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兩岸四地退休保障攜帶之可行性分析
三、 臺灣及中國退休保障攜帶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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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政協助
台灣與香港的退休年齡不一,因此申請退休的時間亦未必一樣,因此不 建議允許兩地的申請於其中一個地方進行同時進行。相反,兩地的申請最好 是分開進行。因為強積金的提取年齡為 65 歲,但並非強制性必須馬上提取 累算權益。當市場表現欠佳時,與其以較低的單位價格領取強積金,倒不如 把累算權益保留在帳戶內。提取累算權益的時間會對金額有所影響,所以建 議兩地的申請獨立進行。
另外,要統合申請的服務地點亦是不可能的。因為強積金的提取並非由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負責的,而是由各個受託人獨立進行支付的。所以 要在國家層面上統合兩地之行政服務是很困難的。事實上,臺灣及香港均沒 硬性規定,受益人必需親自前往相關機構作出申請。這表示勞工即使身處海 外亦能申請給付,所以即使兩地間缺乏行政服務統合,問題亦不大。
三、 臺灣及中國退休保障攜帶之可行性 (一) 公平對待
於中國工作的臺灣勞工可以與本地勞工一樣參加中國的第一及第二支 柱社會保障制度。然而,中國的企業年金是企業自願性設立的制度,而且覆 蓋率不高。但此問題亦不能通過訂定雙邊協議解決。
另一方面,於臺灣工作的中國勞工只能參加勞工保險,但不能與本地勞 工一樣參加勞工退休金制度。而此問題可以以允許中國勞工參加勞退來解決,
但此方法牽涉到修法的問題,所以亦不容易實行。此外,雖然中國有設立第 二支柱的企業年金,但低覆蓋率下亦非所有於中國的臺灣勞工能享有此支柱 之保障。基於公平原則下,應把中國勞工納入勞退的保障範圍是存在爭議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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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決定適用法規
臺灣與中國的第一支柱退休制度很相似。勞工,包括外籍勞工,是強制 性參加臺灣的勞工保險以及中國的職工保。當勞工離開家國的時候,可轉至 臺灣國民年金或中國的城居保。亦即於中國工作的臺灣勞工是受國民年金以 及職工保而於臺灣工作的中國勞工是受城居保以及勞工保險的覆蓋。對於中 國工作的臺灣勞工及臺灣工作的中國勞工來說,均有雙重覆蓋的問題。最簡 單的解決方法為豁免勞工於其中一方的保障。事實上,中國已經與德國及南 韓簽訂雙邊協議,以豁免其勞工參加中國的退休保障制度。然而國民年金及 城居保並非職業性退休保障,應否視為雙重覆蓋亦是一個問題。假如答案是
「是」,則建議豁免於家國加保並參加工作地的職業性退休保障制度。假如 答案是「否」,則不會有雙重覆蓋的問題。
除直接豁免勞工參加家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外,設置豁免期限亦是可行性 之一。即臺灣勞工短暫性於中國工作,可豁免參加中國的職工保並繼續受到 臺灣勞工保險的保障。因此移動勞工則不會產生退休制度分離的情況,特別 是只於中國工作一段短時間的勞工。但這需要協約國雙方同意短暫的定義以 制定豁免期限。何謂「短暫」並沒有標準及統一的解釋,例如香港的「短暫」
豁免期限則定為 13 個月。
另一方面,臺灣勞工被外派至中國工作亦面對雙重覆蓋的問題。但此雙 重覆蓋與上述的情況並不一樣,因為外派勞工是同時受到中國與臺灣之第一 及第二支柱職業性退休制度的雙重覆蓋。而勞工應該豁免參加其中一方以避 免雙重覆蓋。由於僱傭關係是仍然存在於家國,因此建議豁免勞工於工作地 加保,或制定豁免期限。若勞工於就業國的工作時期超出豁免期限,例如美 國的期限為 5 年,勞工則不再獲得豁免,並應參加就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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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給付請求權之確保
在臺灣及中國,投保年資對於給付金額有著重要的影響。因為雙方的制 度均要求最低 15 年的投保年資方合乎申請月領給付的資格。雖然臺灣勞工 於中國工作期間仍可參加國民年金以繼續其臺灣的投保年資,但中國的職工 保就不一定能獲得足夠的投保年資。若勞工只有少於 15 年的投保年資只能 一次性領回個人帳戶餘額,並不能獲得統籌養老金之部分。另外,若按上述 建議之勞工豁免參加國民年金,勞工則有機會同時不能申請勞保的老年年金 給付。這年資不足的問題會導致勞工退休給付金額上的損失。
於臺灣工作的中國勞工亦面對同樣的問題,甚至更差。因為中國的城居 保及職工保年資不能合併計算。結果勞工不論有沒有參加城居保,勞工都必 須於兩地獨立取得至少 15 年投保年資以合乎申請月領給付的資格。而此問 題可以通過通算兩地的投保年資解決。
而通過通算年資下,臺灣給付計算方式應該用比例計算或直接計算,視 乎計算時所用的年資為最低投保年資或實際投保年資。而在中國,養老金給 付是分兩部分而兩部分均建議用比例計算法。第一部份為個人帳戶養老金,
