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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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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

一、 公共福利金計劃(Social Security Allowance Scheme)

公共福利金計劃是為嚴重殘疾或年齡在65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現 金津貼,以應付因嚴重殘疾或年老而引致的特別需要。 此計劃為福利性質並屬 退休保障中的第零支柱。

這項計劃包括普通傷殘津貼、高額傷殘津貼、高齡津貼及長者生活津貼。除 長者生活津貼外,在此計劃下發放的津貼均無須申請人接受經濟狀況調查。而下 列主要介紹高齡津貼及長者生活津貼。

(一) 法規依據及負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 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而公共福利金計劃就是社會政策中的其 中一項,目的在於提供津貼予老年人士。

社會福利署是勞工及福利局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社會保障制度,例如 處理社會福利申請、核實申請人的資料及發放各項福利133

(二) 保障對象

只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才有資格領取津貼。

(三) 資金來源

津貼的經費全由政府收入支付。

133 余肇中,胡志華,周嘉榮(2012),選定地方的退休保障制度(RP01/11-12),香港:立法 會秘書處資料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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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保費

受益人無需預先繳交任何保費。

(五) 請領資格

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才有資格領取津貼:

(1)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

(2) 在緊接申請日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亦視 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3) 沒有領取本計劃下的其他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此外,受益人年齡在65歲或以上而收入及資產並沒有超過規定的限額合 合乎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由2013年2月1日起,單身人士的資產上限限 額為港幣193,000元,並且每月總收入不超過港幣6,880元。而夫婦的資產上 限限額為港幣292,000元,並且每月總收入不超過港幣10,940元。

資產限額

(港幣)

每月入息總額

(港幣)

單身人士 193,000 6,880 夫婦 292,000 10,940

表格 1: 長者生活津貼入息資產限額134

領取高齡津貼的資格為年齡在70歲或以上之永久性香港居民,而此津貼 沒有對受益人之資產及每月入息設置限額。

(六) 給付金額

自2013年4月1日起,長者生活津貼為每月港幣2,200元。而自2013年2月

134 香港社會福利署(2013),長者生活津貼:申請資格,取自:

http://www.swd.gov.hk/oala/index_e.html#s4,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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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起,高齡津貼為每月港幣1,135元。

(七) 其他要求

長者生活津貼及高齡津貼均限制受益人於領取津貼期間,繼續在香港居 留。

二、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強積金為退休計劃中的第二支柱,而強積金計劃分為三類:

(1) 集成信託計劃:集成信託計劃是最常見的強積金計劃,公開讓參與計劃雇主 的雇員、自雇人士及把累算權益從其他計劃轉移過來的人士參加。

(2) 雇主營辦計劃:只限受僱於同一雇主或其有關連公司的雇員參加。

(3) 行業計劃:特別為飲食業和建造業的雇員而設,尤其是臨時雇員(即由雇主 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 60 日的雇員)。

(一) 法規依據及負責機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之 主體法例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專責規管及監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及 職業退休計劃的運作。

(二) 保障對象

強積金是以僱傭為基礎的退休保障制度。除獲豁免人士外,凡年滿18 歲至未滿65歲的一般雇員、臨時雇員以及自雇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下述類別的人士為獲豁免人士,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1) 家務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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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雇小販;

(3) 受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及津貼或補助學 校的教員);

(4) 獲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5) 來港工作不超過 13 個月或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以及 (6) 駐港歐洲聯盟屬下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雇員。

強積金旨在只涵蓋在香港或從香港受僱的雇員。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的 雇員,如與香港有足夠聯繫,亦可能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三) 資金來源

強積金由累積供款及投資回報組成,並統稱為「累算權益」。

為雇員作出的強制性供款一經支付予強積金受託人,即全數及立刻歸屬 於該雇員。以強制性供款進行投資所產生的投資回報,亦會全數及即時歸屬 於該雇員。

(四) 保費

受強積金制度涵蓋的雇員和雇主均須定期向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雙方 的供款額均為雇員有關入息的5%,並受限於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準。就 月薪雇員而言,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準分別為港幣6,500元及港幣2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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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有關入息

(港幣)

強制供款

僱主部分 僱員部分

低於 $6,500 有關入息 x 5% 無須供款

$6,500 至 $25,000

有關入息 x 5% 有關入息 x 5%

高於 $25,000 $1,250 $1,250

表格 2:強積金供款比例135

目前的最低有關入息水準為每月港幣6,500元,適用於2011年11月1日或 之後開始的供款期,而目前的最高有關入息水準則為每月25,000元,適用於 2012年6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供款期。

「有關入息」是指雇主以金錢形式已支付或須支付予雇員的任何工資、

薪金、假期津貼、費用、傭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包括 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利益),但不包括《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下的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雇員和雇主均可選擇在強制性供款以外,作出額外的自願性供款。

(五) 請領資格

由於強積金制度旨在協助就業人士為晚年的生活作好儲蓄準備,因此計 劃成員必須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到 65 歲的退休年齡才 可提取累算權益。然而,在若干情況下,計劃成員如符合特定要求,則可在 65 歲前提取累算權益。這些情況包括:

(1) 年屆 60 歲並提早退休;

(2) 永久離開香港;

(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135 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2012),供款,取自:

http://www.mpfa.org.hk/eng/mpf_system/system_features/contributions/index.jsp,最後瀏覽日期:

201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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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帳戶結餘不超過港幣 5,000 元,而且在過去 12 個月沒有向強積金計劃作 出供款;或

(5) 死亡(累算權益將成為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可由遺產代理人申索)。

(六) 給付金額

當供款人年滿65歲可一次性提取個人帳戶內之累算權益,然而,這並非 強制性必須立即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