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析論
第三節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修正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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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增訂「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制度,修正使用報酬率之相關 規定,管制集體管理的數量,修訂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之提供與利用人使用清 單提供義務,節制集管團體之刑事追訴權…等規定。只要是著作財產權人或是專 屬授權的被授權人,都可以成為集管團體的會員。此外,集管團體訂定費率公告 並向智慧財產局備查後即得實施,如利用人有不同意見時,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 審議該項費率,智慧財產局唯有於利用人申請審議時才會介入決定費率之實施。
修法之前,集管團體如需訂定費率應經過會員大會的特別決議(過半數出席、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本次修法將此規定刪除,訂定費率的程序由集管團體自 行決定,並且應將變更的程序明定於章程之中。
以下將對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中新修訂的「單一窗口」、「共同使用報酬率」、
「使用報酬率之訂定」、「集管團體刑事追訴權」之修法內容作完整介紹與檢討。
關於歷年與集管團體有關連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集體團體條例之修法沿革如下 表 3 所示:
表 3: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法律之立法沿革
時間 立法沿革 立法意旨
民國 86 年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公布施 行 86.11.05(全文 46 條)
我國著作權管理團體設立之 法源依據
著作權法修正:修正著作權仲介團體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 體、限縮部份權利人之大量著作利用、二次公播之刑事追訴 條件。
1.修正第 37 條 限縮部份權利人之大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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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 44 條 加強對團體運作之監督。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本文整理繪製。
二、單一窗口
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國家保護著作權的重要指標,如果集管團體能認 清自己角色定位充分發揮功能,則著作權將充分受到保護,著作也能充分流通利 用,利用人可以較方便地使用著作,讓公眾能欣賞到著作成果,對各方皆有裨益
61。
美中不足的是,我國目前授權市場上有多家集管團體並存,且同一著作類別 及權利中的集管團體不只一家,利用人如要利用該著作,須一一與各團體簽約,
易造成利用人授權之不便以及集管團體收費困難,造成社會資源浪費62。利用人 長期以來不斷醞釀著要求單一窗口或聯合窗口授權之呼聲,但並不能以沒有單一 窗口收費作為拒絕付費之理由。集管團體也表示有成立之意願,智慧財產局也有 意協助,在智慧財產局設立一個集管團體之「聯合辦公室」63。但此非利用人需 求之「單一窗口」,充其量僅是官方收費窗口,利用人仍須一家一家洽詢授權之 相關事宜。利用人希望只要付一筆總額費用,其利用行為即得以合法,但利用人 所願意支付的費用與集管團體要求的費用難免會有落差64。
以管理錄音著作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The Association of Recording Copyright Owners(簡稱 ARCO)而言,二次公播使用報酬於飯店旅館業 者為每間客房每年新台幣 100 元,而其他營業場所,如健身房、餐廳、泳池、零
61 章忠信,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 198。
62 章忠信,同前註。
63 吳怡芳,我國共同使用報酬率制度之介紹,頁 8。
64 吳怡芳,同前註,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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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商店,則每一設施區域,每年收費 100 元65。然而利用人除了分別支付使用報 酬給這幾家著作權仲介團體外,更有不加入仲介團體的著作財產權人出面要求付 費之可能,使得使用收費問題益形複雜。
智慧財產局參考瑞士立法例,從共同收費標準著手,首先要求多家集管團體 先訂定一個總的共同收費標準,再協調由其中一家集管團體作為收費窗口,代表 向利用人收費66,即所謂「共同使用報酬率」(簡稱共同費率);該收費標準訂定 得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3 條與第 30 條有關使用報酬率之規定。只有 在智慧財產局指定的利用型態,集管團體有「訂定共同費率及協商由其中一家集 管團體作為收費窗口向利用人收費」的義務。申言之,智慧財產局指定應訂定共 同費率的利用型態後,相關的集管團體即負有義務,就被指定之特定利用型態訂 定共同費率、分配方法,並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負責向利用人收費,如協商 不成時,任何一家集管團體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決定之67。如以上協商機制之配 套措施順利運作,「單一窗口」方得以成型,足見單一窗口之收費標準與分配方 法如何使供需雙方皆能接受,是單一窗口成立的關鍵。
三、共同使用報酬率
於使用報酬方面,過去集管團體的費率是由集管團體自行訂定,經由著作權 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後再公告實施,並不是全然依市場機制運作,亦非由利用 人與集管團體共同協商所得,故在使用報酬費率上存在著極大的爭議。新公告的
