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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檢察監督制度的重構

第三節 :檢察監督的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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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司法機關作為最種的糾紛解決機關是不二的選擇。但在人民主權的集權制之 下,所有權力屬於人民,權力被行使的機關就是這個集權機關。類似三權分立之 下那種糾紛沒有一個高權機關去處理的情況並不存在,國家的體制中本就有一個 有足夠權力和權威以及民意代表性的人民代表大會來處理這種問題,又何必非要 司法機關解決呢?

並且,通過最高權力機構的常設機構來處理糾紛的最終解決,相對於權力分 立制衡制度下由司法機關來處理這一問題,還有一個最大的優勢,即不會存在侵 犯某國家機關的問題。三權分立之下的司法權,其作為最終糾紛解決的權力,僅 僅是因為其最不危險,而並非在理論上完全不會侵犯其他機關。而在人民代表大 會制度下,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其與一府兩院之間本就不會存在所謂 的侵犯問題。因一府兩院的各種權力,都是人大所賦予的,他們是人大的下設機 關。司法機關作為最終糾紛的解決機關,其還是可能有侵犯其他權力機關的可能,

例如最近美國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決,反對派的大法官所提出來的最強烈的質 疑,就是認為這是司法對立法的權力侵犯,是司法暴政。然而這種情況在人大常 委會作為最終糾紛解決機關的情況下自然不會發生。

六、 兩點補充

1、由於審判機關之間不存在上下級領導關係,因此對於終審法院適用法律 錯誤的情況,檢察機關只能提出建議,而無法通過上級機關進行抗議。但由於最 高人民法院對於全國的法院審判工作有指導的職責,因此其適用法律錯誤對法制 的破壞極大。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法律或解釋法律的錯誤,應提出抗議。

2、對於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的監督,筆者認為應當交由法院來處理。尤其 是批准逮捕的權力。那次在這裡並不多加論述。

第三節:檢察監督的機構設置

一、 公訴體系與監督體系分立

依據前面所述的理論,公訴體系和檢察監督體系分立是實現檢察機關法律監 督職能的好的選擇。因此,在檢察系統內部,應該分設兩大部門。檢察監督部門,

負責上述檢察監督職能的實現。而公訴部門,則負責傳統的刑事犯罪的追訴。

這裡需要說明:

(1)公訴部門與監督部門並不完全分割開來。在一些業務上還是會有合作。

例如對於行政監督過程中所需要的公訴程序,檢察監督部門僅負責審查的環節,

在確定行政機關確實有違法行為的前提下,交由公訴部門進行行政訴訟的工作。

這一過程中,公訴部門對於行政訴訟的角色是明確的,即代表檢察監督部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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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因為如此,在對地方立法機關的監督職能實現程序中,筆者才會非常 謹慎的採取「建議」的方式而非「抗議」。因為在目前的雙重領導體制之下,面 對即使是低一級的地方人大,由於自己和對方都是同一級人大的下屬機關,因此 難以判斷級別上的大小關係,只能非常謹慎的採取建議的方式。

因此,筆者認為,雖然在目前的憲法之下,只能採取雙重領導體制,但為了 更好地實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單一領導機制才是更好的選擇。

三、 內部領導機制

由於採取公訴和監督雙部門的安排,檢察體系內部的領導機制就成為了一個 問題。筆者認為,由於憲法本身規定檢察機關的性質時「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因此,在檢察體系內部,還是以監督部門為主。公訴部門可以作為單獨的檢察機 關,配屬在檢察院內,成為其中的一個部門,而整個檢察院,則是一個以檢察監 督為而核心在運作的法律監督部門。

也就是說,其內部領導機制,還是以一個檢察長為領導,公訴部門的領導可 以使副檢察長。各級檢察機關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四、 檢察長的任免

關於檢察機關人員的任免,涉及到兩個方向。如果是採取現在的雙重領導制,

則任免制度也還是按照原先的制度設計,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和副檢察長由 同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任免。其任期與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各級人民檢察 院檢察長可建議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 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而如果採取對檢察領導制度改為單一領導制,則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和 副檢察長依舊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但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則 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直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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