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結論
第三節 司法改革與黨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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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司法的干預。最高法院通過設立巡迴法院擴大了其利益和實力,但是否會 受到其他機構的制約和反彈還有待觀察。兩個影響力巨大的冤案已經平反,但家 屬的申訴和責任人的追究仍沒有完全實現,司法系統内造成冤案的責任人有的已 經落馬,但並不是因爲其導致了冤案,而是因爲腐敗問題。當年主政重慶的薄熙 來主導「打黑」和王立軍已經鋃鐺入獄,但至今也未將李莊案平反,也沒有恢復 李莊的律師執照。現在說司法公信力顯著提升還爲時尚早,因爲一方面司法的公 正仰賴合理的制度設計,但要將公正轉化爲司法的公信力,還需政府、媒體和大 衆法律觀念的轉變,大部分公正審理的案件難以得到注意,而小部分負面案例則 常常對司法公信力產生難以恢復的破壞。
綜上所述,新一輪改革在本文觀察司法公正和專業性的三個指標上做出了相 應的制度變革,但也存在局限。以構建「審判獨立」爲中心的改革改變的了司法 機關和地方政府的關係和司法決策體制,但是省一級的黨委仍能通過政法委對下 屬的各級法院和檢察院進行指導和干涉(這就使重慶「打黑」期間省委對司法的 干預仍可能再現),因此獨立性仍是有限和相對的。絕大多數的案件在司法責任 制改革後由案件審理者獨自負責,但是審判委員會仍保留了對那些可能產生重大 影響的案件進行干預的權力;過去的許多冤案得到了平反,但是相關責任人的責 任追究卻依舊遇到很多阻力。「員額制」改革提升了司法隊伍的專業性和辦案能 力,但是改革的速度和長期的司法效率還有待驗證。這種有限性和改革的界限體 現了黨國體制和威權特性仍在新一輪改革後延續。
第三節 司法改革與黨國特性
黨領導下的司法改革,矛盾嗎?黨的領導能否和司法公正並存?至少從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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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角度看來,在政治以外的領域,建立司法公正並不會損害中共的執政權,反而 會將執政黨面臨的社會壓力轉移到司法層面,降低革命風險。但新一輪改革試圖 建立的「審判獨立」和西方價值的司法獨立完全不同,改革後的司法隊伍雖然已 和過去的行政官僚有著很大的不同,但是依舊是黨的幹部,其行爲邏輯依然充滿 了黨國色彩,法律的程序和公正是爲化解社會矛盾、減少革命風險的核心目的服 務的。
改革後的處理爭端依舊以維穩為核心,在許多引起輿論普遍關注的事件中,
司法機關和執法部門在進行仲裁時,除了明確的事實和責任,還必須考慮爭議當 事雙方鬧事的可能和能力,因此仲裁機構「和稀泥」成了普遍做法。如此以來,
事件本身可能得到平息,但是這種處理方式經常使當事雙方中沒有過錯或責任的 一方仍然需要為有過錯的一方造成的損害負責或賠償,完全無助於在社會中樹立 司法的公信力。即便改革後的法官能夠獨立審理案件,但在如果司法審判中暗含 的原則依舊是「講政治,顧大局」,從根源上改變爭端處理的方式的改革目標則 不可能實現。
保障人權、維護程序正義是公正的司法體系的重要原則,但是中共改革試圖 實現的司法公正只是鞏固政權的諸多治理手段之一,因此司法(和行政)機關把 爭議和衝突的化解作爲處理的首要甚至是核心目標,司法機關自身在一些案件的 處理違背了程序正義的原則,雖然在事實上把相當一部分社會矛盾通過司法途徑 解決,但是不公正的爭議處理(安撫可能鬧事的一方)只能在短時期維護了社會 的穩定,而對整個社會的法治意識和司法公正的樹立毫無幫助,從而在長期依舊 埋下了的隱患,違背了改革的本意。
在本文的寫作過程中,作者在相當一部分見諸媒體的案件審理中觀察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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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的判決遵循結果正義而非程序正義,罔顧事實和責任,袒護所謂的弱者或是可 能鬧事的一方。司法系統安撫和籠絡可能鬧事的一方讓每個案件的參與者感受到 公正,並不意味著真正的司法公正,司法機關違背法律精神做出的判決,對全社 會樹立法治意識而言毫無幫助,只能助長社會中不遵守規則的現象和當事人鬧事 的出現,長期而言無助於社會秩序的維持,反而呈現一種互害社會的怪圈。
作者在相當數量的民事案件和糾紛中並未看到法治精神的彰顯,典型的例子 是許多道路交通事故中,按照事故責任認定行人或是電動車承擔主要甚至是全部 責任,但是執法者(交警)或是仲裁者(法院)在責任認定清楚無誤的前提下,
仍然判定無責任或是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需要承擔主要的經濟賠償(醫藥費和 財產損失),交警或法院這樣處理賠償責任的理由則完全貫徹了「結果正義」(而 非「程序正義」)的原則:機動車車主必須繳納保險,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通常 保險公司承擔大部分,而且機動車車主通常經濟能力較行人或是電動車主強,能 夠負擔起經濟賠償。