65 吳逸玲,營業場所單純開機所涉著作權問題,頁 83。
66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 1-3 項。
67 智慧財產局已於 99 年 10 月 19 日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利用型態(不含 KTV 等視聽歌唱 業者),指定 MÜST、MCAT、TMCS 等 3 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而其他利用 型態(如電視台、電台公開播送後旅館、美容業等公開場所之二次利用行為以及電台、電視台的 公開播送…等)則尚未指定。參閱:劉孔中,一般智財權理論下著作權法修法原則之比較研究,
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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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雖然將使用報酬由事前審議改為備查制,希冀能解決 這方面的問題。不過,新增修的「共同使用報酬率」則引發出新議題──各家集 管團體如何訂定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利用人對新的共同使用報酬費率的接受度為 何,集管團體如何突破目前發展之困境,將是未來集管團體實務運行中所要面臨 的新挑戰。
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目的在於:大量著作之利用人不需分辨其究竟利用到 哪一家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就某種特定的利用型態(例如:公開播送),只要 向集管團體負責收費之窗口給付一筆費用即可68。例如:某一家廣播電台適用 ABC 三家集管團體所訂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其總使用次數為 1 萬次,係分散於 ABC 三家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或集中使用 A 一家集管團體之著作,利用人給付的 報酬應無差異。有差異之處在於該 ABC 三家集管團體收到授權金後,如何依利 用人實際使用情形不同,在內部做不同的合理分配69。
若擔心未授權集體管理的著作權人權利受侵害,可參考北歐五國之「擴張性 授權制度」。擴張性集體授權制度的產生,是為了解決集管團體未能管理所有著 作的問題。利用人與集管團體簽訂集體授權契約,該授權契約的內容依法擴張適 用於未授權該集管團體管理的著作權人,而非如主管機關強制締結授權契約的強 制授權70。透過配套規定,使未授權集體管理的著作權人對集管團體享有報酬請 求權。此制度一方面保障了所有著作權人的權利,另一方面使利用人能取得所有 需要的授權,不再有支付報酬後仍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疑慮,更能促進利用人以 合法方式使用他人著作71。
68 吳怡芳,我國共同使用報酬率制度之介紹,頁 28。
69 吳怡芳,同前註,頁 29。
70 王怡蘋,北歐五國擴張性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137 期,2010 年 5 月,頁 66。
71 王怡蘋,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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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報酬率之訂定
訂定費率之妥善性,是集管團體能否發展良好的至關重大之事,過往由智慧 財產局主導的費率訂定紛紛擾擾多年,如今已藉由修法將使用報酬費率交由集管 團體訂定。為使集管團體在訂定費率時有可資參考的原則,使訂定的費率趨近於 雙方皆可接受的價格,於本次修正中明訂了費率訂定應考量的因素:1、與利用 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2、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經濟上利益,3、集 體管理團體之著作財產權數量,4、利用之質與量。5、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 定應審酌之因素72。
費率訂定程序基本上以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協議訂定為原則,必要時始由智慧 財產局介入,尊重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市場協商機制,其程序分為「集管團體主動 訂定」、「利用人向集管團體申請訂定」、「利用人申請審議」73,視個別協議情況 而選擇不同方式訂定費率。
於本次修正中,要求集管團體必須同時訂定「一定金額或比率」及「單一著 作單次使用之金額」(即單次計費)兩種計費模式供利用人選擇74。利用人可以選 擇用收入的百分比、坪數大小等方式計費,亦可以選擇按每曲每次的收費標準,
再按實際使用之總次數計算授權金75。集管團體會考量其授權業務推展進程而逐 項訂定費率,如果市場上只有少數的利用人,則不一定會有訂定一體適用費率之 必要。但如果個案協商產生爭議時,由於集管團體具有管理多數著作財產權的市 場優勢,甚至擁有刑事訴追的手段,利用人未必能與集管團體同立於平等地位共 同協商,因次本次修法特別規定,利用人可以用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費率,在
72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
73 章忠信,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訂定之研究,頁 86。
74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2 項。
75 劉孔中,一般智財權理論下著作權法修法原則之比較研究,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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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管團體訂定費率之前,就該利用行為可免除利用人的刑事責任76。
集管團體訂定費率之前,就該利用行為可免除利用人的刑事責任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