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從反思法觀點評析各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第一節 中國大陸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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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從反思法觀點評析各國著作權集體管 理制度
第一節 中國大陸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Teubner 認為中國正在歷經一個轉型過程,度過中央計畫經濟階段後(那時 原則上所有法律都是公法),現在國家認為必須發展自我規制的私法,但在此階 段私法卻僅僅被定位為滿足經濟需求,意即所有行為均以經濟的角度被觀察,整 個私法僅僅指向經濟,缺乏對於非經濟性價值的保護270。而像著作權法之類的繼 受法律,不僅影響政治系統也影響經濟層面,在繼受過程中會受到兩個阻力影響:
中國自身的法律文化,以及中國法律與政治、社會間的緊密聯繫,繼受法於此過 程中受到影響並且依附於中國生產體制(Produktionsregimes)271中的具體情況。
無論是市場與計畫的關係,或政府在多大範圍內干預經濟,都可能造成法律規則 發生變化並根據不同情況進行重構,這裡必須經過一個變遷過程,有時甚至會改 變繼受法律本身的內涵,才能達成繼受外國法的目標。此時須注意中國的生產體 制是如何對繼受法產生影響,被繼受的法律又是如何反過來改變經濟體制,是中 國繼受外國法律時最重要的課題。
270 Teubner 舉例:律師、醫生、藥師等自由職業的價值逐漸降低到其經濟功能上,而私法似乎只 是要保護此種經濟功能。律師作為司法輔助人員,法律不應僅將律師的身分看作一種經濟活動者,
而必須透過規範形成義務,對律師行為的其他職業價值提供保護。醫師法裡同樣存在一種趨勢,
使醫師變成了經營者,僅依循經濟學原理經營工作,出售健康產品並追求利益最大化,但私法除 了保障單純經濟價值外,也必須維持衛生事業的整全性並維護醫師職業的職業標準,私法必須阻 止職業標準備經濟理性破壞。貢塔‧托依布納,顧祝軒;高薇譯,私法的社會學啟蒙:對談當代 著名法學家托依布納,頁 9。
271 這裡的「生產體制」意指經濟行為的制度環境。貢塔‧托依布納,顧祝軒;高薇譯,私法的 社會學啟蒙:對談當代著名法學家托依布納,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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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大陸著作權集體管理之相關法規
中國大陸於 1990 年制定通過,1991 年 6 月 1 日施行之首部著作權法。其中 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法源依據,首見於 1991 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 7 條 及第 54 條272。實施條例第 7 條第 3 項明定,國家版權局為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 部門,主管全國著作權管理工作,職責之一包括「批准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 第 54 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通過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權。」此外,為實 施國際著作條約,保護外國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中國國務院於 1992 年 9 月 25 日發布「實施國際著作條約的規定」,其中第 16 條規定:「表演、錄音或者 廣播外國作品,適用伯恩公約的規定;有集體管理組織的,應當事先取得該組織 的授權。」然而,上開條文對於集體管理及集管團體之法律地位,並無進一步明 確規範。
2001 年修正之中國大陸著作權法,於第 8 條明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 成立法源,該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 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
能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 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 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
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國務於 2005 年 1 月發布,同年 3 月施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73,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運作之依據。
272 馮心明,網絡時代下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探討,學術研究,第 10 期,2001 年,頁 76。
273 中國大陸的法規,如以「法」為名,係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施行;稱「條例」者,
則為國務院簽署通過,因此屬於行政法規的領域,與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 法、律、條例或通則」之規範有所差異,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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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MCSC)」、「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China Audio-Video Copyright Association,CAVCA,音集協)」、「中國文字著作權 協會」(China Written Copyright Society,CFCA,文著協)、「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
(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攝著協)以及「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China Film Copyright Association,CFCA,影著協)。