即按月領取個人帳戶餘額。雖然勞工係取回個人帳戶的金額,但並不建議應 用直接計算法,因為勞工若已取回帳戶內全部金額後仍然在生,則由統籌養 老金支付同等金額直至受益人死亡。而應用比例計算法則可以延遲勞工取回 帳戶內全部金額,亦即延遲統籌養老金支付補貼的時間。第二部分為統籌養 老金,此部分涉及政府補貼及雇主繳納之保費,而且所有受益人均領取相同 金額,而基於公平原則,因此亦建議利用比例計算法以調整給付金額。
中國的企業年金沒對領取給付設最低投保年資限制,但臺灣的勞工退休 金則定為 15 年。因此,亦建議兩個制度之間可透過雙邊協議以達至通算年 資,但並不需要對給付金額作出調整,因為勞退給付只是領回勞工個人帳戶 的餘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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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中國有訂立外籍人士離開中國時可一次性取回個人帳戶餘額 的規定,但若臺灣要增加此項規定,則有四項問題需要思考216:
(1) 儘管勞保保費可精算各項給付的費率比率,但勞保條例係屬綜合保 險,並非分項保險,增列如此的設計,是否合宜?
(2) 勞保基金已存在嚴重潛藏債務,增列如此的設計,恐令潛藏債務更 趨嚴重,是否有當?
(3) 若要允許退回保險費給離境的外籍勞工,要退回多少為適當?
(4) 政府對有一定雇主勞工的保費補貼,外籍勞工亦享有,政府能否取 消外籍勞工之保費補助?
而「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社會安全協議之可行性研究 – 以勞工保險為 例」之研究報告指出,臺灣目前尚不宜採取退回保險費的策略217。
(四) 於境外發放給付(給付出口)
中國的社會保障是缺乏全國性的統一。國家只提供一般的規定,而各省 市則按國家之規定訂立各自的執行辦法。例如深圳市的養老金只限發放至 7 間本地銀行帳戶218,而上海市則允許支付至 11 間銀行219。不同的省市會有 各自對發放養老金的規定,所以養老金能否直接支付至海外銀行則視乎養老 金發放地的規定。
通過雙邊協議,可以規定於全國各地均允許養老金直接支付至臺灣銀行 帳戶,甚至是其他國家。然而此規定亦非必然,因為勞工亦可以於個人層面 進行國際匯款的動作。雖然中國沒有對臺灣設置給付出口限制,但其實中國
216 同註 213,頁 59。
217 同註 213,頁 59。
218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2008),企業參保員工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核准,取自:
http://www.szsi.gov.cn/zxbs/bszn/siyl/200811/t20081124_1046.htm,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13 日。
219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2012),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待遇申領,取自:
http://www.12333sh.gov.cn/200912333/2009bmfw/ztfw/bszn/shbx/01/201208/t20120810_1140997.
s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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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並非所有銀行均提供國際匯款的服務。
(五) 行政協助
以深圳市為例,申請可以由受託人代為執行,並沒限制必須由受益人親 自申請。另一方面,於海外居住的受益人可以提供所在國的公證機構開具的 生存證明,例如領事館等220以完成認證手續。但這亦是各省市均有不同的規 定,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行政程式及手續。
雖然中國及臺灣之申請給付及生存證明均沒有要求受益人必須親自回 國完成,但若兩地之程式可以統合,即允許行政手續只需於其中一地進行,
可以為受益人帶來方便,以及節省時間金錢。然而,中國內部的行政手續仍 未能全國統一,而臺灣要與各地區獨立統合是較難執行的。因此,現時兩地 要對行政協助作出統並不容易。
220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2008),張先生是一位退休老人,退休後隨子女長期居住在國外,
咨詢如何辦理每年一次的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手續?,取自:
http://www.szsi.gov.cn/bwbd/ylbs/sqylbxdylc/201105/t20110516_4102.htm,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