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二○一七年到一八年,台股創下萬點持續最久紀錄,媒體開始報導誰是台股 萬點最大的受益人,青年偶像張忠謀先生赫然在列5。這並不令人意外,同列台 股萬點受益人的陳泰銘(國巨集團)、蔡明介(聯發科)、吳政學(美食-KY)、

王文淵(台塑集團)等人,若非白手起家累積資本的公司創辦人,就是繼承家業 的富二代,沒有一位像張忠謀先生一樣,以專業經理人的身分創業,由分紅配股 累積新台幣三百億的資產。張忠謀先生曾以企業「成長與創新」為題,在交通大 學舉行演講,其中在談到附加價值的分配時,張忠謀認為員工也應該成為股東,

並指出過去30 年間,台積電共發放公司 29%的股票給員工6。台積電對於我國半 導體產業能躍上世界舞台,扮演了關鍵性的角色,有人期待我國出現第二、第三 甚至更多個張忠謀,會不會出現?誰也不敢說。但是可以確定的是,使張忠謀先 生成為巨富,以及無數台積電及其他科技公司員工成為科技新貴的員工分紅入股 制度,已經在二○○八年劃上句點。當年廢除以股票面額進行員工分紅入股制度,

其最主要理由為我國證券市場所使用的會計準則必須「與國際接軌」。現在雖然 完成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的工作,不過為廢除這項制度所規劃的替代方案,包括 二○○○年開始的員工認股權憑證、二○一一年增設的員工限制權利新股、到二

○一五年自員工分紅改制而來的員工酬勞入股新制,是否也做到「與國際接軌」?

是否真正能夠協助企業招攬人才並進而留住人才?此外,鼓勵創業是政府近年來 推行的重要政策,不過,即使團隊由國人組成,資金來自國內,且業務以國內市 場為主的新創事業,優先選擇於境外設立控股公司的「公司外逃」狀況日益普遍。

前述「人才外流」加上「公司外逃」 的現象,已經成為國家安全等級的問題。

獨特的員工分紅入股制度遇到知識經濟的時代潮流,在二十世紀末的臺灣,

5 資料來源:https://news.tvbs.com.tw/life/852290,最後瀏覽日:2019 年 6 月 2 日。

6 資料來源:http://www.mjtaiwan.org.tw/pages/?Ipg=1008&showPg=1551,最後瀏覽日:2019 年 6 月2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年代到本世紀初期的二十餘年間,無償又低稅負的股票,趨動著年輕又受過良好 教育的世代進入快速成長的科技產業打拼,創造了一批又一批的科技新貴,也將 臺灣從雨傘、鞋類、玩具、皮包…等低附加價值加工產業王國,一躍成為全球資、

通訊產業重鎮之一。

這套「有勞而獲」的員工分紅入股制度,雖然對臺灣的經濟成長產生巨大的 貢獻,但它終究不是一個正常的機制。對國內絕大多數不是科技產業從業人員的 社會大眾而言,科技公司員工所領得的股票明明有市價可稽,卻依面額課稅,造 成嚴重的租稅不公;對國際投資機構來說,明明是員工的獎酬,卻無需列為公司 費用,影響公司財務資料的可信度及透明度,且員工分紅入股以面額而非市價發 行,嚴重稀釋股東權益,被認為是我國公司吸引外人投資的障礙。在產業界、外 資機構及政府角力多年之後,政府終以「與國際接軌」為由,於二○○六年五月 二十四日修正發布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將員工分紅列為公司費用;經濟部(即 商業會計法的主管機關)並於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發佈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 處理,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之函示11,確定將員工分紅改列為公司費用;至於員工分紅配股之課稅,亦因應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廢止12,由財依財政部發函規定:「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 發行股票,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本部 98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09804109680 號令規定,於交付股票日按標的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依 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辦理扣繳。」13以上立法及行政機關之作為,終結了創造 臺灣經濟奇蹟的員工分紅入股不列公司費用、以面額發行及課稅的黃金歲月。改 制後我國公司在施行員工分紅入股時,必須以「與國際接軌」的員工獎酬方式,

與世界各國的企業(特別是與我們同文同種的中國大陸企業)在人才市場上競爭。

問題在於,正因為改制前的員工分紅入股,其獨厚員工的程度優於其他法域,使

11 參見經濟部(96)年經商字第 09600500940 號函。

12 參見前揭註 9。

13 參見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900025480 號函。

(即外國公司發行的 restricted stock)及員工認股權憑證(即外國公司發行的 stock option),可以說是外國有的,我國一項也不缺。奇特的地方是,看似如此 健全完整的制度,卻被高喊沒有股權獎酬可用以留才的產業界棄而不用。本論文 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本論文之研究並未找到有如同我國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以公司法做為員工分紅入股或員工酬勞入股法源的外國立法例。

