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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總結
檢察監督制度作為極富有社會主義法制特色的檢察制度,一直以來都是中國 大陸憲法研究的熱門。這種熱門不僅僅在於它的獨具特色,也在於中國大陸的憲 法制度本身在實踐領域的缺失。
本文的基本思路,還是從憲法的國家結構框架出發,發掘檢察機關作為憲法 所規定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法律監督」職能的真實內涵和制度設計的 意圖為何。從而發現憲法的制度設計與現實實踐層面的巨大落差。以中國大陸的 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在人民代表大會制這樣一種集權制度之下的檢察機關,實 際上是維護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成果的法律監督機關,其法律監督並不僅僅限於刑 事訴訟,甚至主要都不是這一領域,而是更加廣闊的針對行政、地方立法以及審 判工作的監督。
通過對蘇聯制度乃至沙俄時期,以及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共產黨政權之下 的檢察制度的研究,本文漸漸探索清楚獨具特色的檢察監督制度的歷史淵源和在 中國的實踐和發展。之後關於反右傾擴大化和文化大革命,以及 1979 年《人民 檢察院組織法》的出台的歷史探索,則解釋了為什麼檢察監督制度在今天會發展 成一個不倫不類的奇怪制度。其核心的問題就是在於將監督和作為公訴的檢察的 混淆,以及歷史上政治鬥爭的強烈陰影導致人們不敢再輕易提監督二字。當然,
檢察監督本身在實踐領域中的不成熟和一些失敗的情況也是重要的原因。
在搞清了檢察監督的內涵,檢察機關在憲法中的「法律監督機關」的真正制 度設計的用意,以及檢察監督制度失敗的歷史原因之後,筆者提出了自己對於未 來檢察監督制度如果重建,可能的重建架構。
另外,本文也嘗試從比較法的角度,通過對中華民國憲法中的五權憲法理論 的分析以及幾次修憲對於監察權,乃至於整部五權憲法的巨大影響,說明憲法制 度本身對於其中具體的監督制度形成和改變有著巨大的影響。在這種比較中,筆 者發現,兩岸的憲法制度,尤其是孫中山先生的五權憲法的構想,和中國大陸目 前的憲法制度,實際上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其都是在人民主權的理念之上,設立 人民的集權機關(國民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進而在其下設置各個職能部門來 進行國家的治理。這種憲法體制上的相似性,也使得兩岸監督制度的比較有了超 越監督制度本身的意義。在這種比較中,我們可以看到,台灣的憲政改革,實際 上在憲政的根本理念上的轉變,是從權能分離的憲法走向權力分立制衡的憲法,
而監察院作為其中一個不合時宜的存在,必將走向消亡。而大陸的法律監督體制,
則是在有較好的憲法制度環境之下,由於現實層面的原因而無法實現其應有的定 位和功能。
因此,筆者認為,本文最重要的不在於檢察監督本身,而是在於我們面對憲 法議題的研究時,到底該從何種視角去處理。當前的憲法研究界,無論是台灣還 是大陸,都充斥著對西方憲政理念的崇敬和喜好,而忽略了本身憲法制度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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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而筆者在學習憲法史時,深感當初的立憲者們,無論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 民共和國,這批制憲的精英對於國家的熱忱和專業知識上的學術精深,都絕不弱 於我們所推崇的歐洲和美國的立憲先賢。我們所面對著自己的憲法文本,也絕對 是充滿著民族智慧和人民的期待的。如果總是去讚美他人,而忽略了我們自己的 偉大的法治文化結晶的研究,實在是可惜至極。
所以,在本文的寫作中,以及在台灣的經歷,都不斷地讓我感受到憲法作為 一部規定國家體制的根本大法,對它當中任何一個條文和制度的研究都必須要建 立在整個憲法框架之內來進行。如果拋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單看檢察監督制度,
我們會覺得檢察監督只能不斷的抗議抗議抗議而沒有真正的實效,因為沒有一個 集權的最高機關來做最終決定。而如果將檢察監督制度放在三權分立的制度底下 考量,則會覺得其存在完全沒有必要性。
因此,本文最終要指明的,是中國大陸的檢察監督制度,有其絕對的必要性 和合理性。憲法所規定的「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絕不僅僅是針對 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審判監督,而是更大層面上的,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 員的監督。而在檢察機關沒有停止、中止或改變國家機關的行為的情況下,關鍵 在於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工作能夠開展起來,使法律監督的程序 有一個最終的解決機制。同時只有檢察監督制度政策的運行起來,法律的執行和 遵守有了制度化的保障,各國家機關的行為才會真正做到依法而行。這也是中國 大陸實現依法治國乃至依憲治國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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