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析論
第二節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之定位與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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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之定位與發展歷程
一、我國著作權集管團體之定位
(一) 法律上之定位
依據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 3 條之定義,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係指
「由著作財產權人組成,依本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許可設立,為多 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其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
據以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業務,並 以團體之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社團法人。」復參照主管機關─經濟部42, 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性質之說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一種為了集體管 理著作財產權,由著作相關權利人組成的團體。集體管理團體受著作相關權利人 的委託管理著作財產權,因而向著作的利用人進行授權並收取使用報酬,再把所 收到的使用報酬分配給那些委託其管理的著作權利人43。」
依民國 86 年公布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 1 條之規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 例是依著作權法第 81 條第 2 項規定制定之。但 99 年 2 月 10 日公布之著作權集 體管理團體條例,將其更正為依著作權法第 81 條第 3 項規定制定之。因此依據 著作權法第 81 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 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 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
42 依 86 年公佈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 2 條規定,著作權仲介團體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但 99 年 2 月 10 日公布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將其主管機關改正為「經濟部」。
43 參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功能和性質簡介」,(最後瀏覽日:2013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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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另以法律定之。」
由上述相關法律分析可知,從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 例,其性質皆係為了配合著作權法之規範,另行制定之法律規範,其立法目的係 為了規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監督與輔導著作權集體管 理團體之運作。觀其立法目的,可得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之運作原理乃透 過設立著作權集管團體來幫助著作財產權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其使用報酬,
以保障創作人、著作權人之權益,經由權利保障,使大量著作能被利用,激勵大 眾學習、從事文化活動,以達到著作權法促進社會文化發展之公益目的。
(二)、集管團體與著作人組織之區別
集管團體係由多數著作財產權人共同組成之組織,成員包括著作財產權人與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著作人組織是創作者所組成,較關注創作者之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及其他經濟上的相關議題;其成員包括創作者、唱片業者、出版業者 或商業軟體業者等,主要係為保護投資利益與其他經濟上利益而成立;著作權集 管團體則係為方便著作利用與流通而產生,著作人組織或著作權人組織則是專為 了保障著作人或著作權人之利益而存在,兩者在組織本質上並不相同,須加以區 別,否則對於經營理念上的誤解,將使集管團體之營運方向有偏離當初設立目的 之虞,不利於其長遠發展44。
「利用著作」本身是中性的事實行為,以利用行為本身是否經過授權作為其 是否合法之判斷標準。揆諸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即可知其並非僅在保護著作權,
而兼及「保障著作人權益」與「公眾利用著作之利益」。兩者間如何均衡發展,
44 章忠信,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訂定之研究,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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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之發展
(一)民國 74 年著作權法
民國 74 年我國修訂著作權法,於第 21 條規定:「音樂著作權人及利用音樂 著作之人為保障並調和其權益,得依法共同成立法人團體,受主管機關監督與 輔導,辦理音樂著作之錄製使用及使用報酬之收取與分配等有關事項。」,開啟 了我著作權集管團體法源依據之濫觴。然而該法將集管團體業務範圍僅限定在音 樂著作之利用,且其預設立場乃欲使利益互相衝突的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共 同成立集管團體,頗有如同期望勞方與資方共同成立工會般的荒謬感49。
雖然 74 年著作權法第 21 條的規定不盡理想,相關團體仍努力爭取依據該條 文來成立相關法人團體。但因為當時著作權法並未進一步規定關於:音樂著作權 人及音樂著作利用人組成法人團體之設立法規,所以僅能依當時的非常時期人民 團體組織法為成立依據,然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區域內,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其同性質同級者以一個為限。」換言之,全國性人民團體依此條文 只能成立一個團體,在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已於 65 年成立的情況下,無法再 額外成立另一個全國性著作權相關團體。
於是,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邀請了 8 個音樂團體與 9 個音樂使用人團體50, 在 76 年聯合組成「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音樂著作使用委員會」。運作後果不其
