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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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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探討區域與不分區立委的立法行為差異,並且藉由分 析混合選制之下的不同選舉制度,研究立委的立法行為是否產生影響。本研究的 資料來源由筆者從立法院網站的國會圖書館資料連結自行建立,以及由盛杏湲教 授的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所提供的資料,針對立法委員的立法表現與政黨團結面 向進行分析,來瞭解立委不同的代表屬性對於立法行為的影響。以下筆者將分兩 個部份進行討論,首先說明本文的研究發現及結論,接著檢討本研究不足之處,

並且試著提出適當的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探討區域與不分區立委的立法行為之差異。而為了驗 證本研究的目的,需要先探討選舉制度對於立委的立法行為之影響。本研究得出 的結論是,由 SNTV 選制選出的區域立委和比例代表選制選出的不分區立委,

在立法行為上會表現出顯著的差異;除此之外,不分區立委也具有不同的代表屬 性,其中有選區背景的不分區立委,與非來自選區而較具專業背景的不分區立委 相較之下,也會表現出不同的代表角色與立法行為。

對於不同選舉制度選出的議員,例如從單一選區選出的議員與比例代表名單 選出的議員為例,在過去有關混合選制的行為研究中,也有許多文獻說明了這兩 類議員的相異之處(Batto 2009; Carey and Shugart 1995; Jun and Hix 2010; Kerevel 2010; Sieberer 2010; Stratmann and Baur 2002)。因此,我們可以合理推論,以臺 灣混合選制中產生的區域立委與不分區立委而言,理論上這兩種立法委員類型所 表現的行為會有差別。主要的關鍵在於這兩類型的立委除了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 有所差異之外,兩者所要面對的「授權」(delegation)來源也不同。區域立委需要 建立個人選票,因此在表現上會較傾向於選區選民,會為選區帶回利益;並且,

授權來源為選民,為了獲得連任需要回應選區的利益需求,因此較有可能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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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區。而不分區立委則是需要仰賴政黨提名於候選名單上,且封閉式的比例代表 名單之中建立個人選票的誘因隨著規模越大而遞減,加上不分區立委並沒有明顯 選區需要負責,委任的基礎是來自於政黨,因此可能較傾向於遵從政黨的指示 (Kerevel 2010; Sieberer 2010)。

本文所建構的理論認為,選舉制度會影響國會議員的立法行為。並且,在混 合選制之下,兩種不同型態的議員會有相異的表現,也就是會有「個別授權」

(mandate divide)的效果(Sieberer 2010; Thames 2005)。本研究以 SNTV 選制選出的 區域立委與比例代表選制選出的不分區立委為研究對象,得到的結果顯示,區域 立委在立法表現與政黨團結方面,皆與不分區立委有顯著的差別。區域立委為了 在選區中尋求連任,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較強,會為選區選民帶回特殊利益;且 授權的來源為選區,需要回應選民的需求。因此在立法表現上相較於不分區立委 而言會有更積極的行動。而不分區立委尋求連任的關鍵在於政黨,因此建立個人 選票的動機較弱,較傾向於維護政黨的利益;並且,不分區立委授權的來源為政 黨,必須支持政黨的政策,因此在立法表現上不若區域立委積極。這裡本研究的 發現也與過去有關混合選制下,國會議員的立法表現情形相符合。由相對多數選 制選出的議員為了爭取連任,有較強的建立個人選票動機,在提案表現上會較為 積極;而由比例代表選制選出的議員則以支持政黨的政策為主,在立法提案上較 不積極(Bawn and Thies 2003; Carey and Shugart 1995; Crisp et al. 2004)。

另一方面,區域立委為了維護選區的利益,當選區的利益與政黨的利益產生 衝突時,區域立委為了不讓選區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較有可能與政黨的立場不 一致,立委的自主性較高。而不分區立委與政黨的關係較密切,為了捍衛政黨的 利益,需要對政黨表示忠誠。因此,在政黨團結上相較於區域立委而言,表現出 較與政黨一致的立場。本研究的研究結果也與過去針對國會議員政黨團結的研究 結果一致,也就是相對多數選制選出的議員,較有可能會因為維護選區的利益,

而與政黨的立場相背離,團結程度較低;而比例代表選制選出的議員,則較有機 會維護政黨的利益,並且表現出忠誠的行為,傾向於採取與政黨相同的立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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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團結程度較高(Batto 2009; Sieberer 2010; Stratmann 2006; Thames 2005)。

