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不同法域的制度比較-從新創到上市
第四節 中國大陸的股權獎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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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中國大陸的股權獎酬機制
第一項 以職工持股會為起點
中共建政後,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並無私有股權的存在。一九八○年代改 革開放以來,才開始有了轉變。一九九三年中國公司法是在計畫經濟體制和國有 企業占主導地位的背景下產生的,這注定了其難以超脫歷史的侷限,從一定程度 上言,公司法就是一部帶有濃厚意味的國有企業改造法,無論是國有獨資公司的 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等,公司法中提供了國有企業改 制為公司,在設立程序與經營運作比其他企業主體更為優厚的條件106。
基於上述立法背景,中國大陸的公司法中,並沒有如同我國公司法般,將員 工股權獎酬工具列為立法的重點因而有多重工具可資利用。依其現行公司法規定,
僅有類似於我國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一收買本公司股份轉讓給職工的單一方式。
公司擬收購自己的股份並將其做為獎勵轉讓給本公司職工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股東大會決議;(二)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三)用於 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四)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 給職工107。不過,對於進行股份制改革(參見下述)的公司而言,多是以股份做為 工具向員工進行籌資,以現金買回自己股份來獎勵員工的案例十分罕見。
此外,在公司法立法前,自一九八○年代開始的股份制改革,出現一種特殊 的「職工持股會」組織。西方國家的職工股份制是在股份制經濟發展了數百年以 後,適應新的形勢的需要才應運而生的。推行職工股份的目的在於通過承認職工 勞動力產權,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獲得資本收益,並同時建立起相應的約束與激 勵機制,將職工個人利益與企業的經濟效益密切相聯,以改善企業經營績效。而 在中國,股份制企業是在八○年代初期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的建立是從對
106 王文杰,同註 69,頁 213。
107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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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體制下的傳統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的改造開始的。而這種改造,又是在缺乏 有關股份制企業的明確的法律規範的情況下,從由本企業職工購買或以其他形式 持有本企業股份開始的。在沒有證券市場做為企業集資管道的年代,設置內部職 工股的最初意圖在於為企業提供籌集資金的渠道。鑒於內部職工股在運作中存在 的許多問題,對如何管理好內部職工股,充分發揮內部職工股的積極作用,許多 企業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採取的方式主要是改變過去職工個人分散持股的狀況,
由職工持股會代表職工統一持有股份,行使各項權利。許多部門和地區制定自己 的職工持股會的管理規章,如《江蘇省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職工持股會暫行辦 法》,《深圳市國有企業內部員工持股試點暫行規定》、《北京市現代企業制度試點 企業職工持股會試行辦法》等108。
職工持股會雖然風行一時,但始終沒有統一的管理制度出台,雖然各方有不 同的看法,不過學者王保樹認為,由於總體上難以判斷各種形式的優劣,不應該 在法律上對此作出一個統一的硬性規定,而是把它留給社會自己去選擇109。在政 策上,對於職工持股會的定位也出現反覆不一的現象,例如一九九七年十月,由 民政部、外經貿部、國家體改委、工商總局共同聯名出台的規定,確立了職工持 股會的社團法人資格110;但是在二○○○年七月,民政部又規定各地民政部門暫 不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團法人登記;此前已登記的職工持股會在這次社 團清理整頓中暫不換發社團法人證書111。二○○二年十一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法律部,規定停止審批職工持股會及工會作為發起人或股東的公司的發行 申請112,基本上終止了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革時設置職工持股會的動機,職工持股 會也因此漸漸走進歷史。不過,近年來上市但在上個世紀末期完成股份制改革的 中國大陸公司,仍然可以看到職工持股會的遺跡。以在香港上市的中國大陸公司
108 江平、卞宜民,中國職工持股研究,比較法研究,1999 年第 3 期,頁 399。
109 姚德年、張新寶,商法學研究述評,法學研究,2002 年第 1 期,頁 150。
110 參見《關於外經貿試點企業內職工持股會登記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民社發〔1997〕28 號)
111 參見民政部辦公廳《關於暫停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團法人登記的函》(民辦函 (2000)110 號)
112 《關於職工持股會及工會持股有關問題的法律意見》(法協字[2002]第 11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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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宇光學(2382.hk)為例,該公司於一九九四年六月自鄉辦集體企業轉制為股份有 限公司時,初期註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0,000 元,其中最大股東-「員工持股會」
