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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標準年齡,因而產生仍未合資格領取給付的問題。另外,各地方的退休年齡 不一,勞工未必能於實際退休的那一年,同時申請所有地方的退休金。

第三節 第二支柱

一、 退休制度的覆蓋

(一) 於澳門、香港及中國工作之臺灣勞工

澳門公積金個人帳戶181 於 2012 年 10 月 15 日生效。設立公積金個人帳 戶旨在處理由公帑向澳門居民作出的撥款,以加強及提升居民尤其是長者的 社會保障和生活素質;以及有助於將來在澳門社會保障體系內建立中央公積 金制度。將來或許會改設成如香港強積金或新加坡公積金等制度。然而至今 只是一個處理向澳門居民作出的撥款的一個帳戶,而非退休制度中的一環。

所以澳門是沒有第二支柱的退休保障,所有勞工,不論本地或外籍,均是零 覆蓋。

香港強積金的覆蓋相對較廣,因為所有本地勞工係屬強制參加。於香港 工作之外籍勞工亦屬強制參加,但可留港的工作簽證低於 13 個月者則可獲 豁免。若之後工作許可獲得延長,則從第 13 個月後起的第一天不再豁免。

換句話說,臺灣勞工於香港的工作許可一開始即為 13 個月以上者,屬強積 金覆蓋範圍。但若工作許可一開始為 13 個月以下並之後得到延長,勞工即 失去首 13 個月的強積金覆蓋。

中國的企業年金沒有對參保人之國籍作出限制,但此年金之設立並非強 制性的,而且設置企業年金的比例不高。根據 2011 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 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182,中國有 76420 萬就業人口。然而只有 4.49 萬戶企 業建立了企業年金而參加勞工人數只有 1577 萬。中國企業年金的覆蓋並非

181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 14/2012 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

182 同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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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決於勞工的來源國家,而是基於勞工在什麼企業工作。

雖然臺灣設立勞工退休金,但此制度只覆蓋於臺灣工作之臺灣籍勞工。

即離臺工作的臺灣勞工,除非為外派員工且與臺灣之公司保有僱傭關係,否 則不能參加勞工退休金制度。因此,在澳門工作之臺灣勞工亦要面對雙重不 覆蓋的問題。相反,臺灣員工被外派至香港或中國工作,則產生雙重覆蓋的 問題。

臺灣勞工於…工作 澳門 香港 中國

一般勞工 雙重不覆蓋 / /

外派勞工 / 雙重覆蓋 雙重覆蓋

表格 9:於外地工作之臺灣勞工所面對之第二支柱退休保障覆蓋問題

(二) 於臺灣工作之澳門、香港及中國勞工

雖然臺灣設立勞工退休金,但此制度只覆蓋本地勞工。外籍勞工不符合 參保資格,亦即香港及中國勞工在此支柱均面對雙重不覆蓋的問題。而澳門 則本身並未設置第二支柱之保障制度。

勞工由…到臺灣工作 澳門 香港 中國

一般勞工 / 雙重不覆蓋 雙重不覆蓋

外派勞工 / / /

表格 10:外籍勞工於臺灣工作所面對之第二支柱退休保障覆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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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保年資

第二支柱為確定提撥制,通常都沒有對投保年資作出限制,因此不會引起因 投保年資不足而不能請領給付的問題。不論勞工繳納保險多少年,均能取回個人 帳戶內之金額。而臺灣的規定稍有不同,勞工退休金的投保年資會影響其請領方 式。只有 15 年或以上投保年之勞工可以申請月領退休金,否則只能以一次請領 的方式領取。不過請領的方式不會影響可請領之金額,因為退休金金額仍是根據 個人帳戶餘額而發放。

三、 退休金額度

比起確定給付制,確定提撥制下勞工個人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及更高的投資風 險183。例如香港的強積金,是由民營機構進行投資,政府只負責監管,而勞工則 需要自行選擇投資計劃及承受風險。在經濟低迷的情況,如 2008 年之金融海嘯 及近年之歐債危機,有可能會產生負投資回報。在 2011 年,強積金的投資回報 為 -8.41%,平均每名勞工損失港幣 13,000 元184。但臺灣的勞工退休金是由政府 統一進行投資,並規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銀行 2 年定期存款利率,如 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185。由於臺灣設有最低投資回報率,投資風險的負擔則由個 人轉移至政府的身上。

此外,第二支柱亦有兌換率之問題,以及可能發生不足額保險的情況。另一 方面,勞工於家國或其他非退休金發於國家的地方領取退休金,國際匯款是不可 避免的。可是,國際匯款通常需要收取手續費,因此會對退休金金額有所扣減。

退休金徵稅亦是可攜性的問題之一。若勞工領取退休金之地方與退休地並非 同一國家,勞工則有機會被雙重徵稅。而雙重徵稅協定一般是規定由居住地區徵

183 同註 28,頁 4。

184 Now 新聞 (2012),強積金回報金融海嘯以來最差,2012 年 1 月 4 日。

185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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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從而可以避免雙重徵稅的問題186。不過此論文所選取之四個地方均沒有對退 休金進行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