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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憲法中的法律監督

第二節 :憲法體制中的法律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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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體系。

較為詭異的地方在於,中國大陸第一次將法律監督的概念明確寫入憲法法律,

正是 1979 年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其第一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 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一表述顯然也影響到了後面 1982 年的憲法。

但這並不代表對於檢察院的法律監督的範圍和職權等,1982 年《憲法》是默認 了 1979 年《檢察院組織法》的。因為就 1979 年《組織法》關於檢察院的職權規 定和彭真在人民代表大會所做的說明來看,這一規定是按照當時的工作需要,為 了方便工作所做的職權限縮,而非是對於法律監督範圍的一種規定。就 1979 年 的《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來看,其只是規定了對於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 員以及公民遵守刑法規範的檢察,以及對司法審判的監督部分。而對於行政機關,

地方立法機關的法律監督,實際上並沒有任何規定。可以說,這種過分限縮的職 權規定,實際上是違反 1978 年《憲法》關於檢察院行使檢察權範圍的規定的。

因此,無論出於什麼原因,就憲法文本關於檢察機關和法律監督的相關規定 來看,雖然 1979 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是第一部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 關的法律,但就法律監督的範圍,1982 年憲法應該是承襲 1949 年《中央人民政 府組織法》、1954 年憲法及 1978 年憲法的規定的,是對於國家機關、國家機關 工作人員以及公民遵守憲法法律的監督。其範圍絕不僅僅止於簡單的刑事案件的 偵查監督領域。

另外,從憲法的整個國家政治制度設計來看,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

其獨立的地位和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也不允許其只承擔起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 工作。

第二節:憲法體制中的法律監督機關

一、民主集中制下的法律監督機關

從中國大陸的制憲歷史看來,幾部憲法對於中國大陸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機 關的定位從未有過改變,這一堅持,實際上也是從整個國家體制的層面進行考慮 後的結果。

從根本上來說,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專門負責法律監督工作,是民 主集中制的根本政治制度所決定的。

現行《憲法》在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三 條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國家行政機 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到,現行《憲法》對於中國大陸的政治制度,明顯有別於 西方的三權分立制衡的思維,而是採取集權制的政治制度。在一個集權的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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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經常性的法律監督工作根本無法真正承擔起來。因此,專門的針對國家機 關進行監督的機構設置就是一種必需。

3、 檢察機關本身的國家代表人屬性使其成為了必然選擇。從沙皇俄國到蘇聯再 到共產主義中國,同時參考西方檢察制度,都可以看到,檢察的概念,本身 就有國家代表人的性質。而這一特點,與法律監督機關的本質其實是不謀而 合的。在民主集中制以及人民主權說之下,國家即人民,人民代表大會就是 國家的代表,而法律就是人民意志,同時也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因此,法律 監督者作為法律的維護者,其實就是代表人民和國家監督各個國家機關是否 有嚴格按照法律,也就是按照人民意志在做事。這種國家代表的性質,與檢 察官的內涵有著非常強的重疊。另一方面,法律監督,免不了要對那些違反 法律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究責任。這種追求的行為,在表現上 也與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職務犯罪的形式非常類似。因此,檢察本身的這些 特色,也就導致了其成為代表國家監督法律被實施和遵守情況的不二之選。

因此,在這樣一套民主集中制的政治體制之下,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是必不 可少的。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這裡的法律監督,也就自然 而然的不可能僅僅是針對刑事法律規範的遵守和執行的監督。而是針對更大範圍 的法律監督。

因此,才會有檢察機關獨立地位的規定。顯而易見的,在世界大部分國家,

檢察機關如果僅僅是一個代表國家對犯罪進行偵查和追訴的機關,其根本不需要 具備一個獨立於行政和司法的高度獨立的憲法地位,而是依據對檢察的性質判斷 使其歸屬於司法或行政部門之下。憲法對於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高度獨立性的 規定,實際上顯示了其所針對的絕不僅僅是普通的公民,而是其他兩個國家機關。

只有如此,這種獨立地位才會顯得有其必要性。

二、一府兩院制中的檢察機關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國家結構的規定佈局來看,第三章「國家機 關」中,共分為七節,分別為: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除去特殊的國家主席和軍事系統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結構的系統被分為四個 部分,即作為權力機關存在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作為職能部門存在的一府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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