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習近平時代司法改革的改革目標與措施
第三節 構建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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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法官辦案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機制。上海法院建立完 善了獨任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建立獨任法官、合議庭審判規則以及審判人員
「權力清單」,明確對職責内的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上海改革建立了法官懲戒 制度,法官在審判中故意違法或造成重大裁判錯誤的將依法承擔責任。
司法責任制改革在完善審判權監督制約機制方面,規範了審判管理權和審判 監督權。上海司法改革制定了規範,規定了法院院長、庭長行使管理權和監督權 的的職責和方式。上海市同時建立完善了司法廉潔監督機制,建立了案件廉政回 訪制度和廉政風險環節監督提示系統,到 2015 年 9 月底,法院在全市案件廉政 回訪 11640 次,風險提示系統纍計提示 2131 次(崔亞東 2016 年 1 月 19 日)。上 海市還制定了《上海法官、檢察官從嚴管理六條規定》,施行「法官任職回避制 度」和「一方退出」機制,使上海法院内 103 名法官因爲配偶或子女是律師的已 全部實行一方退出(崔亞東 2017 年 4 月 10 日)。
到了 2017 年 7 月,全國各地方法院直接由獨任法官、合議庭裁判的案件佔 案件總數的 98%以上,隨著司法責任制法院院庭長、檢察長辦案制度改革,提交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數量較改革前大幅下降(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 7 月 10 日)。
第三節 構建司法公信力
提升司法公正、效率和專業性的改革,最終需要將其轉化為司法公信力才能 有效地促進社會爭端解決的法制化,減少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可能,降低政權面臨 的革命風險。因此除了「地方化」和「去行政化」這兩個針對司法系統鑲嵌的制 度環境的改革,這一輪司法改革還在數個方面針對司法系統和社會的互動進行了 改進,試圖在全社會有效地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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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先前司法系統普遍存在的「立案難」問題,新一輪改革推出了立案登 記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提出改變案件 受理制度,從立案審查制改爲立案登記制,並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 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確立立案 登記制的目的在於改變「立案難」的問題,取消了過去立案審查制對訴訟要件 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係、訴訟請求和證據等進行實體審查;無論立案與否,
法院必須以書面形式釋明,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
法院監察部門將追究「有案不立」的責任。立案登記制也明確了不予立案的情 形,其中包括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 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等政治性的案件,也將打擊「違法濫訴」和虛假 訴訟,明確的體現了威權政權對政治性案件的警惕。
儘管中共爲了不動搖其執政地位,仍把存在政治風險和因素的敏感問題排 除在司法系統之外,立案登記制依然大大降低了在一般民衆最常涉及的利益糾 紛的訴訟門檻。不過官方還是不希望訴訟的便利造成過大的司法壓力,而是圍 繞法院形成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處理糾紛更多的依靠調解、仲裁、行政裁 決、行政復議,把訴訟作爲最後手段。立案登記制實行後,地方各級法院受理 案件數量上出現了明顯的增長,2016年較2015年增長了24.67%,2017年1月至5 月同比增長了11.65%,其中行政案件的增幅最大(法制日報 2017年7月8日)。根 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强2017年11月1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 上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況的報告
》,
2015年5 月至2017年9月,全國法院立案登記數量超過3900萬件,當場立案登記率超過 95%,全國已有2605個法院開通網上立案或網上預約立案,有近1200家法院推‧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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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跨區立案服務(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日)。
爲了在民衆中普及法律意識,新一輪司法改革除了推行普法宣傳,進行憲法 教育。爲了推動憲法教育,新一輪改革設定每年的 12 月 4 日為「憲法日」,並 且建立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制度。憲法宣誓制度的立意自然是使國家機 關公職人員樹立憲法意識和權威,但是公職人員中占據領導幹部位置的大多都是 中共黨員,黨員入黨時也需要宣誓,這就產生了一個有些吊詭的情形:黨員宣誓 是終身義務,因爲「永不背叛」;而憲法宣誓是職務義務,脫離了職務則不再擔 負義務 。憲法和中共的地位在公職人員心中該如何判斷則再一次體現了黨囯的 特性,以西方憲政的角度看待將會很難理解。
推動司法公開,特別是運用互聯網進行司法公開,是本次改革的一項創新舉 措(董學軍 與 崔琳 2017 年 1 月 20 日)。2016 年 9 月 27 日,「中國庭審公開網」
( http://tingshen.court.gov.cn/ ) 上 綫 , 是 繼 中 國 審 判 流 程 公 開 網
(http://splcgk.court.gov.cn/splcgk/)、中國裁判文書公開網(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http://shixin.court.gov.cn/)之後的第四個司法公開平臺(胡仕 浩 與 馬淵傑 2017 年 1 月 1 日)。到 2016 年底的 3 個月時間内,庭審直播網訪 問量達 10.78 億次,在被稱爲「直播元年」的 2016 年,庭審公開網全國累計直 播案件 91941 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累計直播 322 件。司法公開為案件的直接參 與者提供了便利,不過是否「拉近了司法與公衆之間的距離」還有待考察,從一 些熱點案件的公開庭審直播來看,公衆似乎更多還是通過傳統的媒體平臺進行關 注。