而關於不分區立委代表屬性的差異,也是本研究所關注的焦點之一。本來,

政黨對於不分區立委的提名考量,主要是期望能提出較具有專業能力的候選人,

以便進入國會後可以提高整體問政的專業程度。然而,本研究認為不分區立委的 組成條件中,若是從政經歷過程曾經有「選區」的經驗,則具有這種地方政治經 驗使得進入國會的不分區立委,與其他的不分區立委相比,可能會有一些相異之 處(Shugart et al. 2005)。在立法行為上,前者也與其他的不分區立委有所不同。

綜合以上的推論,本研究認為不分區立委因其背景條件的不同,可能也會有不同 的表現。

從本文的研究結果可以得知與上述的推論論述相符合。在不分區立委當中,

具有地方政治經驗的不分區立委與沒有此政治經歷的不分區立委相比,在立法行 為上確實表現出相異的模式。首先,在立法表現的行為方面,兩種不同代表屬性 的不分區立委在提案數量上有相當明顯的差異。有地方政治經驗的不分區立委提 案數量上,相較於沒有地方政治經驗的不分區立委而言來得較少。如果從整體來 看,區域立委的提案數量多於不分區立委,這是因為區域立委有為選區帶回利益 的動機,因此藉由立法提案來達成目的。而不分區立委當中,具有地方政治經驗 的不分區立委在立法提案的積極程度上,反而低於沒有地方政治經驗的不分區立 委,這個結果也與本研究認為,不分區立委有不同的代表行為之推論相符合。

然而,本研究原先預期的理論認為,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因為曾經在基 層選區與選民有較為直接的關係,因此除了會有增加個人選票的動機之外,也曾 經受到選區的委任授權,而可能會回應選民的利益需求,反映在立法行為上的表 現應該是介於區域立委與一般的不分區立委之間。然而最後從立法表現與政黨團 結面向的結果來看,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所表現出的立法行為,卻與理論預 期有所差距。除了在立法表現上是三種代表角色中提案數量最少的以外,在政黨 團結方面卻是三種代表角色中向心力最高的。會出現這種情形,原因可能在於選 舉制度所產生的效果,對於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而言,比起建立個人選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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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與委任授權的關係來得更有影響力。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在進入國會之後,

由於身處不分區立委的職位,與選區的連結關係減弱,也就沒有建立個人選票的 急迫性(Shugart et al. 2005);或者是傾向於轉而提供較為實質的選區服務,而較 不會透過立法表現來建立個人選票(黃秀端 1994;盛杏湲 2005b)。因此在立法 提案的產出數量就無法和其他不分區立委相比。反而沒有地方政治經驗的不分區 立委有相當高的比例是考量到具備專業能力,才被提名至不分區的代表名單當中,

因此傾向於負責提出與政黨政策有關的專業性法律提案,以便實踐政黨在選舉時 所提出的政見需求。綜合以上所述,我們就能發現這兩種不同屬性的不分區立委,

在國會中的立法提案行為的確有所差異,也與區域立委不同。

其次,在政黨團結方面,我們可以發現兩種不同代表屬性的不分區立委有所 差別。從數據上來看,有地方政治經驗的不分區立委向心力最高,其次是沒有地 方政治經驗的不分區立委,最低的則是區域立委,這樣的結果同樣也與本文的推 論不同。關鍵的原因在於,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雖然在封閉式的比例名單 當中具有「選區背景」這種建立個人選票的特性(Shugart et al. 2005);然而受到 選舉制度的影響所致,這些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表現得更像典型不分區立委 所呈現的樣貌,更加與政黨立場一致。而且授權來源的影響上,成為不分區立委 之後,政黨的影響顯然會大於過去選區的影響,因此會更加服膺政黨的命令。再 加上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屬於較特殊的類型,過去從政的資歷較豐富,在黨 內屬於資深的黨員。因此需要進行表決時,在沒有選區考量的前提下,他們會盡 可能地採取與政黨相同的立場。

上述與從政資歷有關的分析結果,與整體立委的情況正好相反。從第六章的 分析結果我們得到越資深的立委其向心力越低的結論;然而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 立委在整體不分區立委當中是屬於較為資深的一群,但政黨向心力卻是最高。這 剛好能說明有選區經驗的不分區立委其特別之處,一來沒有選區的壓力,可以專 注於對政黨表現出忠誠的行為;二來這些不分區立委通常在黨內負有職務,有較 多的機會參與黨內高層的決策,因此需要以身作則,與政黨立場的一致性自然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