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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度與國會議員行為的關聯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選舉制度與國會議員行為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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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選舉制度與國會議員行為的關聯 一、 選舉制度與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

過去有相當多的文獻,研究選舉制度對於國會議員立法行為的影響,並且提 出選舉制度與立法行為之間的理論連結(Bawn and Thies 2003; Crisp et al. 2004;

Carey and Shugart 1995;Kerevel 2010; Sieberer 2010; Stratmann and Baur 2002)。這 些相關的研究都有一個大前提:就是從理性選擇的理論出發,認為國會議員具有 理性的思維,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行動來實踐個人的政治目的。以美國國會議 員的研究而言,Fenno(1973)認為國會議員主要有三個政治上的目標,包括連任、

在國會擁有影響力以及制定完善公共政策等。而 Kingdon(1977)也提出了類似的 說法,認為國會議員立法的政治目標主要在於滿足選區選民的意見、在華府內的 影響力以及制定完善政策。其中,滿足選區選民的需求換句話說也是為了要達成 連任的目標,而能夠連任才能確保繼續從政的機會。若是從歐陸民主國家的觀點 來看,國會議員的政治目標一樣包括了能夠順利連任、依照個人的偏好來制定政 策以及希望能升遷到更高的職位等(Műller and Strøm 1999; Sieberer 2010)。其中,

最為重要的關鍵在於,國會議員是否能夠順利連任。因為能夠連任,才能有機會 持續完成其他的政治目標(Fiorina 1989)。因此,從理性的觀點出發,國會議員必 須盡可能獲得連任的機會,作為個人最優先考量的任務。

既然獲得連任為國會議員最重要的目標,因此國會議員為了盡可能地增加連 任的機會,也就會有強烈的動機建立屬於自己的個人選票(Personal Vote)(Cain et al. 1987; Carey and Shugart 1995; Mayhew 1974; Taagepera and Shugart 1989)。過去 的研究針對上述的假設,認為不同的選舉制度會影響國會議員建立個人選票動機 的強弱(Carey and Shugart 1995),而選舉制度也與國會議員的連任難易程度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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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若從選舉制度的不同來分析議員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首先,以美國國會的 相關研究為例,美國所採行的議員選舉制度為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

(Single-Member Plurality System),各選區所選出的議員會付出心力在特定的行為,

例如在國會中利用肉桶立法為選區帶來好處,並藉由立法成果來宣稱自己的政績 (Mayhew 1974);或是在自己的選區中提供完善的選區服務等(Fenno 1978)。國會 議員採取這些行為,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增加自己的政治名聲,讓自己可以順利在 選舉中連任成功。因此,在單一選區的選舉制度中,國會議員有強烈的建立個人 選票動機。藉由為選區帶回利益的行為,來建立更多的個人選票(Carey and Shugart 1995)。

雖然針對美國國會議員與選區之間的連結,有豐富的證據說明議員有建立個 人選票的動機。然而,以相關的研究策略來分析歐陸議會民主政治的選制,卻很 難界定選區或是政黨的因素,影響議員建立個人選票動機的程度。原因在於多數 歐陸國家的議會選舉採用的是比例代表選制,並且還區分成開放式名單與封閉式 名單兩種。當政黨提出候選人的名單時,依照選民投票方式的不同,候選人必須 建立的個人選票程度也有不同。以封閉式的比例代表名單而言,國會議員通常關 注的是國家層級的議題,或是捍衛自己政黨所提出的政策等;較少表現出個人照 顧選區的行為,與選民的連結關係也弱於單一選區議員(Kerevel 2010, 692;

Lancaster and Patterson 1990; Stratman and Baur 2002)。因此,為了分析比例名單 議員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有許多的研究文獻從其他影響因素著手。例如比較政 黨在初選階段提名候選人的方式,檢視候選人因應政黨介入程度的不同,而可能 會有不同尋求個人選票的誘因(Crisp et al. 2004; Shomer 2009a)。透過研究其他的 影響因素,補足比例代表選制與選區連結之間的理論。

有些學者從議員的社會背景、職業或其他特性來分析議員的行為(Lowenberg and Patterson 1979; Putnam 1976)。這些研究從國會議員具有的個人特質來觀察,

而不是由議員的行為角度來分析,想要連結議員個人特質與建立個人選票行為動 機之間的關係。像是從議員的出生地或過去的選舉經驗等特徵,可以讓選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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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對於選區的基本認識。原因在於,以全國性選舉的候選人而言,先前的基 層選舉經驗是最顯而易見的特徵(Putnam 1976, 51),這也是選民在選舉時所能夠 獲得明確的資訊線索(Valdini 2005)。因此,先前的基層選舉經驗就代表存在著較 強的建立個人選票動機;也就是在不同的選舉制度之下,國會議員會反映出不同 的建立個人選票特性(Shugart et al. 2005, 438)。

以比例代表議員選舉為例,Shugart 等人(2005)的研究比較開放式比例代表名 單和封閉式比例代表名單兩種制度。首先,以開放式比例代表名單而言,當選區 規模越大時則建立個人選票的誘因越強;以封閉式比例代表名單來看,當選區規 模越大時則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越弱(Shugart et al. 2005, 439)。Shugart 等人對此 的解釋是,選舉制度的確是影響議員建立個人選票的因素,關鍵在於選民面臨選 舉時資訊的取得來源。假如選民是透過政黨標籤來投票,則他們較不需要候選人 表現出尋求個人選票的行為;反之,假若選民是依照候選人的特質進行投票,則 他們會要求候選人有較多對選區有好處的行動(Shugart et al. 2005, 441)。

