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建議
一、 臺灣及澳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一、 臺灣及澳門退休保障攜帶之可行性 (一) 公平對待
根據規定,澳門社會保障制度排除外籍人士參加,而臺灣勞工保險亦排 除於海外工作之臺灣勞工參保。因此,於澳門工作的臺灣勞工要面對雙重不 覆蓋的問題。而在公平對待原則下,於澳門工作的臺灣勞工應該獲得與本地 澳門勞工一樣的待遇,而這可以通過簽訂雙邊協議以允許臺灣勞工參加澳門 的社會保障制度以達至。然而,此舉會牽涉到修法問題,因此並不容易實行。
另一方面,修改臺灣之勞工保險法以允許於海外工作的臺灣勞工參加勞 保亦是可行性之一。雖然這並非基於公平原則,但至少可以減低離臺工作之 勞工所面對之退休保障攜帶性損失。但由於勞工保險有規定雇主繳納保費之 部分,所以此舉會牽涉到保險費的問題。假若允許離臺工作之勞工參加勞工 保險,則需考量原由雇主負擔之保費,應由政府支付或是勞工自行負擔。
另一避攜帶性損失的方法為增加國民年金的月投保薪資之選擇性。臺灣 勞工仍可參加國保,而且其投保年資可與勞保合計以達至領取年金給付的條 件。然而,勞工保險的最高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 43,900 元而國民年金的月 投保薪資則固定為新臺幣 17,280 元213。計算保費以及退休給付的其中一項 要件為投保人之月投保薪資,因此,兩個制度的月投保薪資差異使勞工面臨 損失。增加國民年金的月投保薪資的選擇性,例如設置不同等級讓參保人自 行選擇月投保薪資的級數參保,可幫助於外地工作之勞工受到與本地勞工同 等保障。但此方法亦需要法律的修改,所以同樣不容易實行。
另一方面,移動勞工必須至少兩年回臺一次才合乎國民年金參保資格,
雖然澳門與臺灣的距離不遠,而且少於兩小時的飛行時間便能到達,但勞工 仍有不能兩年回臺一次之可能性。此問題或許可以通過雙邊協議,允許於澳 門工作的臺灣勞工豁免回臺的要求。或更直接,若勞工係為供養在臺生活的
213 最後瀏覽日期為 2013 年 5 月 2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配偶或直系親屬而於海外工作,則視該勞工為沒有離開臺灣並豁免兩年回臺 一次的規定。
臺灣的第二支柱,勞工退休金只適用於本地勞工,亦即澳門勞工並不符 合參保資格。雖然澳門本身亦沒設置第二支柱的保障,但於臺灣工作的澳門 勞工與臺灣的本地勞工相比,的確存在差別待遇。允許澳門勞工參加勞工退 休金是其中一個可行性,但卻是有爭議性的。
另一方面,澳門沒有設置第二支柱的退休保障,所以於澳門工作的臺灣 勞工則會失去所有制度覆蓋。而唯一的方法即為允許其參加臺灣的勞工退休 金。然而,此支柱並非社會保障,而是牽涉到雇主為勞工所繳納之退休金。
但要求位於澳門的企業為其臺籍勞工支付保費至臺灣的勞工退休金是根本 不可能的。所以,於澳門工作的勞工只能面對因失去保障覆蓋引致的攜帶性 損失。
(二) 決定適用法規
於臺灣工作的澳門勞工,由於同時有澳門及臺灣的雙重保障覆蓋,所以 可以享有攜帶性增益。而要避免此問題,最簡單的方法為豁免澳門勞工參加 臺灣的勞工保險。或反之,豁免其參加澳門的社會保障制度。而另一個可行 性為設置豁免期限,即澳門勞工於臺灣工作時間短於豁免期限可繼續受到澳 門的保障,否則就必須參加臺灣的勞工保險。而根據勞委會委託研究報告指 出,一般社會保障協議是以五年為豁免期限,必要時亦可延長214。
雖然有不同的方法以避免攜帶性損失,但這並不代表勞工可以自行選擇 其中一個方案。而是通過雙邊協議以訂立一套澳門及臺灣均同意的應用標 準。
臺灣的外派勞工受勞保保障而同時被排除於澳門社會保障制度,因此不
214 藍科正、吳啟新、馬財專(2013),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社會安全協議之可行性研究 – 以勞 工保險為例,臺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研究,頁 5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會產生雙重覆蓋或雙重不覆蓋的問題。但澳門的外派勞工則有雙重覆蓋的問 題,因為澳門勞工必須參加勞工保險,而同時亦可自願性參加澳門的社會保 障制度。此問題可以以豁免勞工參其中一方制度的方法解決,而通常會是豁 免於就業國加保。此外,亦可以設置豁免期限,即外派勞工於臺灣工作超過 規定期限則不獲豁免。
