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建議
二、 臺灣及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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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政協助
勞工於海外居住,可以以郵寄或透過網路進行申請老年給付的動作。但 澳門養老金的申請必須由受益人親身前往社會保障基金申請。此規定對於海 外居住的受益人尤其麻煩,因為受益人必須為此申請而回澳。而透過雙邊協 議,養老金的申請可允許於臺灣進行,而非只限澳門。此外,兩地的申請手 續亦可以作統合,這樣勞工即可以於其中一地同時申請兩地給付,例如在臺 灣進行申請並同時自動完成澳門的申請。這樣的統合申請可以通過澳門的社 會保障基金或臺灣的勞工保險局進行,視乎勞工居住於臺灣或澳門。
除居住於臺灣的臺灣人可獲豁免外,居住於海外的受益人,包括外籍人 士及臺灣人,領取年金給付者需每年提供一次生存證明。而生存證明亦可以 以郵寄方式提交。然而,澳門養老金規定受益人必須每年親臨相關機構辦理 在生證明。對於海外居住的勞工來說,每年必須回澳辦理在生證明是浪費時 間及金錢的。而通過訂定雙邊協議,可以允許澳門養老金的生存證明於臺灣 勞工保險局辦理,而老年給付的生存證明可於澳門社會保障基金辦理。此外,
通過訂定雙邊協議,可以允許勞工只需向居住地每年提供一次生存證明,而 不需單獨向臺灣及澳門各提供一次證明。
二、 臺灣及香港退休保障攜帶之可行性 (一) 公平對待
於臺灣工作的香港勞工可以參加勞工保險,因此並不會有退休制度覆蓋 上的問題。然而,香港並沒有設置第一支柱的社會保障。雖然於香港工作的 臺灣勞工受到與本地香港勞工同等待遇,但實際上勞工要面對因雙重不覆蓋 所產生的攜帶性損失。而此問題可通過允許勞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提供 更高的國民年金月投保薪資階級以供勞工選擇。
相反,於第二支柱中,臺灣勞工受到香港強積金的覆蓋,但於臺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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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香港勞工則要面對雙重不覆蓋的問題。這是因為勞工退休金只有本地勞工 合乎參保資格,而香港的強積金則只覆蓋於香港工作的勞工。基於公平對待 原則,應該允許香港勞工參加勞工退休金以解決此問題。
(二) 決定適用法規
臺灣及香港之外派勞工均受到家國的保障,而且同時受到工作地的制度 覆蓋。香港勞工被派至臺灣工作,可以同時參加香港強積金及臺灣勞工保險。
此情況下勞工可以同時受到第一支柱及第二支柱的覆蓋。然而,被外派至香 港的臺灣勞工則有雙重覆蓋的問題。因為外派勞工受勞工保險以及勞工退休 金的保障,但同時又受香港強積金的覆蓋。這情況下則產生雙重覆蓋的問題,
而這情況可以透過豁免參加工作地的退休保障來解決,即豁免參加香港的強 積金。此外,亦可以設置豁免期限,即勞工於香港工作超過規定期限應豁免 參加勞工退休金制度。
香港現時只提供第二支柱的職業性退休保障。而這帶出一個問題為到底 退休制度覆蓋應否以第一支柱及第二支柱分開獨立看待。若退休制度是作整 體考量,臺灣移動勞工其實受香港強積金覆蓋,而香港勞工則受勞工保險覆 蓋。此情況下並不會發生雙重不覆蓋的問題。但臺灣勞工同時受強積金及國 民年金的覆蓋,因而產生雙重覆蓋的問題,而解決方法為豁免勞工參加非職 業性保障的國民年金即可。
另外,退休制度若是不分支柱而作整體看待,被外派至臺灣的香港勞工 則有雙重覆蓋的問題。解決方法為視乎勞工於臺灣工作的時間,決定豁免參 加強積金或是勞工保險。
(三) 給付請求權之確保
若臺灣勞工於香港工作的期間仍能參加國民年金,因為年資可與勞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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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計算,所以不會有投保年資上的問題。但若勞工豁免於國民年金,勞工則 有可能因不足 15 年的投保年資而不能申請年金給付。而此問題可以以通算 香港及臺灣投保年資的方法解決。這樣勞工就不會因為投保年資分隔兩地而 不能達到請領老年年金的資格。另一方面,若香港勞工於臺灣工作的時間不 夠長,亦有機會不能達到請領老年年金的資格。若雙方同意,而此問題同樣 可以通算年資解決。同樣,應用比例計算或直接計算以調整給付金額。
但事實上,勞工保險與強積金的性質和結構有著巨大的差別,而要將強 積金的投保年資累計以達勞保請領資格是不公平的。因此,雖然兩個制度的 年資累計是可行,但是卻不建議。
強積金是確定提撥制而且對請領給付沒有設投保年資的限制。強積金是 可以完全攜帶而且不需要年資累計。相反,臺灣的勞工退休金制度要求被保 險有 15 年或以上投保年資才可申請月領退休金。如果勞工離臺工作,則有 可能不能達到 15 年投保年資的規定。此問題亦可靠累計年資解決,但不需 要對給付金額作出調整,因為給付金額相等於個人帳戶餘額。而給付只是分 期支付,並不會超過個人帳戶餘額。
(四) 於境外發放給付(給付出口)
上述曾提及,臺灣的給付是允許直接支付至國外銀行戶口的。但在香港,
強積金的支付並非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負責的。而是受益人向管理其 戶口的受託人獨立申請的。而受託人需要 30 日內以支票或銀行轉帳方式支 付受益人其帳戶內的累算權益。所以給付能否直接支付至國外的銀行戶口,
要視乎受託人的規定。但不論可否,臺灣與香港之間是沒有設置給付出口的 限制,所以勞工可以自行轉移強積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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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政協助
台灣與香港的退休年齡不一,因此申請退休的時間亦未必一樣,因此不 建議允許兩地的申請於其中一個地方進行同時進行。相反,兩地的申請最好 是分開進行。因為強積金的提取年齡為 65 歲,但並非強制性必須馬上提取 累算權益。當市場表現欠佳時,與其以較低的單位價格領取強積金,倒不如 把累算權益保留在帳戶內。提取累算權益的時間會對金額有所影響,所以建 議兩地的申請獨立進行。
另外,要統合申請的服務地點亦是不可能的。因為強積金的提取並非由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負責的,而是由各個受託人獨立進行支付的。所以 要在國家層面上統合兩地之行政服務是很困難的。事實上,臺灣及香港均沒 硬性規定,受益人必需親自前往相關機構作出申請。這表示勞工即使身處海 外亦能申請給付,所以即使兩地間缺乏行政服務統合,問題亦不大。
三、 臺灣及中國退休保障攜帶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