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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四、 企業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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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計發月數計算,個人帳戶支取完畢後,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157。 而基礎養老金是按退休時各地方之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勞工本人指數 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計算158

此外,深圳市規定,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同時可按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享受地方補充養老保險之待遇159。而上海市規 定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按不低於同期居民1年期銀行定期儲蓄 存款利率的利率計息160

(七) 其他要求

受益人需每年提供生存證明。

四、 企業年金(Occupational Pension)

現時雖然有《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管企業年金,然而此年金為企業及其職 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161。此試行 辦法只提供制定一個企業年金方案的框架,而各企業與各自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 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適用於該企業之年金方案162。企業年金旨在更好地保障企 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屬退休保障制度中的第二支柱。

157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保險養老條例》第 23 條。

158 參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本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7)27 號)及《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保險養老條例》第 22 條。

159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保險養老條例》第 24 條。

160 《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 18 條。

161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 2 條。

162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 4 條。

基礎養老金=

(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2 × (1% × 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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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規依據及負責機構

企業年金之法規依據為於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之《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163

經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之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 所在地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164,即地方之人力資源和社 會保障部。深圳市甚至設立深圳市企業年金管理中心以管理企業年金基金。

(二) 保障對象

保障對象範圍由企業及工會或職工代表共同協商決定,並記錄於企業年 金方案內。

(三) 資金來源

企業年金基金由企業繳費、職工個人繳費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 益所組成165

(四) 保費

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 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166

163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20 號。

164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 6 條。

165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 9 條。

166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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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請領資格

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領取企業年金167

(六) 給付金額

企業年金為職工個人帳戶中的餘額,可一次或定期領取168

167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 12 條。

168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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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澳門 香港 中國

國民年金(不需供款部份) 敬老金 公共福利金計劃 高齡津貼

法規依據 國民年金法 第 12/2005 號行政法規 基本法第 145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 障法

負責機構 勞工保險局 社會工作局 社會福利署 民政局

保障對象 年滿 25 歲、未滿 65 歲,在國 內設有戶籍之低收入戶或極重 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

澳門永久性居民 香港永久性居民 具中國戶籍居民

資金來源  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 入之款項

 保險費收入

 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 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 項

 利息及罰鍰收入

 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 其他收入

社會工作局之預算 政府預算 政府預算

保費 / / / /

請領資格 年滿六 65 歲 年滿 65 歲  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 年

 在緊接申請日前連續居 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

深圳市:具深圳市戶籍且年齡 在 80 歲以上的高齡老人

北京市:具北京市戶籍且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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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港不超過 56 天﹐亦視 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 規定)

 沒有領取其他津貼或綜 合社會保障援助

長者生活津貼:年齡在 65 歲或 以上而收入及資產並沒有超過 規定的限額

高齡津貼:年齡在 70 歲或以 上

在 90 歲以上的高齡老人

給付金額 兩種計算方式,擇優計給 每年澳門幣 6,000 元 長者生活津貼:每月 2,200 港 元

高齡津貼:每月 1,135 港元

深圳市:

 80—89 歲老人,每人每 月發放 200 元;

 90—99 歲老人,每人每 月發放 300 元;

 100 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 月發放 500 元。

北京市:

 90 歲至 99 歲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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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享受 100 元高 齡老年人津貼;

 100 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每人每月享受 200 元高 齡老年人津貼。

其他要求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 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如受益人在澳門以外地方居 住,獲維持發放敬老金的權利 取決於生存證明的作出

於領款期間,繼續在香港居留

表格 3:四地之第零支柱退休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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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 勞工年滿 60 歲

 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 者,得請領月退休金

 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者,

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 65 歲的退休年齡才可提取累

算權益

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 年齡時,可以從企業年金個人 帳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 年金

給付金額 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 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 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 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 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 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 收益

/ 累算權益 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

其他要求 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 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

表格 5:四地之第二支柱退休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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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勞工兩岸四地跨區移動引起的退休保障問題之探討

Holzmann & Koettl 認為,缺乏退休保障可攜性會對個人勞動市場之決定 以及應對經濟及社會因素造成的風險之能力造成負面影響169。相反,某些學者認 為退休保障可攜性對於勞工決定工作地點之影響不大170。先不論哪一方的學說是 正確的,缺乏國家之間的合作確實會損害於海外工作勞工之退休保障權利。以下 會探討兩岸四地跨區移動之勞工於各支柱中會面臨的退休保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