實務上「法定許可制」之使用報酬支付,面臨重大困難,一方面是諸多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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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中心」之工作主要負責監看各報刊內容,要求報 社在轉載其他報刊上著作時,應向該中心支付使用報酬,以便轉付給著作權人。
若是無法找到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人所在不明之著作,該中心將運用自己累積多年 建立之著作權人資料庫查找,以轉付使用報酬275。於 2004 年,該中心於全國 26 個省、市、自治區設立委託收轉分支機構,著作人資料庫含有數萬名著作權人及 十餘萬部著作之資料,轉付數百萬元使用報酬給著作權人。
2001 年大陸修正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正式於著作權法中規範集管制度 之法律基礎,遂刪除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 49 條關於國家版權局指定機構轉收使 用報酬之規定,大陸國家版權局並於 2004 年 3 月終止「中國著作權使用報酬收 轉中心」工作。由於屬於文字著作方面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中國文字著作 權協會」遲至 2008 年 10 月 24 日方正式成立,在 2004 年至 2009 年期間,報刊轉 載、摘編著作之使用報酬,改由國家版權局指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及其設於 各省之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辦事處代為收取,但實際上是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管理之法人單位──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經國家版權局於 2004 年 5 月批准,
以接受著作人和作品使用者委託轉付的方式進行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工作。
中國大陸集體管理條例於 2005 年 3 月實施後,該條例第 47 條賦予集管團體 轉付「法定許可制」之權利與義務,該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 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權利人支付使用費的,應當將使 用費連同郵資以及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送交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 織,由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將使用費轉付給權利人。負責轉付使用費的著作權 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從其收到的使用費中提取管理費,管理費按照會員大會決定的
275 張凱娜,兩岸集體管理制度比較研究─以音樂組織為例,頁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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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及分配上與利用人及社會大眾有落差,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須進行曠日費時的 法院訴訟程序,對各關係人均不利益285。
中國著作權法第 28 條賦予國家版權局制訂作品使用報酬標準之權限,國家 版權局雖尚未做出具體規定,但依據著作權法第 8 條及集管條例第 17 條第 2 款 規定,集管團體之著作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訂與修改,屬於集管團體會員大會之 權限。集管條例第 13 條亦明訂:集管組織應根據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的時間、
方式、和地域範圍;或權利的種類;或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費工作的繁 簡程度以制訂使用費收取標準。惟此項規定並未明文規定需要斟酌利用人之意見,
亦未要求利用人與組織間經由協商,基於使用程度、數量等重要因素,或基於契 約自由原則,綜合考量之286。據此,倘若著作權集管組織不斟酌各方意見而執意 為之,亦可片面決定使用費收取標準,並依同條例第 12 條規定,報經國家版權 局公告後即可實施;未採取台灣集管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明訂旨意:必 須考量「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
雖然中國大陸各集管組織均主張曾於各地進行調研工作,以理解利用人著作 使用境況與市場實際情形,作為報酬收費標準之參考依據,但法令並未要求集管 組織須和利用人共同協商訂定使用報酬標準,因此關於集管組織如何進行有效度 與信度之調研工作,全憑集管組織單方面之規劃與認識,因利用人未能實質參與,
導致利用人總認為這些調研僅是徒具形式,反而加深雙方認知的落差,失去了以 調研結果貼近事實的意義287。此外,利用人事前對收費標準無從置喙,僅能於事
285 張凱娜,大陸集體管理制度的立法、運作現況與未來,頁 44。
286 陳鼎閎,中國大陸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之研究-以提升 MTV 著作權保護為中心-,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 年,頁 96-97。
287 章忠信,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訂定之研究,頁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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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有疑義時,申請主管機關對於收費標準進行審查,即「事後審查制」。在實務 操作上,難免面臨利用人遭強勢集管組織或政府部門打壓的處境288。
在收取使用報酬費用方面,中國集管條例第 26 條規定289,兩個或兩個以上 集管組織向同一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可以事先協商確定由其中一個集管團組織 統一收取,統一收取的使用費在有關著作權集管組織之間經協商分配之。然而在 卡拉 OK 業者利用 MTV 著作權的收費問題上,國家版權局是「指定」由音集協 統一收費,而非透過音集協及音著協共同協商達成共識,此種國家權力下的政策 指導,明顯與立法現況不符290。
另一方面,統一收取的使用費於事後分配方面,可能涉及著作權數量及著作
另一方面,統一收取的使用費於事後分配方面,可能涉及著作權數量及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