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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監督的由來與變遷

第二節 :中國大陸檢察監督制度的變遷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制度的初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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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東所有各機關社團,無論公務人員或一般公民,對於法律是否遵守之最高檢 察權,均由檢察官行使」,這裡的檢察,實際上已經不限於公訴的部分。

但在其他地方,檢察制度的發展還有具有不同的特點。東北解放區、晉察冀 邊區以及蘇皖邊區在土地改革人民法庭審判委員會中設置檢察員。在東北解放區 按照審檢合署的原則,在各級司法機關內分別配置檢察官。而在華北解放區,在 檢察機關成立之前,規定各縣市公安機關行使檢察職權,即由公安機關取代檢察 機關偵查案件,決定是否起訴,并擔當公訴人。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制度的初創

1949 年 9 月 21 日,在北京召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會 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組織法》,為組建新政府打下了基礎。

在《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建最高人民 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1949 年 10 月 22 日,最高人民檢察署舉行第一次檢察委員會議,宣佈最高人民檢察署就此成立。

同年 12 月 20 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批准頒布《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 察署試行組織條例》。32該《試行條例》作為新政府成立後第一個系統的檢察制 度單行法規,為全面建立中國的檢察制度打下了基礎,其中的內容包括:

1、 檢察機關的職權:(1)檢察全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是 否嚴格遵守人民政協共同綱領,以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針與法律法令;(2)

對各級司法機關職之違法判決提起抗議;(3)對刑事案件實行偵查,提 起公訴(4)檢察全國司法與公安機關犯人改造所及監所之違法措施(5)

對於全國社會與勞動人民利益有關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訴訟,均得代 表國家公益參與之(6)處理人民不服下級檢察署不起訴處分之聲請復議 案件。

2、 領導體制。規定全國各級人民檢察署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其他組織 機關個人的干擾,在國家機構體系中實行垂直領導體制。

3、 內部管理制度。33

從上述內容,尤其是職權部分的規定可以看出,對於檢察機關的認識,此時 已經非常接近蘇聯的檢察機關。沿襲了從工農革命時期開始對於檢察機關的檢察 內涵包括監督和公訴的認識。而實際上,除了「對刑事案件實行偵查,提起公訴」

之外的職能規定,都可以看出帶有濃重的監督色彩。另外,在 1950 年中共中央

《關於建立檢察機構問題的指示》中,也指出「蘇聯的檢察是法律監督機關,對 於保障各項法律、法令、政策、決議等貫徹實行,是起了重大作用的。我們則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才開始建立這種制度。。。。。。」可以看出,當時

32 此時由於人民代表大會尚未成立,由中央人民政府代行其立法權

33 同注 31, 第 40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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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國共產黨對於檢察制度的建立模板,就是學習蘇聯,建立起法律監督為核心 的檢察機關。

之後,1951 年 9 月 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 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和《各級地方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其中最大的 變動在於,對於《試行條例》中所規定的檢察系統的垂直領導體系,認為當時由 於各方面的條件還沒成熟,司法實踐中較難運行,故將垂直領導制改為雙重領導 體制34

1950 年,檢察機關進一步進行了機構組織的建設,成立西北、華北、東北、

中南和西南五大行政區最高人民檢察署分署。到 1953 年年底,30 個省級人民檢 察署全部建立,建立專區和省轄市人民檢察署 196 個,縣(市、區)人民檢察署 643 個,檢察制度初具規模。

從中國大陸檢察制度的建立過程,可以看到,中國大陸的檢察制度,一開始 就循著蘇聯檢察制度的軌跡在走。但這種借鑒並不是突然發生的。實際上,從工 農革命時期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工農檢察機關,就已經可以看到獨具特色的檢 察監督制度的影子。對於檢察的概念,也從一開始就已經不同於西方的單純行使 犯罪追訴的概念,而更加側重於監督職能的發揮。

三、 1954 年《憲法》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頒布後的發

1954 年 9 月 20 日,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第一部《中 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過(以下簡稱五四憲法)。與蘇聯的設計相同,憲法在第 二章第二節對檢察機關的設置、領導體制、職權範圍以及活動原則等作了原則性 規定。同月 2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通過。該法對於檢察制 度的部分內容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并規定了檢察人員的任免和管理事項。

這次的立法,相對於之前的《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有了一定的 完善之處,包括:

1、將人民檢察署改為人民檢察院,正式成立最高人民代表大會之下一府兩 院的體制。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成為並列的獨立機關,確立了人民檢察院作為 法律監督機關的重要地位。

2、改變了機構設置,撤銷了原先的五大行政區檢察分署,專門增設了鐵路、

水運等專門檢察院。

3、取消原先的雙領導職,實行檢察垂直領導體系

34 雙重領導,指在民主集中制之下,權力機關分為中央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權 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於地方檢察院由地方人大產生,因此地方檢察院的領導除了 上級檢察院外,也要服從同一級產生它的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因此稱雙重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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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檢察院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應當通知他所在的機關 給以糾正;如果這種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人民檢察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3、人民檢察院發現且確認有犯罪事實的時候,應當提起刑事案件,依照法 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偵查或者交給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認為必須對被 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檢察院對本級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發現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 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提起的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 依照法律規定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

除經人民法院決定的以外,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要 求逮捕所作的不批准決定和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予起訴的決定,公 安機關認為有錯誤的時候,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或控告。

5、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由檢察長或者由他指定的檢察員以國家公 訴人的資格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且監督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對於不經人民檢 察院起訴的案件的審判,檢察長也可以派員參加並且進行監督。人民法院決定人 民檢察院必須派員出庭的時候,檢察長應當出席或者指定檢察員出席。地方各級 人民檢察院對於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有 權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議。

6、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 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

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 委員會會議,如果對審判委員會的決議不同意,有權提請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審查處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列席本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 會會議。

7、人民檢察院監督刑事判決的執行,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 行機關給以糾正。人民檢察院監督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

應當通知主管機關給以糾正。

另外,關於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是否包括對國務院的監督,在憲法草案的 討論期間被否定。36

從 1954 年《檢察院組織法》頒布,到 1957 年反右派活動擴大化,檢察院的 發展進入到一個黃金時期。到 1955 年年底,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基本建立起來,

1956 年上半年,各級鐵路、軍事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也陸續基本建立。對於檢察 機關擔負的如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職權,在 1956 年底也基本擔負起來。

然而,這一黃金時期在檢察歷史上只是短暫的曇花一現。隨著 1957 年反右 派活動擴大以及之後的文化大革命的接踵而至,中國大陸的檢察機關遭受到了嚴 重的打擊,最終甚至毀於一旦。

36 同前注,頁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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