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引起制度變遷的關鍵點:中共面臨的危機和自身的觀念變革
第一節 司法制度缺陷造成的危機:革命風險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4
第五章 引起制度變遷的關鍵點:中共 面臨的危機和自身的觀念變革
本章將解釋中共新一輪司法改革的内因——觀念變革是如何產生的。第一節 將説明作爲一個威權政權的中共進行制度變遷和改革所服務的核心目的爲何,法 律和司法作爲制度將如何為這一目標服務。第二節將梳理中共自身對國家與社會 關係的認知發生了怎樣的改變,這種改變成爲了改革的内因,是如何與上一章解 釋的外因一起促成制度環境變遷的關鍵點出現的。
第一節 司法制度缺陷造成的危機:革命風險
本文認爲法律和司法作為制度,與威權主義制度學派研究的立法機關、政黨 和官僚制度一樣,對威權政權的存續有著重要意義。政權存續是威權政權政治行 爲的首要目標(Frantz & Ezrow 2011)。爲了維持政權的生存,威權政權始終都面 臨兩個方面的威脅:統治集團內部試圖分裂和奪權的菁英,以及受到壓迫試圖反 抗的大眾,所以如何與統治菁英分享權力,如何控制大眾是成爲威權政權面對的 兩大難題(Svolik 2012)。制度是解決菁英分裂和革命風險兩大難題的重要途徑。
對於菁英聚合的難題,立法機關、政黨以及官僚體系等制度能夠緩和不同派別之 間的矛盾,成爲調節菁英團體之間的衝突的機制,使菁英的行爲制度化、規範化,
同時這些制度作爲權力分享制度換取統治集團的合作和忠誠(Boix & Svolik 2013,Brownlee 2007,Magaloni 2008,Lazarev 2005)。制度同樣有助於減少革命風險,
立法機關、政黨以及形式上的民主選舉等制度為籠絡大眾提供了渠道,這些制度 可以和勞工進行利益交換,以分享收入,以此換取下層的合作 (Kim & Gandhi 2010,Gandhi & Przeworski 2006,Gandhi & Przeworski 2007)。在本文看來,法律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5
司法體系作爲制度,同樣能夠有助於解決或緩解上述兩個難題。當威權政權的生 存面臨政變和革命的威脅時,制度的作用提供了行爲者推動制度變遷的充足内因。
首先法律能夠對菁英聚合發揮正向作用:公正的法律保障經濟菁英——來 自內部和外部的投資者之間競爭的公平,從而保證經濟菁英與政權的合作,並 有助於經濟成長,這一方面對於以經濟發展作爲合法性保障的威權政權而言尤 爲關鍵。「統治工具」途徑的研究也發現了聚合菁英這一作用,但是未能理解 現代社會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在減少革命風險上的作用。
而對於控制大衆來説,法律和司法作爲制度發揮的作用也尤爲關鍵。政權 面臨的革命風險上升時(抗議威脅社會穩定,黨國體制中任何社會矛盾最終將 集中於執政黨),法律和司法系統也成為提供恩惠和社會控制的制度,威權政 權企圖以相對公正的司法安撫籠絡大眾,並且讓法院為首的司法系統獨立承擔 維護社會穩定的責任,將社會中並非針對執政黨的矛盾化解在司法體系中,將 政權原本獨自承擔的責任和壓力轉移。
而一旦法律和司法體系難以實現司法公正時,糾紛難以解決,各地區不斷 上演的群體性事件威脅社會穩定,政權面臨的革命風險上升;當下層民衆的爭 端缺少化解的途徑時,威權或是黨國體制中的執政黨就會直接面臨大衆的不滿,
從而首先對執政黨的地方政權產生直接的威脅,多個地方同時爆發群體性事件 時進而有可能衝擊到整個國家政權的存亡。
中共隨著經濟的改革和對外開放進行司法體系的完善和變革,從事實上證 明了法律作爲制度聚合經濟菁英發揮的正向作用。中共法律體現隨著市場化轉 型的變革,促進了市場公平交易,維護了内部和外來投資者利益。而中國各地 區法治水平的不均衡則證明了,當地政府在需要外來投資者發展經濟時,會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6
高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水平,同時外來投資者在面對本地資本的不正當優勢時,
也會倒逼執政者以更爲公平的法律和司法維護市場秩序(Wang 2014b)。中國的 司法改革在經濟方面的進展是最爲順利的,也説明中共的官員在以 GDP 為政 績指標的升遷模式下,本地或外來的資本家作爲經濟菁英的權益是得到優先維 護的。
2010 年發生的席捲西亞北非阿拉伯世俗威權國家的「阿拉伯之春」浪潮的 爆發和蔓延,則説明了在缺乏公正法律作爲仲裁和糾紛解決機制的威權體制下,
一旦經濟不景氣造成社會矛盾積蓄,原本不起眼社會糾紛也可以釀成造成政權 更迭的革命。2010 年 12 月,突尼西亞中部城市的一個名叫布瓦吉吉的小販,
因爲不滿警察沒收其商品,又向當地政府投訴未果,之後在政府前自焚,引發 了當地的抗議;抗議很快跨越了階層和地區,最終形成了推翻政權的革命。2011 年 1 月,埃及的幾位抗議者由於失業等原因,效仿突尼西亞的小販在政府或是 立法部門前自焚,同樣引起了跨階層和地區的大規模抗議,最終發展成了使穆 巴拉克下臺的「一二五革命」。利比亞的抗議最初由聲援被政府逮捕一名人權 律師的活動引起,敘利亞的動亂則是由一群進行反政府塗鴉的少年遭遇逮捕和 刑訊引發,在兩囯都掀起了殘酷的内戰。而在上述四個國家爆發的下層革命中,