關注中國大陸的社會新聞會經常發現這種奇葩的例子:小轎車為躲避逆行違 章的電動車及時刹車停住,未發生碰撞,違章帶人的電動車自行摔倒,全過程被 轎車行車記錄儀清晰拍下,交警仍然判轎車車主賠償電動車主醫藥費;2017 年 10 月 11 日,微博短視頻平臺「梨視頻」發佈了一則短視頻:10 月 5 日廣西柳州 一轎車行駛在機動車道時路旁突然冲出未拴牽狗繩的寵物狗,轎車躲避不及致寵 物狗被碾壓身亡,雖然轎車車主不承擔責任,但仍在警察的調解下賠償狗主人 500 元(狗主人原本開價 5000)並給狗鞠躬道歉。雖然新一輪司法改革已接近尾 聲,也的確在司法體系的制度環境上發生了變革,但是執法和審判的人和思維並 未完全改變,類似南京彭宇案這樣的事件還是在中國隨處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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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為令人擔憂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處理涉及民族和宗教的糾紛時(新疆和西 藏地區除外),明顯違反「依法治國」偏袒一些有可能鬧事的族群(典型是回族), 甚至不顧司法機關的裁決,壓制其他族群的正當權利維護。2017 年江西撫州市 臨川區發生了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回族青年馬某租用了一個店面做拉麵餐館
(這些拉麵店的經營者通常來自青海省某地區,但是招牌通常是臨近省份的省 會),17 年 3 月五年的合同到期後,屋主嚴某因爲租金問題不願續租,馬某不願 搬走,嚴某在臨川區法院將馬某起訴,在正常民事糾紛中,法院(可能經過上訴)
最終做出判決或調解,執行後糾紛就處理完畢(除非遇到拒不執行的「老賴」)。
但是這起民事訴訟開庭前後,臨川區民族宗教局介入了這個糾紛,分別做雙方的 工作以求庭前調解,但是開庭後雙方也未達成一致,10 月 20 日區法院民事三庭 向馬某下達了限期三個月搬空的判決書,馬某不服上訴,在上訴期間民宗局繼續 調節,因爲民宗局認爲「如果市中級法院維持臨川區法院的判決,限定時間要求 馬偉虎空店,馬偉虎仍不服輸,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有可能出現暴力抗法的事 件」,所以「為此,我們及時制定了應急突發事件的預案,加強防範,確保社會 穩定」,終於使雙方又簽了五年合同「使這一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切實維護 民族領域的和諧穩定」(撫州市民宗局 2017 年 12 月 1 日)。原本正常的民事糾紛 和司法程序被當地政府的下屬部門以涉及民族和宗教為理由干擾(撫州市民宗局 的網站在事件曝光後已不能訪問),就這個案例而言,看似糾紛得以解決,但是 有個簡單的問題:五年之後合同再度到期了怎麽辦?正因爲這種現象的常見,許 多屋主都不愿意將房屋或店面租給一些特定族群。在 2017 年 11 月,微博上流傳 青島一個建築工地被回族敲詐(通常的套路是糾結一群同鄉去工地應聘,但工作 不到一個月就以各種理由辭職或被辭退,然後敲詐施工方數萬元的工資和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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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當時工地負責人的説法「對峙十天,在員警面前打傷工人四名。斷電造成工 地損失三十萬左右。然後工地出了三萬塊,警察給了敲詐者五萬塊,買了車票把 他們送走了」(天涯論壇 2014 年 9 月 25 日),因爲之前類似的案例屢見不鮮已經 引起網民的關注,所以該案又在微博上引起了一定程度的討論和對某些族群的反 感情緒,但是青島公安對此的回應更令網友不滿,2017 年 11 月 15 日青島市公 安局市北分局官方微博「市北公安」發佈微博稱「經查,該事件系 2014 年的一 起用工糾紛,已依法得到妥善處置。警方正對故意炒作舊聞的目的進行深入調查,
並將依法予以查處」;鬧事者(且涉嫌敲詐勒索)的要求被滿足,公安反而對處 理討論的網民更感興趣。這些做法既違背了「依法治國」的原則,而事實上對維 穩和民族團結並無益處,按鬧事的能力分配利益,主體族群的權利不斷被壓制,
對某些受到「特權」對待族群的不滿情緒不斷上升,反而使特定族群和主體族群 的關係惡化,特定族群在主體族群占絕對多數的區域生存更加困難。法律和司法 制度僅是中共治理社會中的一環而已,如果其它環節的治理失效或是製造了更多
對某些受到「特權」對待族群的不滿情緒不斷上升,反而使特定族群和主體族群 的關係惡化,特定族群在主體族群占絕對多數的區域生存更加困難。法律和司法 制度僅是中共治理社會中的一環而已,如果其它環節的治理失效或是製造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