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從反思法觀點評析各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第四節 德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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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著作權集管團體採取低度管制,並未限制其成立條件,充分開放競爭 環境。司法部依據競爭法之規定,監督集管團體的營運,必要時強力介入其商業 經營模式,打破集管團體的壟斷,並透過多次協議,要求集管團體不得以專屬授 權的形式取得著作財產權,須提供概括授權以外的個別授權機會,讓利用人能依 自身需求,自由選擇授權條件,甚至可以跳過集管團體直接與著作權人商談授權 事宜。另一方面,為防止司法部濫用行政力量造成不公平競爭,司法部與集管團 體之和解內容仍須經過司法機關核可;於此數十年的協議過程中,最終建立了司 法裁決報酬費率的程序,作為利用人與集管團體間有效解決紛爭的管道。
於美國著作權法中明文規定的法定授權制,則交由著作權費率仲裁委員會依 據§801(b)(1)規定以決定使用報酬率之判斷標準,其決定是否合理,仍可進一步由 司法機關作最終裁決;但司法機關只注重程序審查,而不干涉實體上爭議;只要 著作權費率仲裁委員會決定費率之程序完備合理,司法機關即尊重著作權費率仲 裁委員的決定。
第四節 德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一、德國著作權集管團體之立法
德國的集管團體採申請許可制,經由德國專利商標局(Das Deutsche Patent- und Markenamt, DPMA)批准設立,德國法對集管團體之組織未有規定,由集管 團體自行選擇適合之形式,無論是有限公司或營利社團的形式皆可成立。以德國 現行集管團體為例,大都採間接授權方式,由營利社團之監察會或有限公司之委 員會決定集管團體的業務執行原則,董事或業務執行人再依此執行集管業務,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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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hrnehmung von Urheberrechten und verwandten Schutzrechten)。共分 4 章 28 條。4 章分別為授權(1-5 條)、集體管理團體的權利和義務(6 -17 條)、對集體管理團344 Germany,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l.(1). (Copyright Law)(of September 9, 1965,as last amended by the Law of July 19, 1996). 英文版法條來源,WIPO,The Collection of Laws for Electronic Access, http://www.wipo.int/about-wipo/en/(最後瀏覽日:2013 年 7 月 18 日)。
345 Germany,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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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同業聯盟局(Federal Cartel Office)達成協議的情形下,允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進行管理事務。在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專利商標局應提交聯邦司法部長,待346 Germany,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2.
347 Germany,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3.
348 Germany,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18.
349 Jörg Reinbothe, Collective Rights Management in Germany, in COLLECTIVE MAN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 pp.193-196 (Daniel Gervais ed., 2d ed. 2010). 轉引自:章忠信,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訂定之研究,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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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管團體不得拒絕德國國民與居民以個人或團體形式加入,必須公正地為其 管理著作權351。但此一規定之意義在於要求集管團體不得拒絕德國國民及居民要 求代為管理著作的利用授權業務,並不保證著作權人必然能成為集管團體之正式 會員;集管團體可以設定會員資格的門檻與必要條件,於此條件內須一視同仁(例 如:所分配的使用報酬金額須達一定數額始能加入),但是在管理業務的範圍內 必須來者不拒。蓋德國法定義集管團體為依法設立的特許團體,負有承擔所有著 作財產權人的義務。才能達到立法預設的目的352:「落實著作財產權人權利」、「集 管團體取得管理權限」、「利用人利用著作」、「公眾易於接觸著作」之四方兼顧平 衡局面。
值得注意一點,德國音樂表演及重製權協會(Gesellschaft für musikalische Aufführungs- und mechanische Vervielfältigungsrechte, GEMA)為減少尋找利用人所 產生的執行成本,大都與利用人團體協商並訂定集體授權契約,並給予利用人團 體所屬之利用人優惠。經過集體授權契約的模式,集管團體得以節省行政成本,
且較容易集體契約授權之條件與內容貫徹至利用人團體以外的利用人353。GEMA 透過給予使用報酬率優惠的誘因,促使利用人較願意集合成立利用人團體,並受 其訂定之集體授權契約拘束354;如此魚幫水水幫魚,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團體間方 得取得合作效益之最大化,大幅降低彼此的交易成本。
二、德國著作權使用報酬費率之形成機制
德國對於費率標準未採取認可制度,不會對著作權集管團體所訂定之報酬費 率進行審議,1965 年頒布的「著作權及鄰接權管理法」規定,收費標準由著作
351 Germany,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6.
352 章忠信,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訂定之研究,頁 26。
353 王怡蘋,德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實務運作概況,智慧財產權月刊,155 期,2011 年 11 月,頁 23-24。
354 王怡蘋,同前註,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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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Germany,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13.
356 Germany,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20.
357 德文原文為 Schiedsstelle,學者章忠信翻譯成「仲裁委員會」。但該仲裁委員會無論是組成成員 性質或作成裁決之強制力,皆與台灣的仲裁制度有所差異;因該德國制度於國內尚無可精準對應 之名詞,故本文暫且翻為「仲裁機構」,以方便行文討論。參閱:章忠信,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使用報酬率訂定之研究,頁 29。
358 Germany,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14-1(1).
359 Germany,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14-1(2).
360 Germany,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14-1(3).
361 Germany,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14-1(4).
362 Germany,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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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訴訟方式行使權利363,但是對費率表的適用性和合理性無爭議者,即無需先進 行仲裁程序,可自行提起訴訟;如在訴訟進行中發現對費率表之適用性與合理性 有爭議時,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待當事人申請仲裁,由仲裁機構判斷費率表之 適用性與合理性364。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有義務依照標準向任何人授予著作使用權,如使用人不 同意給付報酬標準,得先按標準支付,同時可到法院起訴。標準是否適當,最後 由法院裁定365。法院在判斷收費標準是否合法時,會參考兩個標準:第一,著作 權集體管理團體的監督機關是否同意這個標準;第二,該標準是否被大多數人接 受。演出舉辦人有義務在舉辦活動後將使用的作品清單提供給德國著作權集體管 理團體,作為分配的依據。德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必須按固定規則分配,不得 任意分配,分配計畫必須在章程中闡明366。
三、小結
德國法的思維傾向將集管團體視為帶有公益色彩的著作權人工會組織,以特 別立法規範集管團體的組織與運作。實務發展上各著作權領域皆有一個獨大的集 管團體,享有規模經濟,且著作權人加入集管團體後,必須將著作權利以信託方 式交付集管團體管理與行使,禁止會員私下進行平行授權,或提供額外優惠的報 酬費率予特定利用人。但實務上,GEMA 會透過給予使用報酬率優惠的誘因,促 使利用人較有意願成立利用人團體,經過集體授權契約的模式,集管團體得以節 省行政成本,且大幅降低彼此的交易成本,取得雙贏局面。另一方面,在監管集
363 Germany,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Art.16(1).
364 周林,版權集體管理及其立法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學位論文,2002 年,頁 15。
365 周林,同前註。
366 周林,同前註,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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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團體的組織運作上,主管機關往往積極介入,以確保集管團體不會濫用其壟斷 的市場地位,避免其阻礙著作之授權利用。
在使用報酬費率方面,雖是由集管團體單方面訂定,但實務上仍必須與利用 人團體共同協商並獲得支持,方得以落實執行。發生報酬費率之爭議時,由具有 法官身分之仲裁人組成的仲裁機構,依據司法部規定之仲裁程序,進行仲裁審理,
經過裁決後提供和解建議的方案,其作成之和解建議書一經當事人接受,即具有 強制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