況在過去日本眾議院所採行的 SNTV 選舉制度也有類似的情 形(Hirano 2006)。以日本的情況而言,執政黨本身的許多政策或是政見可能被團 結的議員給綁架,制定出許多圖利特定地盤的法案及編列更多針對特定選民的經 費補助款等。因此,這類由選區選出的國會議員,為了當選連任,的確較有動機 為選區帶來利益與好處。

過去針對混合選制運作的相關研究,有許多的看法指出,單一選區議員負責 回應選民的利益,而比例代表議員則較維護政黨政策與全國性的利益,兩者之間 能夠得到平衡。但也有許多的看法認為,兩種不同選舉形態的國會議員,由於追 求的利益相同,因此到最後其實兩者的行為並沒有太大的差別。依照兩種不同的 思考邏輯,我們或許可以檢視臺灣立委中,區域立委與不分區立委在立法行為方 面,是否會有差異?

以臺灣國會立法委員的選舉制度設計來看,區域立委是由全國劃分出大小不 等的選舉區,然後由選區中的選民所選出,代表的是該選區的利益及反映其選區 選民的意見;而不分區立委的選出方式較為特別,是以全國單一選舉區為代表的 選區,選民將選票投給心中所屬的選區區域立委,最後計算選票將其加總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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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各黨的得票比例,由各個政黨累積其選區所得票數後按照政黨名單排序來分 配應得席次。按照上述的制度設計,的確是隱含著區域立委代表選區利益,而不 分區立委代表政黨利益的想法。其中,不分區立委的提名名單與排序作業為政黨 所掌控安排,必須聽從政黨的指示命令,因此不分區立委的立法積極性相較來說 略為不足,可能較以支持政黨政策為主。再加上實施 SNTV 結合比例代表的選 制之後,不分區立委的設計原為鼓勵政黨提名具有專業素養,及具有立法專業知 識的候選人,進入國會殿堂中提升國會議事效率及問政品質。但有些主要政黨提 名不分區立委的人選時,可能是以政治妥協的出發點作為考量因素,將許多與地 方派系有關聯的基層候選人納入名單(吳東野 1999, 148);或是安排較為資深的 區域立委,能夠延續其政治職涯,而列名不分區立委的名單中。當不分區立委的 組成成員中擁有選區經驗時,我們可能會提出一些疑問:究竟這些曾有選區經驗 的不分區立委,進入立院成為民意代表之後,是代表選區的利益亦或是政黨的利 益?而具有這種屬性的不分區立委,與其他沒有選區的不分區立委或是區域立委 相比,在立法行為方面是否會有相異的表現?

過去在學術界及實務界的國會研究,多半較著墨於由各選區所選出之區域立 委,分析區域立委在國會殿堂中的立法決策行為,以及觀察他們如何與選區進行 互動以便建立選舉連結。再加上區域立委的議席數相較於不分區立委的議席數多 出甚多,因此更加重其分析的重要性;相較之下,對於不分區立委的角色及行為 則關注較少,或者是將不分區立委視為是一個完整的概念角色,並且只探討其規 範面的準則。除了因為不分區立委並無明確特定的選區之外,針對不分區立委的 相關研究文獻也較少討論到實務上的立法表現成效。與個別區域代表的制度功能 性相比,不分區代表較能站在由政黨所主導的整體性考量上,來平衡區域代表所 反映的選區利益及意見。

前面提到關於區域立委在國會中為了追求連任,而有動機努力提出與制訂對 於選區有好處的法案,這樣的立法型態對於地方選區帶來許多正面的效果;並且 以制度而言,不分區立委被期待能夠支持政黨本身的政策,以維護政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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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些不分區立委由於是從區域立委轉任,或者是曾任職基層民代及地方公職首 長,會成為不分區立委是希望轉換政治跑道往高階職位邁進。這些有過地方政治 經驗的不分區立委在立法院中,可能與過去的選區風格差距極大,像是在立法表 現上不再積極、或是更專注於與政黨的團結程度等。

因此,對於不同選舉制度所選出的立委,在立法行為會有何種差異的問題,

本文首先將會討論過去研究選舉制度影響國會議員行為的文獻,並且提出本研究 所建構的理論。接著,實際分析不同屬性的立法委員所表現出的立法行為。由於 本研究所欲觀察的對象,為混合選制之下由 SNTV 選制和比例代表選制所組成 的立法委員,對比兩者在立法行為所產生的差異;並且,進一步探討不分區立委 具有的不同代表屬性,分析不同屬性的立委在行為上的差別。最後總結本文研究 結論,並且對於新選制所產生的代表型態進行延伸性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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