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結論
第二節 中共新一輪司法改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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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以「治理」取代「統治」的中共選擇了進一步改革司法制度以維護政權的存 續,。在快速變遷的社會中出現了許多國家難以直接控制的地帶,而且資訊時代 加劇了威權面臨的不確定性,茉莉花革命也證明了傳統的壓制手段成本高昂,並 且未必有效。面對威脅執政權的革命風險,中共決心打破制度路徑依賴的循環,
推動制度變遷。中共選擇改革法律和司法制度,賦予其一定的獨立性,使其成爲 程序化的糾紛解決制度,能夠使一般民衆的矛盾衝突得到化解,使非政治的社會 問題不至於引發大規模的社會動蕩,減少治理成本和政權面臨的革命風險。
政權存續是中共開啓新一輪司法改革的根本原因,改革中中共堅持和加强對 司法系統「黨的領導」,體現了其政權特性。新一輪司法改革力圖在消除地方行 政權對司法的干預,但是中共在司法系統内部的控制並未放鬆,甚至有所加强。
新一輪司法改革的目的實在社會和經濟領域實現司法審判的獨立和公正,但不包 括政治領域:改革後的司法審判制度雖然保證司法機關在一般案件中的獨立運作,
但明確規定獨立辦案和審理不包括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案件。
中共新一輪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實現「審判獨立」,而不是西方意義上的「司法獨 立」,司法機關只可以免於行政部門的干預,但不可能脫離中共的領導獨立運作,
爲了明確這一點甚至不顧輿論的反感,由司法系統的最高領導屢次抨擊「司法獨 立」。
第二節 中共新一輪司法改革的成果
爲了建立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中共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是排除地方行 政權對司法系統的干擾,圍繞法庭審判這一核心,實現司法機關獨立行駛審判權 和檢察權。爲了實現上述目標,此輪改革針對「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兩個 重點,進行了實質的制度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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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地方化」的目的就是變革先前由於路徑依賴而未能改變的司法機關雙重 領導體制,從制度上割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聯係。爲了解決司法機關在人事、
財政方面對地方政府的依賴,新一輪改革在所有改革試點地區將地方法院的人員、
經費、資產收歸省級統一管理。改革後的地方法院和檢察院的人事任免、財政收 支、資產清算都和其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脫離,司法機關的經費和辦案能力不再受 到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能力的限制。人、財、物交由省級管理之後,司法機 關的人事權更高層級和更具專業性的機構掌握,部分經濟相對落後地區的司法機 關的經費狀況、業務能力和辦案熱情有顯著的提高,司法機關的財務狀況也較分 級管理時更加明晰,減少了灰色收入的空間。新一輪改革爲了避免來自省級的干 預,地方司法機關和省級主管機構之間並未遵循行政系統垂直命令式的管理模式,
而是採取下級受上級監督和指導的模式。
「去地方化」改革除了試圖跨出舊制度的路徑依賴,還試圖建立跨越行政邊 界的新制度和機構。設立最高法院巡迴法庭,處理跨省的重大行政和民、商案件,
級別高、專業性強、機構扁平化,既在能力上突破了地方法院的局限,也在層級 上突破了管轄權的限制。最高法院巡迴法庭設立以來,處理了大量原本需要由北 京的最高法院本部面對的案件和訪民,有利於糾紛的解決的在地化,減輕了北京 的維穩壓力和最高法院的業務壓力。新一輪改革在兩個直轄市設立了跨行政區劃 法院和檢察院,專職處理普通案件之外的特殊案件。跨區司法機關的設立,使得 試點地區的一般司法機關減輕了因強專業性案件造成的業務壓力,而且因爲不受 行政管轄權爭議的阻礙,行政訴訟的立案量大爲提升。
「去行政化」的目的之一在於改變司法系統的管理體制的路徑依賴,從普通 行政部門的管理模式轉型為司法專業的管理制度。新一輪改革爲了實現這一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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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進行「員額制」改革,將司法人員統一分類管理,並確定不能突破的員額比 例。「員額制」使資深的高階法官和檢察官不再受行政職務和行政工作困擾,回 歸到審判一綫,提高了高階司法人員的辦案量和一綫辦案人員的比例,有利於司 法專業化和案件質量的提升,提高了司法系統整體的辦案數量。「員額制」突破 了行政部門管理體制的制度:建立了司法專業人員分類單獨的職務序列和晉升通 道,使司法隊伍區別和獨立於一般公務員體系,保障了資深司法人才始終留在司 法一綫;建立了司法專業的職業保障制度,以績效獎勵提高了司法人員的辦案能 力和收入。
「去行政化」的目的之二是變革過去司法決策體制,消除層層審核卻審與判 分離、權責不明的弊端。新一輪改革的重點——司法責任制力求案件的偵辦和審 理的獨立進行,取消了行政領導的審核權,通過建立「權力清單」規範權責,以 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確立糾錯機制。審判委員會被取消了對非政治案件的影響力,
院庭長審批被專業法官會議取代,只對案件質量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司法責任 制還將案件分配制度和合議庭組成都改爲隨機,並且試點了回避制度預防通過私 人關係進行的司法腐敗。
中共新的一輪司法改革並非如官方媒體報道的那樣一帆風順,正式的制度變 遷的確出現,但是新的制度變遷依舊不能脫離制度環境的限制,對新一輪司法改 革的成效還需時間檢驗。在執行層面上新改革顯然也遇到了阻力,「員額制」改 革造成大批法官離職,其中並不乏年富力强的中青年法官;而秉持著傳統的「上 有政策,下有對策」,各個地方法院在推動「員額制」改革時顯然希望盡力留住 員額(人才)。在反腐的高壓下,一般行政官員爲了政治前途很少會干涉具體案 件,因此很難證明現階段「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改革是否真正阻絕了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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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司法的干預。最高法院通過設立巡迴法院擴大了其利益和實力,但是否會 受到其他機構的制約和反彈還有待觀察。兩個影響力巨大的冤案已經平反,但家 屬的申訴和責任人的追究仍沒有完全實現,司法系統内造成冤案的責任人有的已 經落馬,但並不是因爲其導致了冤案,而是因爲腐敗問題。當年主政重慶的薄熙 來主導「打黑」和王立軍已經鋃鐺入獄,但至今也未將李莊案平反,也沒有恢復 李莊的律師執照。現在說司法公信力顯著提升還爲時尚早,因爲一方面司法的公 正仰賴合理的制度設計,但要將公正轉化爲司法的公信力,還需政府、媒體和大 衆法律觀念的轉變,大部分公正審理的案件難以得到注意,而小部分負面案例則 常常對司法公信力產生難以恢復的破壞。
綜上所述,新一輪改革在本文觀察司法公正和專業性的三個指標上做出了相 應的制度變革,但也存在局限。以構建「審判獨立」爲中心的改革改變的了司法 機關和地方政府的關係和司法決策體制,但是省一級的黨委仍能通過政法委對下 屬的各級法院和檢察院進行指導和干涉(這就使重慶「打黑」期間省委對司法的 干預仍可能再現),因此獨立性仍是有限和相對的。絕大多數的案件在司法責任 制改革後由案件審理者獨自負責,但是審判委員會仍保留了對那些可能產生重大 影響的案件進行干預的權力;過去的許多冤案得到了平反,但是相關責任人的責 任追究卻依舊遇到很多阻力。「員額制」改革提升了司法隊伍的專業性和辦案能 力,但是改革的速度和長期的司法效率還有待驗證。這種有限性和改革的界限體 現了黨國體制和威權特性仍在新一輪改革後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