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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理論與方法

第一節 理論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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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理論與方法

第一節 理論架構

本研究的理論建構,將聚焦在立法委員的立法行為,分析區域與不分區立委 是否有不同的代表行為;並且,進一步說明不分區立委中若具有選區經驗,是否 會與一般的不分區立委表現出不同的行為。因此,為了能夠解答這個問題,本研 究分析立法委員的立法表現與政黨團結兩個面向,探討混合選制之下不同選制選 出的立委,在這兩個面向上的表現。由於臺灣過去的立法委員組成形態與典型的 混合選制相當接近,4

在理論架構的內容當中,會按照以下的順序進行敘述:本研究首先會說明立 法表現的面向,並且依序說明不同代表角色的立委,在建立個人選票動機與委任 基礎方面的差異,是否會導致不同程度的立法表現。其次,再接著說明政黨團結 的面向,一樣討論不同代表角色的立委,藉由建立個人選票動機與委任基礎的差 異,是否會呈現出不同的政黨團結情形。接下來本研究將按照上述的順序詳細說 明理論建構的過程。

因此本研究試圖以混合選制對國會議員行為的影響來進行 說明,並以臺灣不同型態的立法委員作為研究案例,說明選舉制度與立法委員行 為之間的連結關係。

從前述的文獻討論中,我們能夠得知在混合選制之下,不同方式選出的國會 議員可能會產生相異的立法行為。這些文獻的結論認為選舉制度與國會議員的立 法行為之間能夠產生連結(Mayhew 1974),並且認為不同的選舉制度,選出的國 會議員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也會不同(Bawn and Thies 2003; Cain et al. 1984; 1987;

Carey and Shugart 1995; Crisp et al. 2004; Stratmann and Baur 2002)。以過去文獻的 結論來檢視臺灣,從臺灣不同的選舉制度分別來看,單記不可讓渡複數選區制選

4 典型的混合選制為單一選區選制與比例代表選制所組成;而臺灣過去立法委員組成的方式為單 記不可讓渡複數選區選制與比例代表選制,組成型態上有其相似之處。故本研究以混合選制形成 的影響引申說明臺灣立法委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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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區域立委,而區域立委在選區中以連任為目標的前提之下,除了與他黨候選 人競爭,同時也需要和同黨立委候選人角逐當選資格。為了能夠獲得當選,區域 立委必須展現個人特色,並且在相同的政黨標籤情況下與同黨候選人競逐,希望 能在選戰中脫穎而出。因此,從這裡可以看出,區域立委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相 當強烈,會為了增加個人政治名聲而表現出對選區有利的行為。

另一方面,比例代表選制所選出的不分區立委,同樣以連任的目標做為從政 前提之下,受到政黨掌控提名方式的影響,能否當選端賴政黨是否將候選人列入 政黨名單中。加上不分區立委候選人的名單排列方式採用封閉式,由政黨決定誰 能被列入代表名單上,選民無法對個別候選人按照偏好進行排序。因此,不分區 立委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相對較為薄弱,較有可能以增加政黨名聲為目標。

除此之外,前述文獻曾提到,在封閉式比例代表選制中,選區規模越大時則 國會議員建立個人選票的誘因越弱(Carey and Shugart 1995),並且出現建立個人 選票特性的機會也較低(Shugart et al. 2005)。因此,本研究認為有基層選區經驗 的不分區立委,在選舉中較無法利用自己的選區從政經驗,影響選民投票的決定。

這是因為選民在投票時可能會視其是否具有建立個人選票特性,例如出生地或選 區經驗,來獲知候選人與選區之間關係的資訊;但在不分區立委的選舉中卻無法 直接將選票投給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因此也使得這些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 立委,相對於區域立委而言較欠缺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也較不會利用立法表現 來增加自己的個人名聲。本研究從上述的理論邏輯來看,相較於一般的不分區立 委,認為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因其具有選區背景,有建立個人選票的經驗,

因此在立法表現的績效上可能會介於區域立委與不分區立委之間。

由於不同的選舉制度,除了會讓國會議員有相異的建立個人選票動機之外,

同時也代表著不同的授權來源(Bawn and Thies 2003; Crisp 2007; Ferrara et al.

