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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制度環境變遷滯後的後果:中國司法體系的缺陷

第二節 司法制度所鑲嵌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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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不直接對案件負責也使得案件質量提升困難。法院的財政和經費受制於地方政 府,影響了法律的獨立運作。法院的人事受到同級地方黨委的影響,不僅給了地 方干預司法的機會,也影響到司法隊伍的專業性,同時也讓法院的改革的效果被 不同的地方政府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權力關係使在黨的政法委的領導下,

公安隨著維穩的重要性逐漸提升逐漸主導了政法委,公安在司法程序中的缺少制 衡的獨大地位成爲了「嚴打」和其他時期的冤案發生的條件。

中國大陸的法律界也形成了共識: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是制約司 法審判和人事方面的主要因素(陳衛東 2014, 盧上需 與 熊偉 2012:162-65, 張 建偉 2014)。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受到垂直系統的上級機關和身爲行政權的同 級別地方黨委管理和監督的雙重領導體制從中共建政時形成,並在文革結束後恢 復。先前的司法改革試圖實現法院和檢察院獨立辦案,但地方行政機關在人事、

財政上對法院和檢察院的影響力實質上並沒有因改革而消除(張智輝 2015)。司 法機關也因爲和行政機關採用統一的幹部管理制度,導致法官隊伍法律素質和辦 案能力提升到理想程度,法院管理的行政化使大量擁有經驗高級法官離開了第一 綫的案件審理工作。由此可以看出,中共經過了之前三輪的司法改革,盡管在司 法系統内部進行了部分改革,然而改革並沒有觸及司法制度所鑲嵌的制度環境,

因此使司法隊伍的專業性提升有限,司法程序獨立於行政權不能實現,司法責任 的歸屬不能明確,並造成了腐敗、案件質量不足甚至是發生錯案和冤案等諸多弊 端。

第二節 司法制度所鑲嵌的社會環境

司法系統存在的弊端源自制度環境的路徑依賴,但是就事實而言,並非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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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司法機關受理的案件都涉及不公正或是司法腐敗,但是司法系統的弊端和中國 民衆司法意識的淡薄一起嚴重損害了司法系統和法律的公信力。缺乏司法公信力 造成的後果就是大量民衆之間的糾紛和矛盾難以通過法律途徑化解,發起群體性 事件成爲促使政府解決矛盾的最有效手段,這就使得中共所面臨的革命風險隨著 經濟改革不斷攀升。

中國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西方社會有顯著差別,程序正義的概念並沒有被中國 大衆廣泛接受。1984 年,泰勒(Tom Tyler)調查了美國芝加哥的民眾對於司法 體系的評價,並且發現芝加哥的民眾對於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和結果正 義(distributive)的清楚的區分(Tyler 1990)。而在 2001 年和 2002 年麥克遜(Ethan Michelson)與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合作,借用 1984 年芝加哥調查的問卷分別 在北京和陝西、山東、重慶、河南、湖南、江蘇六省的農村進行了「北京城市居 民生活狀況調查」(簡稱北京調查)和「法律與農村居民生活調查」(簡稱六省 農村調查),發現了在上述地區的民眾中有司法經驗的傾向對司法體系持負面評 價,而沒有的人則相反,。這種現象的原因可能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可能是基 層司法系統的辦案質量的確不高或是司法程序產生的時間和物質成本造成了擁 有司法經驗的人的負面評價,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爲司法公正的理解僅限於得到 對自己有利的結果,但是如果原因是後者,應該仍有一部分得到有利結果的人會 產生正面的評價。不同於擁有司法經驗的人在芝加哥民眾中的高比例,只有小部 份的中國人有使用法律體系的經歷,因而少數有司法經驗的人對大多數人的影響 力有限,因此大部份中國人對司法體系的評價傾向積極(但會隨著法律使用者比 例的變高而改變)。不同於芝加哥市民,中國民眾將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混為一 談(Michelson & Read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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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了司法的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會使就會使司法案件的參與者和旁觀者 僅通過案件的結果是否符合自身的期待做出評價,輿論也會忽視對司法權行使者 執行程序的監督,而僅僅關注可能的「惡人」是否收到了懲罰。造成冤案的公安 在結案之初都既在體制内受到嘉獎,也得到了輿論的稱贊。除了前文提到的兩起 冤案外,有名的例子如被譽爲「女神探」的聶海芬,她在擔任杭州市公安局預審 大隊大隊長期間通過「突審」獲得了安徽籍張高平和張輝叔侄二人犯下强奸殺人 案的「鐵證」,該案在 9 年之後的復查被認定冤案,重獲自由的叔侄表示 2003 年公安辦案時採用了刑訊逼供(BBC 中文網 2013 年 4 月 8 日)。聶海芬在當初被 媒體追捧顯然有官方宣傳的因素,但是當時的媒體和輿論也沒有人質疑這種常見 的突擊審訊的做法(預審環節本應查證證據和嫌疑人申述),也少有人對該案嫌 疑人在沒有物證的情況下僅靠口供就被定罪的程序9