從上述概念所建構的邏輯來看,選舉制度影響選民在投票時取得候選人資訊 線索的程度,並且依此來決定投票支持的對象。當選民越認為候選人具有與選區 有關的特性時,越會支持候選人當選。按照此邏輯,Shugart 等人(2005)分析比例 代表名單中,選區規模與建立個人選票特性(personal vote-earning attributes)的關 係。得到的結果發現,封閉式比例代表的議員選舉,隨著選區規模越大時,出現 有地方政治經驗的議員的機率越低,也越沒有建立個人選票的誘因。原因在於,

封閉式名單選區規模越大,選民越無法透過選區經驗的特徵支持候選人;或許也 可以說,即便議員具有選區經驗的特性,但在封閉式名單中無法突顯個人的政治 名聲,也就越缺乏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

除了單一選區選制與比例代表選制之外,目前有許多民主國家採行混合選制。

而混合選制最常見的方式即是結合了單一選區選制與比例代表選制兩者,依照選 票分配的方式和席次的多寡而有不同的類型。在混合選制之下,針對國會議員建 立個人選票的研究,相對來說更顯得複雜許多(Cain et al. 1984; 1987; Carey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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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gart 1995; Crisp et al. 2004)。這也是因為混合選制在同一個國家運作,會有較 多機會產生相互影響,因此議員建立個人選票的行為相對來說也更加多元。若是 以實際情況為例,首先,以議員尋求連任的目標當作前提,依照選制的不同,議 員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也所有不同。由封閉式比例代表名單中選出的議員,為了 能夠順利連任,會較為仰賴政黨的協助和遵從政黨的命令(Cain et al. 1987; Carey and Shugart 1995; Shugart et al. 2005; Sieberer 2010, 485);但從單一選區選制或是 單記可讓渡選制中選出的議員,為了能夠在選舉中與黨內及其他政黨的候選人產 生區隔,讓選民考量議員個人的表現而以選票支持,因此建立個人選票的誘因較 為強烈(Carey and Shugart 1995)。

延續前面的論述,在混合選制中,相異的選舉制度所選出的議員會有不同建 立個人選票的動機。單一選區制度選出的議員,會因為受到選區選民的壓力,而 為選區帶來更多的好處,增加自己的政治名聲。例如 Kulishek 與 Crisp 針對委內 瑞拉的研究中指出,選區議員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高於比例代表名單的議員 (Kulishek and Crisp 2001)。並且,比例代表名單的議員相較於選區議員,較不可 能加入更多的委員會,由於前者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較弱,因此並不需要參與額 外的委員會來增加分配利益的機會(Crisp 2007)。相對地,比例代表名單制度選出 的議員,由於所代表的是政黨,維護政黨名聲的可能性較高(Carey and Shugart 1995, 419)。而為了維持政黨名聲,就會避免與政黨立場相互衝突,而會盡量克 制自己的行動。如此一來,尋求個人選票的誘因自然不會比維護政黨名聲來得重 要。

綜上所述,從過去的研究中我們可以得知,選舉制度可能會影響國會議員建 立個人選票的動機。而選舉制度的不同,對於建立個人政治名聲的程度也會不同。

當選舉制度為單一選區時,所選出的選區議員為了連任的目標,必須要與黨內及 他黨候選人競爭,進而得到選區選民的支持,因此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較強烈。

當選舉制度為比例代表名單時,所選出的比例代表議員為了連任,會盡可能地維 護政黨名聲,避免與政黨採取不同立場,因此較缺乏建立個人選票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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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混合選制中議員的授權來源

有關於選舉制度對於國會議員所產生的影響,從制度層面觀察,議員受委任 權力的來源對於個人的行為也會有影響,特別是在具有雙重委任來源的混合選制 中,更能清楚比較委任權力產生的效果。由於過去的研究針對不同選制的差異進 行比較,所研究的對象常是不同國家或是不同時間範圍進行分析,可能會受到較 多特定的因素所影響。因此有許多學者認為,混合選制的制度設計允許單一選區 選制和比例代表選制共同運作,可以控制在同一背景之下,同時觀察兩種相異選 制之下所選出的國會議員所表現出的行為(Stratmann and Baur 2002)。這裡有個前 提假設,也就是單一選區和比例代表這兩種不同的選制,在混合選制之下可以獨 立運作,並且能產生如同這兩種選制的理論所預期般地的效果(Crisp 2007)。

有關於選舉制度對於國會議員所產生的影響,從制度層面觀察,議員受委任 權力的來源對於個人的行為也會有影響,特別是在具有雙重委任來源的混合選制 中,更能清楚比較委任權力產生的效果。由於過去的研究針對不同選制的差異進 行比較,所研究的對象常是不同國家或是不同時間範圍進行分析,可能會受到較 多特定的因素所影響。因此有許多學者認為,混合選制的制度設計允許單一選區 選制和比例代表選制共同運作,可以控制在同一背景之下,同時觀察兩種相異選 制之下所選出的國會議員所表現出的行為(Stratmann and Baur 2002)。這裡有個前 提假設,也就是單一選區和比例代表這兩種不同的選制,在混合選制之下可以獨 立運作,並且能產生如同這兩種選制的理論所預期般地的效果(Crisp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