菁英的團結也未能維持:突尼西亞和埃及的軍隊選擇背叛了獨裁者,利比亞和 敘利亞的軍事菁英則發生了分裂,導致了内戰的爆發(曾向紅 與 樓千舟 2014)。
「阿拉伯之春」革命不會在司法公正而有效率的國家或地區發生,因爲現代成 熟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能夠以和平的程序化方式化解衝突、處理爭議,即便爭議 不能圓滿解決也不會擴大為衝擊政權的運動。
缺乏公正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威權國家,不僅要面對可能的來自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7
層或底層政治反對力量,在資訊爆炸的時代還需組織由一般社會衝突引起政治 或非政治的運動;在全球經濟衰退社會矛盾增多的現實面前,威權政權將變得 更爲敏感。如果能夠通過法律和司法體系的制度變遷,避免社會中常態化的利 益糾紛和衝突發展為威脅政權的革命,則將顯著降低威權政權面臨的革命風險。
中國法律界在司法改革開始之初就意識到法律對於轉型社會的正面作用,
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也不斷有聲音呼籲改進司法體系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
市場化改革和社會轉型產生的社會問題需要公正的立法和司法予以「矯正」;
而對於利益和價值多元的現代社會,司法需要高度自治和高度職業化;爲了使 改革引起的利益再分配與社會變遷造成的矛盾和衝突的能夠化解,減少對社會 秩序的衝擊,必須依靠法律機制(梁治平 1999)。司法改革的動因就來自於社會 結構的變化:社會的治理需要司法的參與,經濟的秩序需要司法維護,社會變 遷帶來的矛盾和衝突依賴司法機構的處理,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强使社會對司法 寄予更多期望,而若不對司法進行改革則無法緩解和消除司法體系面臨的現實 矛盾(蔣傳光 2011:200-201)。有學者意識到了中共先前全能主義的革命專政式 治理在中國逐漸步入的常規現代社會難以奏效,法治事實上是在回應社會因改 革開放邁入的現代化進程(葉傳星 2012:28-49)。隨著中國的轉型將社會從全能 主義時代的均衡變爲失衡,由於轉型的漸進性改革,最難以改革的社會矛盾被 積壓而且已經暴露出來:貧富分化引起的社會結構斷裂,工業化和城市化引起 社會矛盾和群體性事件,國家監管失當又加劇了社會矛盾,這些危機凸顯了社 會糾紛抑制和化解機制的不足(葉傳星 2012:243-82)。
雖然中共在十五大之後,在正式制度上進行了改革,試圖使司法系統獨立 辦案以提升司法公正,但是由於正式制度鑲嵌的制度環境仍處於路徑依賴的循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8
環之中,制度變遷的成效被扭曲使得司法公信力無法提高。這造成了中共面臨 的革命風險的上升,威脅到了中共的政權存續。
司法系統由於收到地方政府的影響,存在冤案屢有發生、普通民衆立案難、
案件判決執行難等弊端,中國民衆法律意識的淡薄加劇了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這種狀況的直接後果就是民衆處理爭端和糾紛時,法律手段並不是首選途徑,
司法機關也不是首選的仲裁機構,這就給其他部門特別是行政機關(地方政府)
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地方政府在進行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和推動地方經濟成長 的任務之外,必須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資源處理民衆之間的矛盾和紛爭,這使得 中共基層治理成本不斷攀升。
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成長和社會的快速變遷,社會利益的多元化產生了多 元化爭議和矛盾,大量的矛盾無法依靠程序化的手段化解時,中共的維穩壓力 越來越大。雖然中共自十五大以來進行了十多年的司法改革,但是制度環境改 革的滯後造成的司法系統的諸多弊端,加上中國民衆相對落後的法律意識,使 得司法公信力低下,遭遇糾紛和矛盾的民衆更願意通過政府渠道(或上級政府)
仲裁和解決。而在相當一部分中國民衆看來,能夠引起政府對問題的注意,促 使政府解決問題的最有效方式就是發起集體行動。而中國作為一個轉型社會,
與其他擁有充分參與自由和程序意識的社會不同,集體行動並非有序的理性參 與。
中國的絕大多數集體行動由民衆之間或是民衆和地方公權力機關之間的利
中國的絕大多數集體行動由民衆之間或是民衆和地方公權力機關之間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