隨著中共新一輪司法改革,出現了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方面,就是冤案平反。
自古以來,冤案平反在中國是極具影響力和象徵意義的事件。文革結束後,在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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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邦的主導下,大批在政治運動中受迫害的中共幹部和被錯劃「右派」的知識分 子和普通民衆得到了平反,此舉極大地挽回了中共在文革中失去的聲譽,凝聚了 改革的共識。而非政治案件的冤案平反,也對司法公正的樹立和司法公信力的構 建有著極大影響。刑事案件的冤案平反並不是本輪司法改革首次出現的現象,曾 經引起巨大反響的有 2005 年得到平反的佘祥林案和 2010 年被平反的趙作海案,
但是這兩起都是因爲「被害人」重新現身而平冤,蒙冤者在監獄中服刑,並不存 在任何犯罪事實;而且這兩起案件的里程碑意義更多在於公民可以索取國家賠償。
新一輪司法改革開啓之後的冤案平反與上述兩起案件有所不同,2014 年 11 月再審的呼格吉勒圖案和 2016 年 12 月再審的聶樹斌案(珈 2017 年 1 月 7 日),
兩起冤案的被告人都早已被處以死刑,都是由於真正可能作案的真凶主動承認犯 罪事實而證明極有可能是冤案。一方面呼案和聶案的蒙冤者都已被處決,且都和 上世界 90 年代中期的「嚴打」對刑事案件的「從快、從嚴」的偵辦和刑訊逼供 有關,另一方面在蒙冤者冤死後其家人都經歷了漫長的伸冤和上訴過程。雖然呼 案與聶案並不能直接證明新一輪司法改革是兩起冤案被平反的直接原因。但是,
在新一輪改革期間這兩起冤案的平反在司法公正和法治理念的普及上有重大的 啓示意義:兩案都是在可能的真凶未得到審判確定犯罪事實之前宣判平反,蒙冤 者並非因爲真凶被確定而被平反,而是因爲他們的被控案件因案件存在重大疏漏、
證據不足而宣判無罪。這兩起冤案一方面因爲蒙冤者無法挽回的生命而引發了極 大的影響力,另一方面促進了「無罪推定原則」在公衆中的普及,一定程度上提 升了法律界人士和長期關注中國司法的觀察者對司法公正的信心。根據最高人民 法院公佈的數據,自 2013 年起至 2017 年 9 月,全國法院糾正重大刑事冤錯案件 37 起,涉及 61 人,全國法院依法宣告 4032 名被告人無罪(王俏 2017 年 11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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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冤案的平反固然能夠提升公衆對司法的信心,但根源上還需要杜絕冤案的發 生,否則新出現的冤案依舊會對司法的公信力造成重大打擊。除了對「無罪推定 原則」的推廣,新一輪司法改革還試圖通過杜絕刑訊逼供阻止冤案的發生。中央 深改組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 規定》,要求公安、檢察和法院嚴格排除非法證據,定義了刑訊逼供等手段取得 的供述和證言屬於非法證據,非法證據不能作爲定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 4 月 19 日)。《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擴大 了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細化了刑訊逼供的解釋,增加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規定了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不同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系統規定了不同階段非 法證據排除的程序,包括啓動、審查、決定和救濟等環節;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 排除的證明機制(熊秋紅 2017 年 7 月 3 日)。杜絕强迫自證其罪,排除非法證據 需要:1、以預防機制避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詢問犯罪嫌疑人需要在規定場 所、嚴格錄音錄像,規範看守所的提訊登記、收押體檢機制;2、完善審前程序 的審查監督,在偵查階段就發現、排除非法證據,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重 視證據的合法性審查,處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證據合法性異議;3、完善辯護職 能的法律保障,保護辯護律師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 權利;4、完善法院的程序制約機制,在開庭前被告方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人民 法院認定成立後可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沈德詠 2017 年 6 月 27 日) (最高人民法 院 2017 年 6 月 27 日)。改革開始後的 2014 年到 2016 年這三年中,全國法院排 除非法證據的一審刑事案件達到 2765 件(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 7 月 7 日)。但
規定了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不同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系統規定了不同階段非 法證據排除的程序,包括啓動、審查、決定和救濟等環節;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 排除的證明機制(熊秋紅 2017 年 7 月 3 日)。杜絕强迫自證其罪,排除非法證據 需要:1、以預防機制避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詢問犯罪嫌疑人需要在規定場 所、嚴格錄音錄像,規範看守所的提訊登記、收押體檢機制;2、完善審前程序 的審查監督,在偵查階段就發現、排除非法證據,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重 視證據的合法性審查,處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證據合法性異議;3、完善辯護職 能的法律保障,保護辯護律師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 權利;4、完善法院的程序制約機制,在開庭前被告方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人民 法院認定成立後可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沈德詠 2017 年 6 月 27 日) (最高人民法 院 2017 年 6 月 27 日)。改革開始後的 2014 年到 2016 年這三年中,全國法院排 除非法證據的一審刑事案件達到 2765 件(最高人民法院 2017 年 7 月 7 日)。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