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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立法委員的政黨初選提名方式

第一節 政黨與初選提名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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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政黨與初選提名之關係

臺灣過去的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所採行的是混合選制,也就是由 SNTV 制度 所選出的區域立委,與按照各政黨總得票數比例分配席次的不分區立委兩者所組 成。這兩種不同類型的立委,有著不同的建立政治名聲動機;前者為了連任需要 選民的支持,因此建立個人選票的誘因較強烈,而後者則是需要得到政黨的支持,

因此增進政黨名聲的動機較為強烈。另一方面,兩種不同類型的立委,所面對的 是不同的授權來源;前者所需要面對的選區選民,而後者則是自己所屬的政黨。

因此,兩種不同型態的權力委任方式,讓立委有各自需要回應代表的對象。從理 論建構的過程,本研究認為混合選制下,不同選舉規則會影響立法委員的行為;

而延續選舉制度的效應,政黨的初選提名方式可能也會是影響國會議員行為的重 要競替假設。本研究除了主要聚焦在選舉制度的影響之外,同時也會分析其它的 影響因素,並以理論的推論邏輯來說明初選提名制度是否影響立委的行為。

首先,本研究認為政黨的影響相當重要。過去針對混合選制的研究曾經提到 政黨會影響國會議員的代表角色與行為。不論是政黨取得執政權與否(Kerevel 2010; Shomer 2009b; Sieberer 2010);或是政黨本身的政治生態環境,不同的政黨 有各自的政治特質,也相對地影響黨內議員在國會中的表現(Jun and Hix 2010 );

甚至是政黨規模的大小也對議員的行為有不同程度的影響(Meserve et al. 2010;

Shomer 2009b)。當不同面向的政黨因素存在時,就會對黨內成員帶來一些改變。

這些改變可能涉及到黨內成員的內在想法和外在表現,使得不同政黨之間存在的 差異,也可能會反映在黨內成員的行為上。

由於臺灣立法院內政黨之間惡鬥情況激烈,再加上是否成為執政黨的因素,

不同政黨的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可能會表現出不一樣的作為(王靖興 2007,

77-80;盛杏湲 2005b;2008b;黃秀端 2004;黃麗香 1999)。以代表角色而言,

不同政黨的立委對於較重視選區利益或是較重視政黨利益,存在著相異的觀點。

例如國民黨立委較重視選區,而且由於黨內提名人數較多,因此建立個人選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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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機也越強;而民進黨也較重視選區,但重視政黨的立委也有一定比例;而小黨 像是新黨,因為人數較少,黨內競爭較低,因此傾向於遵守政黨的指示(盛杏湲 2000a, 57)。會有這樣的情況產生,除了政黨本身的文化使然之外,例如國民黨 過去長期執政,掌握行政部門的情況下,黨內立委較無力在立法行為上有所表現,

只好轉向注重選區服務的質量,因此以選區利益為重的目標是可以理解;而其他 政黨的立委由於人數上在立法院處於弱勢,因此需要藉由主動的立法提案或者質 詢,來增加自己的政治名聲。這種情況轉換到民進黨執政時期,也同樣發生在民 進黨的立委身上,相對地減少主動提案的行為(王靖興 2007,79-80)。簡言之,

政黨本身的政治生態,在當時的政治氣氛下,給予同黨籍立委能有所發揮的空間 大小,會間接影響這些立委在立法院的言行與表現。因此可以說,政黨的政治生 態具有關鍵性的角色。

政黨除了本身的政治生態與背景條件會影響立委的立法行為之外,最關鍵的 是政黨能夠決定立委候選人的初選提名方式。一般所謂的初選制度,所指的是民 主國家中政黨進行政治甄補的過程。透過提名的程序,推薦符合政黨所需要的候 選人,進入政府公職或參與民意代表的選舉。更有甚者,可以說政黨最重要的功 能就是提名候選人,也是政黨在現代政府中所扮演的角色(Schattschneider 1942, 64)。政黨能否在選舉之前,選拔出適當的候選人,作為政黨在公職內的代言人 角色;並且進而成為組成政府的重要基礎,最後得以實踐政黨的黨綱與政策,是 政黨相當關鍵的任務之一。因此,如何挑選符合資格的候選人,以及使用何種標 準來選擇,取決於不同的政黨形態與提名模式。

依照整個提名的程序來看,政黨掌握著誰有資格被列名於政黨推薦名單上的 權力,而這個權力隨著提名制度的不同,而有強弱之別。較為常見的分類是依照 權力集中化的程度,針對提名制度進行分類(Gallagher and Marsh 1988, 236-245;