49 參閱立法院公報第 85 卷第 36 期第 216 頁。
50 8 個音樂團體為「中華民國音樂學會」、「亞洲作曲家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中華民國歌詞作家 學會」、「中華民國比較音樂協會」、「中華民國樂學會」、「臺北市國樂作曲學會」、「中華民國合唱 推廣協會」、「臺灣省音樂協進會」;9 個音樂使用人團體為「錄製著作權委員會」、「圖書著作權 委員會」、「中華民國廣播電視事業協會」、「中華民國電視協會」、「中華民國電影製片協會」、「中 華民國有聲出版事業協會」、「臺北市錄影帶製作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商業 同公會」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參閱:章忠信,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 用報酬率訂定之研究,頁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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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然,著作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的利益原本即相互衝突,遂難以共事合作,
陷入慘澹經營的狀態,最後,音樂創作者認為在該組織中未受公平對待而紛紛求 去,最終使得「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音樂著作使用委員會」自始沒有發揮應有 的作用51。
直到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在 78 年修正為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後,
刪除第 8 條「一區域一團體」的限制,音樂著作權人隨即組成了中華民國音樂著 作權人協會。隨著時代演進,時值民國 81 年,動員戡亂人民團體法修正後改名 為人民團體法,相關音樂著作權團體如雨後春筍般開展,計於 85 年著作權仲介 團體條例立法之前,成立了 14 個音樂著作權團體52,可以發現皆是以著作權人權 益為主要考量而成立之協會,與現今集管團體被賦予的功能性質相較,其角色定 位有一定差距。
(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
「著作權仲介團體」一詞首見於 81 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 81 條,條文規 定:「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 可,得組成著作權仲介團體。前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
另以法律定之。」,此為 86 年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立法之法源。
直到民國 86 年公布施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確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法
51 章忠信,同前註。
52 此階段成立的 14 個音樂著作權團體乃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音樂使用委員會、中華民國音樂 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中華民國音樂著作權人協會、中華詞曲著作權人協會、中華民國詞曲著作權 人協會、中華民國影傳音播詞曲保護協會、中華民國音樂著作人聯盟、中華民台灣歌謠著作權人 協會、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中華民國有聲出版事業協會、中華民國影視製作事業協會、
台灣區視聽錄音工業同業公會及中華音樂詞曲仲介協會。參閱:章忠信,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 用報酬率訂定之研究,頁 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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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依據53。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業務,需經主管機關指定專 責機關辦理。90 年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於第 37 條第 4 項增訂專屬授權的規定,
並增訂第 81 第 2 項,使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
自民國 86 年仲團條例立法完成後,陸續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成立,由於 主管機關當時並未對集體管理團體進行總量管制,只要符合規定及備妥相關文件,
即可申請登記。在各方努力成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下,主管機關經濟部總計許可 成立了 9 個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視聽著作及語文著作,
這 9 個團體分別為54: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usic Copyright Association Taiwan, 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ese Taipei, MÜST)55、社團法人中外音樂仲介總會(CHAM)、社團 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ecording Copyright and Publications Administrative Society of Chinese Taipei, RPAT)、社團法人中華視聽著作傳播事業協 會(VA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Music Copyright Intermediary Society of Taiwan, TMCS)、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Recording Copyright Owners, ARCO)、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The Audiovisual Music Copyright Owner Association, AMCO)、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 集體管理協會(COLCCMA)56等。
其中「社團法人中外音樂仲介總會(CHAM)」與「社團法人中華視聽著作 傳播事業協會(VAST)」兩個團體因未能有效執行業務,智慧財產局遂依據著作
53 章忠信,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 197;劉孔中,一般智財權理論下著作權法修法原則之比較研 究,頁 26。
53 章忠信,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 197;劉孔中,一般智財權理論下著作權法修法原則之比較研 究,頁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