2005; Kerevel 2010; Shugart and Wattenberg 2001; Sieberer 2010; Thames 2005)。以 臺灣的混合選制所選出的立法委員而言,區域立委在 SNTV 選制之下,於選區 中獲得足夠當選的票數,得以進入立法院。因此,區域立委得到委任的權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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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選區選民,需要適時地回應選區的利益需求;並且,按照選民與立委之間的委 託代理關係而論,選民以選票的形式提供委託的基礎給區域立委,使立委得到授 權進入國會;而區域立委則相對應地成為選民在國會中的代理人,並且爭取實質 利益給選民,以回報選民的支持。也就是委託者(選民)提供選票支持,而代理 者(區域立委)回應其需求的關係。因此,區域立委成為選民授權的對象,而必 須為選區帶來利益,有責任提供更多的好處給選民。

不分區立委的授權來源則與區域立委不同,其委任的基礎是不分區立委所屬 的政黨。由於不分區立委當選與否,需由政黨將候選人提名至政黨比例代表名單 當中,並且由政黨決定其排列順序。因此,不分區立委得到委任的權力來源是自 己所屬的政黨,必須捍衛政黨的利益,或是維護政黨的政策提案等。依照此邏輯 而言,此時的委託者即為政黨,委任權力給不分區立委;而不分區立委則成為政 黨的代理人,負責回應政黨的需求,較傾向於遵循政黨的指示。因此,不分區立 委成為政黨授權的對象,需要替政黨維護其利益,並且聽命於政黨。

然而不分區立委當中若是曾有基層選區經驗,代表過去的委任基礎為選區選 民,因此也同時擁有回應選民需求的從政經驗。從委任授權的觀點來看,這些曾 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過去曾經接受到選區的委任授權,因此即便進入不分 區立委名單當中,也會因為過去由選區所得到的授權來源,而較傾向於回應選民 的利益需求。所以這些曾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理論上來說應該比其他沒有 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而言更重視選區,並且依循著曾與選區所建立的委任關係,

提出較多與選區有關的法案,在立院中也較有可能為選區帶回利益。

簡單先總結以上有關立法表現的論述,本研究認為,區域立委與不分區立委 有不同的建立個人選票動機,以及授權的來源,因此在立法行為上會有差別。為 了驗證這個論述,本研究觀察立法委員的立法表現面向,也就是立委的立法提案 數量,分析選舉制度的不同是否會影響立法委員的行為。首先,區域立委為了連 任的政治目標,需要增加個人名聲,而建立足夠的個人選票,才能在選區中脫穎 而出;並且區域立委需要回應選民的授權,在立法院中代表選區的利益,為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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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來更多的好處。為了實踐上述的目標,區域立委會在立法表現上更加積極,提 出更多的立法提案以增加自己的個人名聲,並且利用提案帶回更多的利益給選區 選民。而不分區立委受到政黨的影響較大,必須增加所屬政黨的名聲,相對地建 立個人選票的誘因較小;並且不分區立委授權來源是政黨,最重要的任務即是支 持政黨的政策提案,而不需要過多的個人表現。因此相較於不分區立委而言,區 域立委更有可能會提出較多的立法提案,在立法表現方面會更加積極。

另外本研究認為,不分區立委當中若是具有選區經驗者,在立法表現方面可 能會介於區域立委與不分區立委之間。由於前述提到不分區立委受到封閉式比例 代表名單的影響,當選區規模越大時則相對地建立個人選票的誘因越小,較不需 要累積個人的政治名聲。然而本研究認為,即便是進入不分區立委名單當中,有 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仍會依其選區背景,進行較低程度的建立個人選票行為,

而非完全傾向一般的不分區立委表現。並且,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其授權 來源雖然從選區轉變為政黨,需要負責代表的對象也從選民改變為以政黨為主。

然而,這些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由於也曾經受到選區的委任授權,因此可 能在立法表現方面較為積極。在立法提案上相較於區域立委而言,雖然並不會比 區域立委提出更多立法提案來回應選區需求;但與其它一般的不分區立委相比,

這些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會因為與選區過去建立的關係,而可能會藉由立法 提案來增加自己的政治名聲。

同樣探究立法委員的立法行為,本研究除了以立法表現的面向來分析,也藉 由立委的政黨團結面向來觀察立法行為。因此以下討論立法委員的政黨團結情 形。

如同前面文獻所述,混合選制會讓國會議員有不同的政黨團結程度(Batto 2009; Haspel et al. 1998; Herron 2002; Ferrara et al. 2005; Jun and Hix 2010; Kerevel 2010; Kulishek and Crisp 2001; Sieberer 2010; Thames 2001; 2005)。因此在立法表 現上有差異之外,本研究認為立法委員在政黨團結面向也會有所差別,也就是政 黨向心力的程度會有相異之處。首先,以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來看,按照不同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