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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監督的由來與變遷

第二節 :中國大陸檢察監督制度的變遷

四、 檢察監督制度的波折與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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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檢察監督制度的波折與中斷

(一)反右派活動擴大化

1957 年 6 月 8 日,中共中央發出了毛澤東親自起草的《關於組織力量準備 反擊右派分子的猖狂進攻的指示》,對反擊右派分子的鬥爭進行了具體的部署:

以大字報為戰鬥武器,在鬥爭中取得經驗,鍛煉人才;反動分子向黨提意見,盡 量使右派吐出一切毒素來,最好讓反動的教授、講師、助教及學生大吐毒素,暢 所欲言;巧妙地推動「左」、中分子發言,反擊右派。從此,全國陸續展開了大 規模的反擊資產階級右派的鬥爭。

反右派鬥爭擴大化,自然也影響到了法律界。一些法學界人士提出的法學觀 點和針對法制工作提出的建議意見,被扣上右派的帽子,進行批判,相關的法律 工作者也被認定為右派分子而受到打壓。例如法律繼承論、無罪推定等法學觀點,

以及針對法制工作所提出的「強調政治,不懂法律科學的專門性」「工農幹部文 化低,寫不出一個像樣的判決」「就司法人員被一棍子打死了」等等意見建議,

都被上升到了政治路線鬥爭的高度進行批判。

這種現象的存在,一方面是由於當時的中國,法律專業人才大多是屬於國民 政府時期所存留下來的一批人員,其對於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並沒有太多的了解,

在理論建設上自然還保有原先西方法律文化的遺留,在提出意見建議時,也更多 的是從自己的法學理論框架出發,而與馬克思主義的法制理論格格不入。另一方 面,共產黨也並沒有做好從革命政黨到執政黨的過渡,在認識上還是保持著戰爭 時期那一套,對於鬥爭和專政有著強烈的信賴。且馬克思主義理論建設實際上也 是處於一種摸索階段,儘管宣佈進入了社會主義階段,但仍然保持著強烈的階級 鬥爭和革命鬥爭的思維模式。這種強烈的矛盾,自然導致「左」傾冒進的錯誤頻 頻發生。

(二) 檢察機關的反右派鬥爭

在反右派鬥爭擴大化的大環境之下,檢察機關本身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極大 地衝擊。這其中最重要的破壞就在於對於檢察機關獨立性和監督職能的否認和破 壞。

對於檢察機關的獨立地位,當時的「左」的思想認為,檢察機關實行「垂直 領導」和「獨立行使職權」,是為了否定或擺脫黨的領導,或者把黨的領導抽象 畫;獨立行使職權是以特權者自居,是為了違背和抗拒黨委的指示和決定,是「向 黨鬧獨立」、「凌駕於黨政之上」。

而針對檢察機關在憲法上的檢察監督的職能,當時的一些檢察人員提出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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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在實踐時往往無法掌握分寸,導致要麼不敢監督,要麼監督範圍過大,超出 了法律監督的範疇。如在高檢領導組對天津市檢察院辦理一般監督的案件進行複 查是,發現大量不屬於一般監督範圍的案件,類似國營商店韭菜爛掉的問題,工 廠噪音過大問題等等。這一現象導致檢察機關以及許多領導層人士認為檢察監督 太過特殊,目前的檢察院工作人員水平不夠,做不了這個工作等等。

同時,在堅持執行一般監督的情況下,也必然會導致各種機關、幹部、領導 的非難和職責。主張一般監督的檢察人員在實踐過程中往往會和地方領導發生衝 突,意見相左,這種情況大量積累,就會導致其他部門對於檢察監督工作的不理 解和反對。如 1957 年中央法律委員會召開擴大會議,就司法、檢察、公安工作 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會上,公安部部長羅瑞卿就對檢察院工作提出意見:「檢 察部門有右傾,該批捕的不批捕,對監督幹部違法強調的多,只監督幹部違法,

不問敵情如何,對共同打擊敵人強調的不夠」;「某些司法部門、檢察院、法院強 調司法獨立,垂直領導,不聽黨的話」;「三個機關互相監督執行不當,不是分工 負責,互相制約,互相配合,而是互相抵消力量,束縛了手腳」等等。

最終,這種外部的批評和壓力伴隨著大環境的變化,影響到了檢察體系內部。

1957 年 12 月召開的全國省、市、自治區檢察長會議對反右派鬥爭以來的檢察工 作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討論:

1、針對檢察機關的方針及人物問題,肯定檢察機關的經常性的主要工作,

應該是審查批准逮捕、審查決定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勞改檢察等工作。對於檢 察院內部堅持一般監督的意見,認為這一派的意見是在否認和抗拒黨的領導,否 定檢察機關的專政職能,企圖把專政的武器指向黨和國家機關。搞獨立王國,和 黨組織分庭抗禮等。

2、關於一般監督工作,粉飾太平,認為目前黨和國家機關對於法律法令的 執行都是有力的,正確的,整個黨和國家的體系是統一的,因此沒有必要經常性 的搞一般監督。以 1956 年下半年對一般監督工作試點的調查情況為例,否定一 般監督的合理性和正確性。

另外,會議強調了要克服右傾偏向的問題,堅持黨的領導等。

這次在反右派鬥爭開展後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會議,以「左」傾思想為指導,

實質上否定了《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所確立的垂直領導的領導體制以及檢察院一 般監督的職權。在這一基礎上,對於檢察制度進行了一定的調整:對於一般監督,

名義上保留,實際上備而不用;對於垂直領導,以政策的方式加以否定,實際上 回到了雙重領導職;確立黨委審批案件制度。

在此之後,隨著反右活動進一步的擴大化,檢察體系對於一般監督幾乎是談 虎色變。檢察機關的工作基本上集中到了打擊犯罪的領域。檢察監督名存實亡。

(三) 檢察機關的廢除

隨著反右活動擴大化,以及大躍進等運動的開展,檢察機關作為獨立機關的

1966 年,文化大革命爆發,檢察機關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打擊和毀滅。1966 年 12 月 18 日,江青在接見紅衛兵時說:「公安部、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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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檢察機關的權限由公安機關行使。之後憲法修改小組向中央的報告中提出不 設檢察機關的意見,毛澤東原則同意該份報告。

1975 年 1 月 17 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了《中華 人民共和國憲法》(稱七五憲法)。其中第 25 條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各級公 安機關行使」。

至此,檢察機關被正式的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