中國民衆的司法經驗並沒有提升當事人對司法系統的信任,法律知識的匱乏 加劇了這種不信任感。中國法律改革制度化調查(Institutionalization of Legal Reforms in China ILCR)表明法律經驗改變了人們對司法體系的態度,比起那 些沒有法律經驗的人,實際經歷過法律程序的人更容易對法律產生消極的態度;

深度訪談則證明法律援助和自身法律知識的提升能夠減輕對法律的不信任感,而 當事人對其法律經歷的評價則與其政治認同(社會地位)有關:年長的國企工人 更容易產生消極評價,而年輕的農村務工者則更可能對法律產生積極的態度 (Gallagher & Wang 2011)。ILCR 調查的結果還表明雖然教育活動有正面作用,但 是中國大眾的法律知識仍然相對缺乏,在農村和城市人口之間也存在巨大落差

9 聶海芬還在 2011 年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其座右銘為「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並講述她在 審訊中如何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綫使其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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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 Chen 2009)。很顯然 ILCR 調查證明了法律知識和社會經濟地位與環境 的正向相關,中國的農村地區的法律觀念淡薄,實際參與者對法律程序的消極評 價也佐證了六省農村調查的結果。年長的國企工人對法律的消極評價很顯然是和 90 年代國企改制大量工人下崗有關,遭到不公正對待的下崗工人在當地的司法 系統内得不到公道,也就造成了這一時期同時發生的大批工人進京上訪。

在中國,「關係」和「身份」往往決定了當事人是否採用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也影響了個人對司法的信任。個人的社會網絡決定了當事人選擇何種方式解決爭 端:在司法系統中有可靠個人關係的人會更願意走司法途徑,同時採取司法手段 得到公正的當事人會通過其社會關係傳播對司法體系的信任,這正是法律體系這 一制度在改革中得以擴散的路徑;社會網絡和黨組織是對司法的積極印象傳播的 途徑:擁有黨員、共青團員的身份以及教育程度較高的人也對法院更為信任 (Landry 2008, Landry 2009);與地方政府有關係的農村居民更願意以法律途徑解 決爭端(Michelson 2007)。這種社會環境也解釋了地方政府有時爲何會干預司法:

某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與當地的黨政機關内部人士有私人關係,恰巧又是能夠對 法院「説得上話」的人,例如在政法委開會時專門提到該案,政法委領導向法院 領導示意要重視該案,得到授意的法院領導就會在法院審判委員會開會時過問此 案的審理法官,影響法庭最終做出有利於有關係者的判決。於是越有關係的人對 司法系統就越信任,但這種信任是靠和黨政機關和司法系統内部的個人關係維繫 的,而非出於對司法公正的信任;相反,這種現象在大多數與政府和司法系統缺 少關係的人中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法律途徑並非中國民眾處理爭議的首選方式,將矛盾擴大以獲得政府的干預 是被認爲比司法手段更有效解決矛盾的方法。中國農村居民傾向將爭端擴大以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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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其解決,squeaky wheel 理論(「吱吱作響的輪子最先得到修理」)指出參與者 會將爭端擴大以促成其解決,中國民間「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

的俗語也印證了這一思維模式的存在;然而任何來自當事人雙方以外解決方式

(包括法律途徑)都沒有矛盾雙方之間的解決方式有效(Michelson 2008)。除去以

「隱忍」的方式面對,處理矛盾與糾紛的積極方式總體上可以分為兩大類:直接 找對方解決和尋求「第三方解決」(Michelson 2008:46),雖然在不同的調查中第 三方解決種類並非完全一致,但除了法律途徑以外,大致包括當地政府、上級政 府、警察、媒體以及非正式關係等。表 2 的數據轉引自麥克遜的 Justice from Above or Below 一文,在 2002 年的六省農村調查收集了 585 個家庭的 956 個糾紛,其 中 78 起糾紛被嘗試以兩種第三方途徑處理,8 起糾紛被嘗試以三種第三方手段 處理(Michelson 2008)。而在所有 1050 個第三方解決的嘗試中,以司法途徑(求 助於律師、法院和其他司法部門)解決糾紛的比例僅佔總數的 8.57%。

表 2:六省農村調查中第三方解決的比例分佈

第三方解決類別 個數 比例

司法 90 8.57%

警察 60 5.71%

上級政府 214 20.38%

當地領導 391 37.24%

非正式關係 295 28.09%

總和 1050 100%

資料來源:Michelson 2008

階層與「關係」和「身份」一樣,是影響司法公信力傳播的重要因素,對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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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信任並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司法改革的進行而在社會所有階層中廣泛提 升。是否選擇法律途徑作爲解決爭議手段的差異不僅存在於城鄉之間(O'Brien &

法的信任並沒有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司法改革的進行而在社會所有階層中廣泛提 升。是否選擇法律途徑作爲解決爭議手段的差異不僅存在於城鄉之間(O'Bri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