Ranny 1981, 82)。以權力集中化程度作為光譜左右的兩端,大致上可以區分成完 全由政黨領導者決定候選人,與完全由地方選區來決定提名的方式。越是由政黨 領導者或是黨中央組成的提名委員會來決定候選人,則代表權力越集中在政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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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反之,越是由黨員投票或是民意調查來決定候選人名單,則代表政黨的權力 越分散,決定權取決於選區選民的意見。以這個指標而言,大部分民主國家的提 名制度按照這個指標都會分佈在這光譜上的範圍內。因此,衡量不同的初選提名 制度,就能觀察到政黨的權力集中程度;並且,也能依此分析,從不同的提名規 則所選出的候選人在議會中的表現,以及兩者之間的關聯性。

除了權力集中化程度可以來觀察初選提名制度的分類之外,我們也可以透過 選舉制度的效應,來說明初選提名方式如何因應不同選舉制度,進而影響國會議 員的行為。例如,Carey 和 Shugart 界定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與建立個人選票之 間的關係,所使用的界定規則其中就包括了政黨控制候選人名單的方式。並且,

他們認為當政黨領導者控制候選人名單的能力越強時,則國會議員建立個人選票 的動機就越小;反之,當政黨領導者控制候選人提名名單的能力越弱時,則國會 議員為了尋求連任則更有動機建立自己的個人選票(Carey and Shugart 1995, 420-421; Crisp et al. 2004; Shomer 2009a, 947)。在單一選區的選制中,由於必須 仰賴個人選票的累積,才有機會能在選戰中勝出,因此在黨內提名階段時必然會 較傾向於衡量選區的意向,盡可能地提名勝選機會較高的候選人;而在比例代表 的選制中,選票的來源是由選民投票給政黨,再由政黨所獲得選票按比例分配席 次,因此受到政黨的影響較強。政黨在安排候選人名單時,對於誰可以進入安全 名單中而誰會被排入邊緣名單,考量的因素可能包括資深程度、在黨內的影響力 以及候選人過去的表現等(Shomer 2009a)。

從這裡也能表現出,當政黨初選提名方式較接近以候選人為中心時,政黨領 導者較無力控制候選人提名與否,此時候選人的競爭對手除了敵對政黨以外,也 需要和黨內同僚爭取提名資格,因此必須更加強調個人名聲。也就是說,政黨的 提名機制越傾向於分權化,候選人表現出服從政黨的行為無法保證能夠順利連任,

因此會更有建立個人選票的誘因(Hazan 2000)。而當政黨初選提名方式較接近以 政黨為中心時,因為政黨領導者能夠控制候選人提名程序,國會議員必須更表現 出對政黨的忠誠,並且傾向於與政黨立場一致的態度(Gallagher and Marsh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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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berer 2006),因此,從這裡也能看出,選舉制度本身與初選提名的方式也有一 定程度的關聯。

從文獻中我們知道,政黨控制提名程度的不同,會讓國會議員產生不同的代 表行為(Crisp et al. 2004; Hazan 1999; Shomer 2009a; 2009b)。除了會使得議員有不 同的行為表現,政黨在初選階段所採用的提名方式,也會影響議員和所屬政黨彼 此之間的關係(Hazan 1999)。政黨能夠決定初選的規則,設定候選人如何進入提 名名單的門檻條件,表現出政黨選擇候選人的權力是集中還是分權的型態。當政 黨的初選提名制度,傾向於由黨內菁英領導階層掌握候選人名單,也就是決定列 入提名名單內的主導權在黨中央手中時,候選人在選舉階段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 相對較弱,並且與選區的連結關係較不明顯。

相對而言,若是政黨的初選提名制度,傾向於由黨員或是選區民意掌握最後 的決定權,而黨內高層對於提名與否的決策無從置喙時,候選人自然擁有較強建 立個人選票的動機。藉由候選人個人的立法行為或是選區服務,增加自己的政治 名聲,讓選區選民考量候選人本身的條件和表現,最後仰賴候選人的個人價值而 非政黨標籤,得到選民的支持而進入提名名單。這也反映了候選人為了在初選階 段順利進入提名名單中,需要加強與選區之間的連結關係,才能獲得在選舉中政 黨提名的機會。因此,我們可以說,政黨在初選提名階段所設定的提名規則,決 定了候選人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以及與選區之間連結關係的強弱;並且進一步 影響了當選議員之後在國會中的立法表現。

以臺灣過去的立法委員選制而言,屬於 SNTV 選制所選出的區域立委以及 封閉式比例名單所選出的不分區立委兩者所組成。首先,在不同選制之下,因應 選區規模的不同,會有不同程度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Carey and Shugart 1995, 431)。而 SNTV 選制中,在每個選區內的應當選立委名額往往會超過一位以上,

按照選區規模的大小而有增減。因此每個選區會有數位以上的候選人參與競選,

當選門檻相對來說並不算高。此時,為了能夠順利達到理論上的當選門檻,候選 人有相當強的動機建立個人選票,加強與選區之間的連結關係,增加當選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