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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中華民國(臺灣)

一、 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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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兩岸四地之退休制度介紹

第一節 中華民國(臺灣)

一、 國民年金(National Pension)

國民年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年金給付保 障,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二種一次性給付保障。但以下只會介紹國民年 金中的老年年金。

(一) 法規依據及負責機構

國民年金制度實施的法規依據為於2007年7月20日經立法院通過並於同 年8月8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028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之《國民年金 法》。此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77

主管機關為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78。而國民年金之保險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 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79

(二) 保障對象

年滿二十五歲但未滿六十五歲,在臺灣境內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相關社 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應參加此保險為被保險人80

旅居海外之臺灣國民,如果超過2年未持臺灣護照入境而戶籍遷出國外

(非除國籍),則在遷出國外期間不屬於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如戶籍未遷出

77 《國民年金法》第 59 條。

78 《國民年金法》第 3 條。

79 《國民年金法》第 4 條。

80 《國民年金法》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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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或已恢復戶籍,且符合國民年金加保資格,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三) 資金來源

根據《國民年金法》第45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來源如下:

(1) 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

(2) 保險費收入。

(3) 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

(4) 利息及罰鍰收入。

(5) 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6) 其他收入。

(四) 保費

月投保金額為《國民年金法》施行第一年81,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 表第一級定之;第二年起,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 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82。而目前月投保金額仍為施行第一 年規定之新臺幣17,285元。

此保險之保險費率,於《國民年金法》施行第一年為百分之六點五;於 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以後每二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

83。而根據內政部於2012年12月27日公告,保險費率自2013年1月1日起由百 分之七調整至百分之七點五84

國民年金保險費是根據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得出。自2013年1月1

81 《國民年金法》施行第一年為 2008 年。

82 《國民年金法》第 11 條。

83 《國民年金法》第 10 條。

84 中華民國內政部(2012),國民年金保險費率自10211日調整為7.5%-每日最多多付 1.7元,國保基金財務將更為健全並符合世代公平精神,取自: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7034&type_code=&search_date=201212

&pages=0,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17 日。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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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國民年金保險費為新臺幣1,296元(月投保金額 新臺幣17,285元 × 保 險費率 7.5%)。

國民年金保險費負擔比率可分為兩種,而第一種為保費由政府全額負擔。

政府全額負擔保費只適用於低收入戶及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而此部分 被分類為退休保障中的第零支柱。第二種類為保費由被保險人及政府共同負 擔,而此部份被界定為退休保障中的第一支柱。被保險人按不同情況,例如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或中度或輕度身心障礙者等,個人負擔之保費比率亦會 有所不同。一般來說,被保險人需負擔保險費的百分之六十而政府負擔百分 之四十85。自2013年1月1日起,被保險人個人負擔的保費為新臺幣778元(保 險費新臺幣1,296元 × 60%),而政府負擔部分為新臺幣518元(保險費新臺 幣1,296元 × 40%)。

(五) 請領資格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不論 國民年金之保險年資有幾年,均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86

保險人於勞工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此 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87

(六) 給付金額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金額,如果沒有不得選擇 A 式的情況,則依 下列 A 、 B 式計算後,擇優計給:

A式=(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0.65%)+ 3,500元 (自2012年1月起加計金額由3,000元調整為3,500元)

85 《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

86 《國民年金法》第 29 條。

87 《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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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式= 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

如被保險人符合某些特定情況,則不得選擇以A式計給,例如有欠繳保 險費超過10年不能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或已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等。而國 民年金給付自被保險人符合條件(即年滿65歲)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 月止88

(七) 其他要求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