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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分析架構

第三節 本文分析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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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其將法律和司法體系視爲維護政權的工具之一,沒有採用「制度變遷」的視 角理解中共的司法改革,單純地把司法公正視爲威權執政權的威脅,而忽略了制 度在變遷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缺陷與弊端。因此「統治工具」途徑只會從動機的 角度理解中共司法制度的各種弊端,認爲中共從本意上就無意建立司法公正。「治 理制度」途徑注意到了法律和司法體系的地位隨著中國的改革發生了變化,並且 將法律和司法體系作爲制度分析,但其主要關注的重點在「正式制度」——官方 明定的規範、組織和原則,即法律和司法系統本身,而缺乏以新制度主義的視角 研究法律和司法制度之外的「非正式制度」,以及正式制度鑲嵌的環境,因此難 以發現造成先前改革缺陷的根本原因。同時「治理制度」途徑未能理解威權政權 進行制度變革的核心目標、亦未能明確制度對於威權政權的存續發揮的正向作用,

所以其既無法確定威權政權司法改革的邊界,又沒能找出中共發起新一輪改革的 動機。

第三節 本文分析架構

本文通過確認威權政權進行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標,找出中共進行司法改革的 根本動機;從制度變遷的視角解釋中共的司法改革難以一步到位的原因,梳理過 去改革的缺失如何產生了新一輪改革的動因。爲此本文通過新制度論的歷史制度 主義構建分析架構,不只關注「正式制度」本身,更注重法律和司法體系鑲嵌的 制度環境,以制度變遷的視角分析中共進行司法改革的動態過程,則能夠避免「統 治工具」途徑和「治理制度」途徑的缺失。

尋找中共進行司法改革的動機,必須首先確認威權政權行爲的首要目標。政 權存續是威權政權政治行爲的首要目標(Frantz & Ezrow 2011),執政權的非競爭 性是威權區別于民主政體的核心特徵。爲了維持政權的生存,威權政權始終都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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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兩個方面的威脅:統治集團內部試圖分裂和奪權的菁英,以及受到壓迫試圖反 抗的大眾,所以如何與統治菁英分享權力,如何控制大眾是成爲威權政權面對的 兩大難題(Svolik 2012)。而制度是解決菁英分裂和革命風險兩大難題的重要途徑。

對於菁英聚合的難題,立法機關、政黨以及官僚體系等制度能夠緩和不同派 別之間的矛盾,成爲調節菁英團體之間的衝突的機制,使菁英的行爲制度化、規 範化,同時這些制度作爲權力分享制度換取統治集團的合作和忠誠(Boix & Svolik 2013,Brownlee 2007,Magaloni 2008,Lazarev 2005)。

制度同樣有助於減少革命風險,立法機關、政黨以及形式上的民主選舉等制 度為籠絡大眾提供了渠道,這些制度可以和勞工進行利益交換,以分享收入,以 此換取下層的合作 (Kim & Gandhi 2010,Gandhi & Przeworski 2006,Gandhi &

Przeworski 2007)。

通過文獻回顧,本文發現傳統的威權研究僅僅將威權國家中的法律和司法系 統當作政權進行社會控制的工具,而鮮有把法律和司法體系作爲一套制度進行分 析的研究。因爲設立了公正的法律和司法會威脅威權政權的前提,「公正的司法 將為政治反對力量提供活動的舞臺」,的確在相當多的威權國家的轉型過程中法 律界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統治工具」途徑在動機上就排除了威權政權建立公 正的司法的可能。

事實上對於現代社會而言,法律的作用早已超越了「統治工具」途徑理解的 單純的社會控制,法律和司法作爲一整套治理制度可以發揮兩個方面的作用:健 全的法律和公正的司法體系在社會中是一種有效的衝突化解制度,公正的法律保 障了市場的公平競爭,有利於經濟開放和繁榮。公正健全的法律將使社會中的利 益衝突和矛盾通過平和、有序的方式化解,避免社會中局部的利益衝突與爭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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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激化,甚至威脅到政權穩定和存續。法律和司法的公正將有助於市場的公 平競爭,保護本土和外來投資者的權益,一方面為經濟的發展提供保證,另一方 面確保了持有可流動資本的經濟菁英與政權的合作。因此,即便是在威權政體下,

司法制度也可以在減少革命風險和聚合經濟菁英兩個面向上對政權的存續做出 貢獻,本文認爲中共持續不斷的司法改革的動因正是來自於政權生存的需要。

作爲一系列制度的法律和司法體系固然能夠減少威脅威權政權的革命風險,

然而,爲什麽威權政權面臨革命風險時,不采用更爲直接和簡單的高壓手段來 壓制來自底層的不滿,而選擇改革司法體系——手段相對間接也更爲複雜的方 式來減少革命風險呢?

