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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國際勞工組織之 1982 年維護社會保障權利公 約(第 157 號)61

第八節 可攜性協議

根據 Forteza 的解釋,調和(harmonization)是主要透過調整(甚至改革)

以減低國家之間制度差異的過程62。然而,調和可能會導致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上 的變化,而且將來修改制度時亦會引起國家主權的問題,因此許多國家並不願意 與其他國家以調和的方式達到退休保障可攜性之目的63

協調(coordination)是指引用一套法規,以不改變國家制度中參數的原則下 達至退休保障可攜性64。而 Hirose、Nikac & Tamagno 指協調是建立一套機制,

讓不同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共同合作,並在維護和尊重每個系統單獨定義和 規則下實現共同的目標65。由於此方法不需要對原有的退休制度作出重大的變更,

因此更為容易被各國所接受。事實上,調和並非必須的,因為在沒有調和的前提 下,仍可應用協調的方式以避免攜帶性損失66。而簽訂協議是協調國家之間的退 休保障計劃中最常用的工具。

一、 多邊協議及雙邊協議

社會保障協議(social security agreement)是協調兩個或多個國家的社會保 障制度以克服移徙勞工及其家屬於就業國領取給付之障礙的一項協議67。 Holzmann、Koettl & Chernetsky 定義社會保障協議為包括外籍勞工與本地勞工

61 同註 14,頁 11。

62 同註 17,頁 6。

63 同註 15,頁 24。

64 同註 17,頁 6。

65 同註 15,頁 24。

66 同註 17,頁 16。

67 同註 15,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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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歧視規定,以及在協約國之間轉移社會保障權利的協議68。就業國與家國之 間簽訂協議,可以幫助於海外工作的勞工維持獲取給付的權利以及預防攜帶性損 失。

根據聯合國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第一項,條約(treaty)是 指各國之間以書面形式締結的國際協定,並受國際法管豁。有些國家會用協約

(agreement)或公約(convention)而非條約。此三項詞彙的意思相近,並可以 互相通用。

雙邊協議(bilateral agreement)是制訂退休保障可攜性中最傳統及最常用的 工具。Holzmann、Koettl & Chernetsky 認為雙邊協議是目前各國之間可攜性的 核心。雙邊協議可以覆蓋整個範圍內的社會福利出口,主要是長期性福利如老年、

遺屬、及失能年金,以及醫療福利69

在養老保障可攜性上,雙邊協議可以70

(1) 只專注於短暫性之移動勞工(豁免對就業國的退休計劃作出供款,並強制性 於家國參保)

(2) 覆蓋全部(合法,甚至非法的)已建立既得權利之移徙勞工

(3) 在國家之間有不同的福利種類(例如基於居留原則及供款計劃)的情況下建 立福利制度

雙邊協議包括兩個協約國而多邊協議(multilateral agreement)牽涉多於兩個 國家。根據 Holzmann、Koettl & Chernetsky,多邊協議是一組國家對所有,或 子集的,已建立之社會福利制定一個總體框架的協議71。歐盟成員國之間的多邊 協議是最有名及發展最好的。

68 同註 14,頁 12。

69 同註 14,頁 11。

70 同註 14,頁 11。

71 同註 14,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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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多邊協議現況

多邊協議最具代表性的是歐盟,而歐盟國之間對社會保障的合作是從 1958年開始的72

由條例(EEC)No. 1408/71規定,歐盟居民從一個成員國移至另一個並 不會遭受任何社會保障權利上之損失。在2003年,歐盟通過條例(EC)No.

859/2003,並將條例(EEC)No. 1408/71之規定擴展至第三國之國民。即第 三國之國民於歐盟成員國之間移動,可以享有與歐盟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及 給付上的權利。而條例(EC)No. 109/2003 規定,第三國國民(難民除外)

在其中一個歐盟成員國居住超過五年,可享有與歐盟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之 權利與義務。

隨著歐盟的不斷擴大,因而建立條例(EC)No. 883/2004 以規範社會 保障制度協調,而其執行條例(EC)No. 987/2009 則於2010年5月1日生效。

這些新規定專注於國家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以及改善條例

(EEC)No. 1408/71 及其執行條例(EEC)No. 574/72 所建立的基本原則。

歐盟在社會保險上的規定是基於三個主要原則73

(1) 任何人均只適用一個成員國的法律(雙重覆蓋於兩個成員國下是不允許 的)

(2) 給予歐盟居民平等待遇(無歧視)

(3) 聚合所有成員國之間的年資

事實上,調和是既無必要,也不足以消除攜帶性損失。而歐盟成員國之 間的退休保障可攜性是基於協調而非調和。

72 同註 13,頁 2。

73 Jousten, A. (2012). The Retirement of the Migrant Labor Force: Pension Portability and Beyond (CESIFO Working Paper NO. 3995). Munich: CESifo, 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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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雙邊協議現況

第一個打破兩個國家之間的社會保障地域限制之公約係 1904 年法國 及義大利所簽訂的協議,目的為提供平等對待予工業意外的移徙勞工。在 1919 年,法國及義大利簽訂另一個協議,允許通算投保年資以符合領取社 會給付的資格74。這是歐洲,亦是全世界第一個雙邊社會保障協議。

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後期以來,美國就與其他有頻繁交易之國家在社會 保障問題上進行協商75。現時美國已經與 24 個國家簽訂雙邊協議,而美國 所簽訂之雙邊協議又稱「累計協議」(Totalization Agreements)。第一個協 議是與義大利簽訂並於 1987 年生效,而最近期的一個是與波蘭簽訂並於 2009 年起生效。

此外,中國亦有與其他國家簽訂在社會保障問題上的雙邊協議。在 2001 及 2003 年,分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社會保險協定》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社會保險協定》,以免除協約國之 移動勞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用。雖然現時只簽訂兩項雙邊協議,但與其他國家 如日本、法國、瑞典及比利時的協商正在進行中76

74 Holloway, J. (1981). Social Policy Harmonisation in European Community. Farnborough: Gower, p.5

75 The U.S.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2012). U.S. 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Agreements.

Retrieved 7 May 2013, from http://www.ssa.gov/international/agreements_overview.html

76 許婧(2012)人保部:與多國雙邊社保協定磋商正在有序進行,中國日報,2012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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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兩岸四地之退休制度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