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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中華民國(臺灣)

二、 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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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式= 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

如被保險人符合某些特定情況,則不得選擇以A式計給,例如有欠繳保 險費超過10年不能計入保險年資的情形或已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等。而國 民年金給付自被保險人符合條件(即年滿65歲)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 月止88

(七) 其他要求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89

二、 勞工保險(Labor Insurance)

勞工保險為第一支柱之職業性退休保障,其分類及給付種類如下90: (1) 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2) 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勞工保險包括很多種類,但以下只會針對其中的老年給付做介紹。

(一) 法規依據及負責機構

勞工保險制度之主要法規依據為於1958年頒布並於1960年起施行之《勞 工保險條例》。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而在直轄市則為直轄市政府。根據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勞工保 險局為保險人並負責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而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則負責監督 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

88 《國民年金法》第 30 條。

89 《國民年金法》第 28 條。

90 《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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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障對象

保障對象可以分為強制性參加及自願性參加兩類。年滿十五歲以上,六 十五歲以下,並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之勞工屬強制參加。此 條例之適用範圍亦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91,但排除家庭類外勞(含家庭外籍 看護工與家庭外籍幫傭)、少數外國專業人員及非法外勞。實際從事勞動之 雇主及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事業單位之勞工亦準用此條例之規定,自願參 加勞工保險92

此外,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之在職勞工及被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 供服務者仍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93

(三) 資金來源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為:

(1) 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2) 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3) 保險費滯納金。

(4) 基金運用之收益。

(四) 保費

《勞工保險條例》於2008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 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 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 之十三94。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2年8月27日之公告95,自2013年1月1日

91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

92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

93 《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

94 《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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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8%計算。

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 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96。被保險人月薪資總額低於或等同新臺幣 19,047元視為第一等級而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19,047元。而被保險人月薪資 總額為新臺幣19,048元至19,200元屬月投保薪資新臺幣19,200元之第二等級,

如此類推。最高為月投保薪資新臺幣43,900元之第二十等級97

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 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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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請領資格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請領老年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否則被保險人只能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99

(六) 給付金額

老年一次金給付金額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 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最高給付金額以四十五個月為限100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101

(1)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 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2)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

9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8 月 27 日勞保 1 字第 1010025636 號函。

96 《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

97 詳細月投保薪資分級見附件二。

98 《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

99 《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

100 《勞工保險條例》第 59 條。

101 《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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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 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則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 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 二十。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 一年,依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102

無論被保險人領取老年一次金或老年年金,勞工保險給付均免課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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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其他要求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