首先,在威權政體特別是一黨專政的政體下,因爲執政者(或是執政黨)

掌握所有的公權力,所以要承擔治理社會的所有責任;因爲是唯一的權威,社 會中的任何矛盾都可能威脅到執政者。然而社會中的矛盾與衝突大多存在與民 衆和民衆之間,或是存在於民衆和地方政權之間,民衆和上層執政者或是執政 黨之間很少存在直接的矛盾和衝突。但是在傳統的威權或是一黨專政的政體中,

因爲沒有其它擁有權力的仲裁者,所有在雙方之間化解不了的衝突和矛盾最終 都可以對準執政者。這種現象的邏輯在於:因爲當政權本身(地方政府)是唯 一能夠進行仲裁的公權力時,民衆之間爭議的化解完全仰賴地方政府的公正,

而缺乏權力監督和制約的公權力很難保證不偏袒發生爭議的其中一方,民衆與 地方政府之間產生爭議時,仲裁者同樣無法保證不偏袒地方政府,所以遭遇不 公的民衆只能向更高層級的公權力尋求仲裁。由此,上層的政府需要耗費資源 處理來自基層和地方的不滿,以影響地方官員升遷減少不滿的方式,反而使地 方政府盡力阻止民衆向上級尋找公道,渴望公正的民衆失去了實現合理訴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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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時,只能采用最能引起執政者注意的方式——抗爭,以破壞社會穩定換取 更上層權威的干預。然而,一旦法律和司法體系被賦予更多的責任,擁有相對 獨立於政府(至少是地方層面)的權力,且能夠進行相對公正和專業的裁決的 話,民衆之間和民衆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爭議和矛盾就可以在司法途徑内化解,

而不至於對整個威權政權構成威脅。

其次,進入 21 世紀以來,隨著互聯網和資訊科技對整個社會的訊息傳播方 式和效率的革命,無論政體性質如何,執政者都面臨來自社會的更多不確定性,

傳統的壓制手段無法從根源上預防革命。如果政府僅僅依靠單一的治理手段,

不僅沒有能力從根源上削弱革命風險本身,也不一定能夠壓制住發生了的革命。

從阿拉伯之春在北非和中東各國爆發的過程來看,積蓄已久的社會壓力都是由 很小的社會矛盾或事件引燃,反對執政者的資訊以碎片化的形式通過傳統和非 傳統的社會網絡迅速傳播,在短時間内動員了多種反對政權的社會力量,最終 以各種方式顛覆或嚴重衝擊了這些地區的世俗威權政權。茉莉花革命的資訊在 中國互聯網上的蔓延和發酵,甚至有發展成爲綫下活動聚集的趨勢,在當時的 確給中共當局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和危機感(陳柏奇 與 洪敬富 2014)。在資訊時 代,如何監控和壓制住那些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動亂固然是威權政權面臨的 重要挑戰,怎樣從根源上緩和積蓄的社會壓力,讓社會中的矛盾和衝突以一種 有序的方式解決,一個相對公正的司法體系可能是比單純的壓制手段更爲有效 而且長久的治理途徑。

而且,一個經歷了從計劃到市場的經濟改革的社會,國家與社會關係產生 了深刻的變革,其複雜和多元程度已經遠超改革之前,單純壓制的控制手段成 本高昂。尤其是社會中產生了一些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間組織和社會網絡(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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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教會),這些組織和網絡身處於灰色地帶,在一般時期選擇低調地運作和 擴張,但是一旦遇到突發事件或是受到直接的打壓,很難保證這些社會組織和 社會網絡不會成爲反對者進行動員的資源和網絡。雖然短期内改革司法是一項 複雜的制度變革,需要投入大量資源,甚至犧牲地方政府的一些權力,但對於 威權的中央政府來説,維穩成本已經很高,群體性事件卻還是層出不窮;高壓 控制的手段不僅會在國内進一步損耗政權的合法性,在國際環境也會對一個依 賴世界經濟聯係的新興經濟體產生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因此爲了實現一定程 度的司法公正,改革短期内付出的代價並非是不可接受的,更何況直接的壓制 手段成本未必會比改革司法要小,而且因爲無法消除社會不穩定的根源,革命 風險並不會減少多少。

最後,改革法律和司法體系並意味著傳統的直接控制手段會完全消失。當 某些群體性事件發展到較大規模,或是有群體性事件有跨地區動員的可能,又 或有某些潛在的政治反對勢力(宗教極端或是民族分離勢力)參與時,威權政 權自然會以最有效率的壓制手段儘快消除可能蔓延的動亂。但是如果法律和司 法體系只能發揮社會控制作用,只能保護有產者權益,而難以給一般民衆帶來

最後,改革法律和司法體系並意味著傳統的直接控制手段會完全消失。當 某些群體性事件發展到較大規模,或是有群體性事件有跨地區動員的可能,又 或有某些潛在的政治反對勢力(宗教極端或是民族分離勢力)參與時,威權政 權自然會以最有效率的壓制手段儘快消除可能蔓延的動亂。但是如果法律和司 法體系只能發揮社會控制作用,只能保護有產者權益,而難以給一般民衆帶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