即持有 52.28%股權,這些員工的持股後來又集中起來由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舜 旭公司持有,上市時仍持舜旭仍持有舜禹光學42.23%的股權113。
第二項 獨特的合伙人制度
職工持股會既無法納入體制,名正言順地成為公司的法人股東,二○○六年 中國大陸修正合伙企業法,新增有限合伙企業的規定,給予中國大陸的創業家們 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個掌控公司的工具。現在中國大陸的新創事業,由員工們組成 有限合伙企業,做為員工股權獎酬持股平台,已經比較普遍,這是在中國大陸的 獨特現象。甚至台商在中國大陸上市的公司,也可以看到以有限合伙企業的方式 來持有員工股權的安排114。
在中國大陸發展出以員工組成的有限合伙企業具有下列特性:
一、合伙企業具有法人身分,可以登記為公司股東。
二、選擇有限合伙企業而非普通合伙企業為持股平台,可以將持股的員工 分流;原則上,創辦人擔任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員工為 有限合夥人,僅享有合夥利益但無權干涉合夥事務。
三、普通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並對合夥企業的債務負個人無限責任,
此亦屬權責相符的安排。
四、有限合夥企業做為公司股東,個別員工的離職或加入,通過合夥契約 的安排來處理,不會直接對公司股東的組成造成影響。相較於員工以
113 參見舜禹光學上市招股章程,資料來源:香港交易所網站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listconews/SEHK/2007/0604/02382/CWP117_c.pdf ,最後瀏覽日:2019 年 6 月 2 日。
114 例如 2018 年在上海證交所上市的富士康工業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601138),其首次公 開發行A 股股票招股說明書第 363 頁記載,「發行人部份員工于重組完成日,透過若干有限 合伙企業,間接合計持有發行人1.4625%的股份。這些股份存在限制性條件(以下簡稱“附條件 權益工具”),員工在上述有限合伙協議中約定的對于發行人的服務期滿後可解鎖相關限制。
網路資料來源:
http://pg.jrj.com.cn/acc/CN_DISC/STOCK_NT/2018/05/23/601138_ls_1204994000.PDF,最後瀏 覽日:201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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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身分持股,比較不容易發生公司上市後管理層大量售股套現的情 況。
五、如果因為股權獎酬問題發生糾紛甚至訴訟,原則上是員工與有限合夥 企業間的法律問題,不會牽連到公司。
六、企業在進行併購或上市時,員工持股的安排由普通合夥人代表決定即 可,不必與員工個別達成協議,可提高交易效率及成功率。
有趣的是,前述合伙人制度,原本看起來是類似美國員工持股信託股權集中 概念,只是因為信託在中國大陸並沒有長久的發展歷史,因而藉由合伙企業的形 態來發展。不過,中國大陸的合伙人概念發展到今日,已經不再單純是員工福利 的概念及股權獎酬的機制。某些有限合伙企業在公司上市之後並未被打散成為個 人持股,而是以集體方式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權,做為掌控公司經營權的力量,甚 至發展出獨特的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以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為例,即在上市 公司的主體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的公司章程中,明訂以馬雲為首的合 伙人團隊擁有對董事的特別提名權,可任命半數以上的董事會成員115。阿里巴巴 合伙人團隊這項控制董事會的安排,在二○一四年夏天遭到香港交易所的拒絕後,
轉而於同年九月在接受此一安排的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並引發香港交易所、新 加坡證券交易所與紐約證券交易所間的上市規範競爭,對此本論文第五章第二節 第三項有進一步說明。
第三項 上市公司的股權獎酬制度
迥異於英美法體系法域以加強公司治理機制但尊重公司自治為股權獎酬之 主要規範原則,海峽兩岸的政府不約而同的選擇以直接管制的方式來規範股權獎 酬。除上述公司可在一定條件限制下買回自己股權獎勵員工外,中國大陸不在公
115 鄭志剛、鄒宇、崔麗,合伙人制度與創業團隊控制權安排模式選擇-基於阿里巴巴的案例 研究,中國工業經濟,2016 年第 10 期,頁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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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或證券法中以立法方式來管制股權獎酬116,而是由證券監理單位以行政命令 的方式來規範。
早期中國大陸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中,並沒有關於認股期權的規定,而是由中國証監會在二○○五年制定《上 市公司股權獎酬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稱「管理辦法」),及二○○八年間陸續 發佈的《股權獎酬有關事項備忘錄1 號》、《股權獎酬有關事項備忘錄 2 號》《股 權獎酬有關事項備忘錄3 號》等文件來規範。
前述文件中,關於認股期權發行數量的規定主要為:
(一)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獎酬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
(一)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獎酬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