(三) 給付請求權之確保
由於勞工離臺工作可以由勞工保險轉至國民年金,因此不論勞工於甚麼 地方工作均不必擔心投保年資的問題。同樣,在臺工作的澳門勞工可繼續自 願性參加澳門的社會保障制度,因此亦不會產生年資上的問題。但若在臺工 作的澳門勞工如上述建議一樣,只允許參加勞工保險,則會導致投保年資中 斷並分隔兩地。若勞工獲得少於 60 個月的投保年資,勞工則不符合申請澳 門養老金之資格。另外,雖然臺灣勞保沒有為請領給付設置最低投保年資,
但勞工必須有至少 15 年投保年資才能申請年金給付。如果勞工沒有獨立滿 足兩地之請領給付條件,投保年資分隔則有可能影響勞工所能領取之退休給 付額度。
此問題可以以通算兩地之投保年資的方法解決。例如一位澳門勞工於澳 門工作 4 年及於臺灣工作 11 年,勞工則不能領取澳門的養老金,以及只能 領取臺灣勞保的老年一次金。而累計兩地之投保年資,則有總數 15 年,而 勞工則合乎領取養老金及年金給付的規定。但年資通算只適用於幫助勞工達 到規定領取給付的資格,而非用於計算給付金額。若勞工已達到領取給付的 資格,則不會有年資累計的情況發生。此外,給付金額應該要被扣減以反映 另一制度投保年資的幫助程度。
在臺灣,年金給付的計算公式有兩條,而兩種算式均設年資一項。若計 算時所用的年資為 15 年(領取年金給付的最低投保年資),建議應用比例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算方式以反映澳門年資的幫助程度。但若年資是以實際投保年資計算,例如 11 年,以直接計算方式即可。或者兩種計算方式均可應用,擇優給付。
另一方面,澳門養老金舊制的給付,是不論勞工投保年資為多少,只要 達到請領給付之 60 個月的規定,皆為每月澳門幣 3,000 元。而這種給付規 定下應適用比例計算。計算是基於合乎領取給付的最低投保年資,而非勞工 的累計總投保年資。引用上述例子,該澳門勞工可領取之養老金為澳門幣 3,000 元乘以 5 分之 4,而非 15 分之 4。而新制下的給付計算公式中,有包 含實際供款月數一項,因此建議可以利用直接計算的方式。
(四) 於境外發放給付 (給付出口)
除老年一次金外,澳門及臺灣之退休給付均為按月支付直至受益人死亡。
勞工的剩餘壽命於退休時是不能確定的,所以不建議於國家層面上轉移退休 給付。另外,臺灣及澳門的供款及給付計算方式差異性很大,所以國家層面 上轉移供款,然後由接收供款國家發於給付的方式亦同樣不建議。
勞工保險給付可以直接發於至海外的銀行帳戶。這對沒有臺灣銀行戶口 或退休後於海外居住的勞工來說是非常有用的,但國際匯款所需的費用由受 益人支付。然而,澳門的養老金只限支付至澳門本地銀行戶口215。而訂定雙 邊協議可以使養老金允許直接支付至臺灣的銀行戶口。但這並非必須的,因 為澳門沒有對臺灣設置給付出口限制,所以勞工仍可以自己進行國際匯款的 動作。此外,兩地均沒有對退休給付進行徵稅,所以不需要考量稅務豁免問 題。
215 社會保障基金會 (2013),接受社會保障基金給付轉帳的銀行,取自:
http://www.fss.gov.mo/zh-hant/social/social-banklist,最後瀏覽日期:2013 年 5 月 20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五) 行政協助
勞工於海外居住,可以以郵寄或透過網路進行申請老年給付的動作。但 澳門養老金的申請必須由受益人親身前往社會保障基金申請。此規定對於海 外居住的受益人尤其麻煩,因為受益人必須為此申請而回澳。而透過雙邊協 議,養老金的申請可允許於臺灣進行,而非只限澳門。此外,兩地的申請手 續亦可以作統合,這樣勞工即可以於其中一地同時申請兩地給付,例如在臺 灣進行申請並同時自動完成澳門的申請。這樣的統合申請可以通過澳門的社 會保障基金或臺灣的勞工保險局進行,視乎勞工居住於臺灣或澳門。
除居住於臺灣的臺灣人可獲豁免外,居住於海外的受益人,包括外籍人 士及臺灣人,領取年金給付者需每年提供一次生存證明。而生存證明亦可以 以郵寄方式提交。然而,澳門養老金規定受益人必須每年親臨相關機構辦理 在生證明。對於海外居住的勞工來說,每年必須回澳辦理在生證明是浪費時 間及金錢的。而通過訂定雙邊協議,可以允許澳門養老金的生存證明於臺灣 勞工保險局辦理,而老年給付的生存證明可於澳門社會保障基金辦理。此外,
通過訂定雙邊協議,可以允許勞工只需向居住地每年提供一次生存證明,而 不需單獨向臺灣及澳門各提供一次證明。
二、 臺灣及香港退休保障攜帶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