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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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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請領資格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 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111

(六) 給付金額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112

(1) 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

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2) 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 超過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113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 由國庫補足之114。此外,勞工退休金中所有收益均免課稅捐115

(七) 其他要求

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16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

一、 敬老金(Subsidy for Senior Citizen)

為體現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長者的關懷,並弘揚敬老美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

11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

11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3 條。

113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5 條。

114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3 條。

115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4 條。

116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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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於2005年開始向長者發放「敬老金」。敬老金為福利性質並屬退休保障中的第 零支柱。

(一) 法規依據及負責機構

敬老金之法規依據為於2005年8月1日於公報第31期第一組刊登之澳門 特別行政區第12/2005號行政法規《敬老金制度》。根據此行政法規第二條,

敬老金申請的接收及處理,以及敬老金的發放,均由社會工作局負責。

(二) 保障對象

只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合乎申請敬老金之資格。

(三) 資金來源

發放敬老金而引致的負擔由社會工作局的本身預算承擔117

(四) 保費

敬老金為社會福利性質,不需要事先繳交任何費用。

(五) 請領資格

年滿六十五歲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可申請敬老金118

117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12/2005 號行政法規《敬老金制度》第 11 條。

118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12/2005 號行政法規《敬老金制度》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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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給付金額

現時敬老金金額為每年澳門幣6,000元。而獲發放敬老金的權利隨受益 人死亡而終止119

(七) 其他要求

如受益人在澳門以外地方居住,獲維持發放敬老金的權利取決於生存證 明的作出。生存證明須透過每年提交受益人居住地的主管機關或在該地獲認 可的醫療機構所發出的檔,又或每年受益人攜帶其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 證或足以識別其身份的文件親臨社會工作局報到為之120

申請之前一年已符合資格收取敬老金,受益人可提出追補前一年度之敬 老金申請。

二、 社會保障制度(Social Security System)

社會保障制度旨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 保障,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素質121。社會保障制度包括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

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及喪葬津貼122。養老金為退休保障中的第一支柱 並於下列介紹。

(一) 法規依據及負責機構

社會保障制度之法規依據為於2010年8月23日於公報第34期第一組刊登 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基金為社會

119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12/2005 號行政法規《敬老金制度》第 10 條。

120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12/2005 號行政法規《敬老金制度》第 7 條。

121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 2 條。

122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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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制度之執行機構123而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於社會保障的給付負連帶責任

124

(二) 保障對象

根據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透過合同在雇主的支配及領導下工作並收取 報酬的澳門居民屬強制性供款。強制性供款亦包括受聘為在澳門登記的企業 於外地分支或代理機構工作的澳門居民125。而其他成年(18歲或以上)的澳 門居民適用任意性制度126

(三) 資金來源

財政收入主要來自:

(1) 制度的雇員、雇主、任意性制度供款人士的定額供款、

(2) 政府總預算經常性收入的1%撥款及 (3) 博彩撥款。

(四) 保費

根據第37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供款金額為每月澳門幣四十五元,其 中雇主負擔澳門幣三十元而受益人負擔澳門幣十五元。屬任意性制度者則由 受益人自行繳納全份供款澳門幣四十五元127

此外,欠繳供款需支付遲延利息。其每月利率為所欠供款總額的百分之 三,利息金額少於澳門幣五十元則按澳門幣五十元徵收128

123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 7 條。

124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 4 條。

125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 10 條。

126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 11 條。

127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 19 條。

128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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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請領資格

具備下列要件的受益人可獲發養老金129: (1) 年滿六十五歲;

(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至少七年;

(3) 已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至少六十個月。

(六) 給付金額

於2011年1月1日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前登錄之受益人,

根據第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現時養老金給付金額為每月澳門幣3,000 元。

於2011年1月1日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生效後登錄之受益人,

養老金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130

(七) 其他要求

養老金的維持發放取決於每年的一月受益人證明其在生131。到期給付的 時效為五年,自債權人知悉獲發放有關給付之日起計132

129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 31 條。

130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 32 條。

131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 36 條。

132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4/2010 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 29 條。

養老金金額=養老金金額上限 × 實際供款月數 360

 實際供款月數,最多為三百六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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