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從反思法觀點評析各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第二節 日本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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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一般公司型態來設立集管團體,得以擁有更彈性的空間去運作管理事業。於 管理方式方面給予最大自由度,規定著作權人委託著作權集管團體管理其著作權,
有三種方式:包含締結「信託契約」、「委任契約」或締結「委任契約」但以「間 接代理」為之307。另一方面,擴張管理著作權類別之範圍,不再限定於少數幾類 著作,原則上,一般著作權及著作鄰接權皆可適用。最重要的是促進集管團體運 作透明化以增進利用人與著作權人的信賴,規定集管團體須將管理契約定型化條 款及使用報酬率呈報主管機關,並對外公告之;藉由上述去管制化的法規鬆綁,
鼓勵設立新的集管團體,期能藉由競爭壓力,激發集管團體的創新能力,發展著 作權經濟利用之最佳化,透過有效率之授權機制,減輕當事人間的交易成本,促 進著作有效利用與自由流通308。
在使用費率爭議解決機制方面,則由文化廳長官主導協商與仲裁程序。於協 商時,利用人代表應盡量聽取有關著作類別利用人的意見,如果集管團體沒有接 受協商請求,文化廳長官可以責令該集管團體重啟協商,如經協商達成一致協議 後,集管團體應根據協商結果變更相應的使用費規則309。於仲裁程序方面,當協 商最終沒有達成協議時,相關當事人可申請仲裁,仲裁由文化廳長官主持進行。
文化廳長官在收到仲裁申請後,應通知其他當事人,使其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
文化廳長官應和文化委員會討論後審慎作出仲裁結果;作出仲裁後,亦應將結果 通知有關當事人310。
307 日本著作權等管理事業法第 2 條規定。
308 黃銘傑,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法之交會──相生與相剋之間,頁 492。
309 宋慧獻,周豔敏,因應時代的著作權管理制度的革新—日本《著作權與鄰接權管理事務法》
評介,世界智慧財產權,2002 年第 5 期,頁 18。
310 宋慧獻,周豔敏,同前註,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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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団法人日本音楽著作権協会(Japanese Society for Right of Authors,
Composers and Publishers)英文簡稱 JASRAC。是依據「著作權仲介業務法」,經 日本文化廳許可,在 1939 年 11 月成立,從事音樂仲介業務的公益社團法人。在
312 所謂指定管理者(a designated management business operator),係指當某一著作權集管團體收取 的數額在所有相關著作權使用類別收取的使用總數中,占相當大的份額時,單一團體事實上占有
參見:一般社団法人日本音楽著作権協会 JASRAC,http://www.jasrac.or.jp/(最後瀏覽日:20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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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範324。準此,制訂使用報酬費率時所觸及最核心的問題,在於如何提出合理的 使用報酬率,與利用人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
四、小結
日本於「抵禦外侮」的背景考量下,創立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於 1939 年的著作權仲介業務法中,關於集管團體的設立採行許可制,並對集管團體的組 織運作採取高度監管,包括集管團體制訂或變更的使用報酬費率規則,都須經過 文化廳認可,方得以實施。當費率爭議發生時,主管機關文化廳站在一個官本位 的立場,僅聽取各方意見後即自行作出決定,卻未促進利用人代表與集管團體間 的溝通協商。歷經新興著作使用方式的衝擊與經濟環境的變化,2001 年施行的 著作權等管理事業法改採登記制,鼓勵設立集管團體,希冀引進競爭機制以活絡 文創能量,並鬆綁集管團體的成立型態、管理方式與管理著作權類別之範圍,對 集管團體所訂定之管理契約與費率規則改採報告公示制度,使集管團體運作透明 化,期以贏得利用人、著作權人之廣泛信任。
當費率爭議發生時,程序上主動增進雙方協商的空間,給予各方當事人充分 表達意見的機會,唯有當協商不成時,主管機關始可介入,進入仲裁程序予以決 定。由 JASRAC 的具體實踐中可見,報酬費率難有實際客觀標準,如何遵循程序 與利用人團體協議取得共識,才是制訂費率最重要的核心課題。
324 葉茂林,日本語文著作及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實務之研究,智慧財產權月刊,95 期,2006 年 11 月,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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