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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同法域的制度比較-從新創到上市

第三節 香港的股權獎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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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香港的股權獎酬機制

第一項 新創公司

做為中國大陸對外經濟交流的重要窗口,香港是一個非常獨特的國際金融中 心,由於地狹人稠,專業服務費用很貴,設立新創公司成本較高,因此,除了要 在香港本地拓展業務的公司以及進行金融稅務操作(尤其是對接中國大陸業務)

的公司外,在境外營業而把控股公司設在香港的情況並不多見。甚至連在香港上 市的眾多公司中,原本以香港為註冊地的公司也多因為政治因素而將註冊地遷到 海外97

我國新創事業在香港設立控股公司的情況亦甚為少見,從行政管制的角度來 看,以香港公司做為對我國境內營運主體的控股公司亦不理想,因為經濟部投審 會對於香港公司的投資申請是採取較為嚴格的審核標準。但我國在中國大陸及東 南亞國家有營運實體的集團企業,其控股公司雖然不設在香港,但選擇香港為上 市地點98。這些控股公司的設立地,都是採用英美法體系的公司法,其員工股權 獎酬的方式類似於前述美國的新創公司,在此不多加討論。

第二項 上市公司的員工股權獎酬

一、 以私法契約性質的《上市規則》進行規範

對於設立地不在香港的公司,如果選擇在香港上市,必須要遵守香港《證券 及期貨條例》的規定,該條例的內容主要是證券及期貨交易行為的程序規定,不 涉及認股期權的實體內容。關於認股期權的發行,規定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

97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事件當屬 2014 年「愛國商人」李嘉誠將其控制的兩大香港上市公司長江實 業有限公司及和記黃埔有限公司下市,成為設立於開曼群島的長江和記實業有限公司的全資 子公司,而改以開曼群島商的身分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98 例如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全世界最大的運動鞋及運動服飾製造及銷售公司裕元工業(集團)有 限公司(0551.HK),註冊地為百慕達群島,其母公司為台灣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904.TW);

又如富智康集團有限公司(2038.HK),為全球最大的手機代工廠之一,註冊地為開曼群島,其 母公司為台灣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317.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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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稱「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之中。上市規則為所有在香港交易 所上市的公司所遵循,其性質屬於香港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之間就上市行為所訂契 約關係之一部份。也就是說,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其認股期權發行的數量和對象,

是由香港交易所以私人契約的形式加以限制99

二、 放寬認股期權發行限制

《上市規則》關於認股期權發行數量的規定和中國大陸以及我國的概念相類 似,都是以發行總量及個人上限加以管制。在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香港交 易所(當時稱為「香港聯合交易所」)宣佈修訂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七章(股份 計劃),放寬原規則中的多項限制,例如根據股份計劃可授出的期權數量、可授 予個別參與人的期權數量上限以及股份計劃的參與人的身份。與此同時,香港交 易所也收緊有關股份計劃的規定,例如向關連人士授予期權、期權的行使價以及 在年報和中期報告中披露關於期權的資料。這些規定旨在提高透明度,也防止股 份計劃在其他方面放寬後被濫用100。修改後的規定主要如下:

(一) 期權發行計劃的參與人

修正前規則規定,第十七章的條文適用於所有涉及上市發行人向行政人員及 /或僱員或為其利益發出或授出期權以購買股份或其他證券的計劃101。新規則沒 有對股份期權計劃的參與人資格設定任何限制,較修正前規定寬鬆。上市發行人 需要在計劃的條款中界定參與人,並披露釐定參與人資格的基準。

(二) 期權總限額

99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為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100%全資子公司,而香港政府僅持有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5.88%的股權,摩根大通持有 5.54%,花旗銀行持有 4.13%,

Horizontal Asset 持有 2.30%,一般認為該公司的性質為私營企業,並非國營企業,亦非政府 機構。

100 參見香港交易所網站資訊,網址:https://www.hkex.com.hk/News/News-Release/2001/0108231 news?sc_lang=zh-HK,最後瀏覽日:2019 年 6 月 2 日。

101 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第 17.0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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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修正前規則,上市發行人必須列出計劃所涉及的證券總數。該數目與任 何其他計劃所涉及的任何證券一併計算時,須以當時已發行的有關類別證券的 10%為上限。根據新規則,上市發行人發出期權的條件,是所有已授出但未行使 的期權予以行使時發行的證券 數目不得超過不時已發行的有關類別證券的 30%102

(三) 每名參與人可獲授權益上限

根據修正前規則,任何一名參與人獲得的權益,最多不得超過計劃所涉 及證券總數的25%(即最多佔已發行證券的 2.5%)。根據新規則,可獲授權益上 限是在截至最近授出期權日期的任何 12 個月內獲授及將獲授的期權予以行使時 所發行及將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上市發行人已發行的有關類別證券的1%103。 上市發行人可授出超過此限額的期權,但必須獲得股東批准(有關參與人及其聯 繫人必須放棄投票權)以及刊發通函。由於新限額實質上較原有規則中所設的限 額為高,新規則將為上市發行人向個別參與人授予期權提供較大的靈活性。

(四) 向關連人士授予期權

根據新規定,每向任何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或其各自聯繫人授予期權 之前,必須先得上市發行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批准(任何獲授期權的獨立非執行 董事不計算在內)。在特定條件下,尚需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104

三、 迴避與資訊揭露

除上述數量限制,以及對於參與人授予超過前述限制的數量,或再授予股權 激勵將會導致參加人所有的股權激勵數量會超過前述限制的數量時,則需經過股 東會同意外,尚須踐行下列程序:(一)參與人及其關係人必須放棄投票權(即迴

102 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第 17.03(3)條。

103 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第 17.03(4)條。

104 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第 17.0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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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投票);(二)公司必須向股東發出通函,揭露參與人身分、以往及即將授予的 股權激勵數量和授予條件、以及法令規定所需揭露的各項資訊105

105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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