15 以元大寶來投信發行之「元大寶來台灣卓越 50 指數股票型基金」成分股為準。

16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行權價格低於發行時之市價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56 之 1 條之規定,應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始得為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 鴻海 X X X

3 台塑 X X X

4 南亞 X X X

5 大立光 X X X

6 聯發科 X O X

7 中華電 X X X

8 國泰金 X X X

9 台化 X X X

10 中信金 X X X

11 富邦金 X X X

12 統一 X X X

13 國巨 X X X

14 中鋼 X X X

15 兆豐金 X X X

16 可成 X X X

17 日月光控股 X X X

18 台達電 X X X

19 玉山金 O (僅部份為股票) X X

20 聯電 X X X

21 第一金 X X X

22 華碩 X X X

23 統一超 X X X

24 華新科 X X X

25 台灣大 X X X

26 台塑化 X X X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7 元大金 X X X

28 合庫金 X X X

29 開發金 X X X

30 台泥 X X X

31 華南金 X X X

32 廣達 X X X

33 台新金 X X X

34 遠傳 X X X

35 和碩 X X X

36 中租-KY X X X

37 遠東新 X X X

38 友達 X X X

39 永豐金 X X X

40 彰銀 X X X

41 群創 X X X

42 寶成 X X X

43 正新 X X X

44 鴻準 X X X

45 光寶科 X X X

46 中壽 X X X

47 亞泥 X X X

48 研華 X X X

49 南亞科 X X X

50 台灣高鐵 X X X

這五十家公司在二○一七會計年度全部是獲利的狀況,其中僅有玉山金控

Sarbanes-Oxley Act 或 Dodd-Frank Act 的立法而受到任何影響。但在我國,在借鑑(或移植)美 國的新制度時,保護股東權益及防範肥貓的思維成為主流,加上我國有許多上市公司的大股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項 我國面臨的法域競爭

二十世紀後半期以來的貿易障礙減少,以及金融市場、交通、電子通訊的自 由化,增加不同法域間生產要素的移動,此即所謂的「全球化」現象;全球化引 發了世界上各法域透過提供較佳之法規與制度,以吸引具國際移動性之生產要素 的國際法域競爭19

有趣的是,政府在一九九○年代對於和中國大陸的經貿往來採取「間接」交 往的原則,台商必須以第三地註冊登記公司的名義在中國大陸進行投資,政府當 時的本意,係在兩岸政府互不承認的情況下,第三地註冊的公司可以成為共同使 用的工具,橋接雙方的經貿往來。而這項獨特的規定,意外地訓練出數以十萬計 的人民嫻熟於使用境外公司從事經濟活動,大大加強了我國人民在不同法域之間 移動資源的能力。人民擁有這項能力之後,不會只在政府規劃的「間接投資」上 使用,在會計師事務所及顧問公司的協助下,讓政府頭痛的「稅務規劃」使得國 家失去難以估算的稅收。而在二○○八年員工分紅入股制度改制之後,第三地公 司再度「發揮」另一項功能,即提供富有彈性的發行股權獎酬機制,在國際創投 業者的推波助瀾之下,國人也就風起雲湧地將控股公司登記在第三地,以建構投 資人及技術團隊都能接受的員工股權獎酬計畫。

第四項 小結

本論文的研究動機,並不是要呼應某些產業大老的主張,為如何恢復在會計 上及稅務上均有重大爭議的員工分紅入股制度而努力。本論文認為,在二○○八 年以前,我國公司擁有獨特但具爭議性的員工分紅入股工具可吸引人才,業界並 無試行其他員工股權獎酬計畫的動機,政府及學界則專注於員工分紅入股制度存 廢之討論,對其他股權獎酬工具(如員工酬勞入股、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

19 蔡昌憲,從法域競爭觀點論最低資本制之變遷:兼論我國面額制之可能改革,臺大法學論叢,

42 卷 3 期,頁 560,2013 年 9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股權憑證及限制型股票等)在規範上的缺失並無太多著墨。從名目上來看,這些 股權獎酬工具應該有機會可以建構出讓我國公司與其他國家公司進行人才競爭 的股權獎酬計畫,但是在規範上,必須要拋開以政府監管來保護股東、防範肥貓 的思維,而是以全球化的角度,參考其他法域的公司治理規範及對公司自治的尊 重,讓我國的法律市場能夠在嚴峻的法域競爭中勝出,以減少人才外流、讓國人 不要再出走到國外去設立公司、甚至能吸引真正的外資到我國設立公司營運及上 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