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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中鋼工會
本節將以中鋼工會及中鋼勞工董事為主軸,前半段將介紹中鋼工會,概述其 組織架構、團體協約簽訂及爭取勞工權益之概況;後半段將針對中鋼工會以財務 參與模式參與公司經營為核心,概述相關議題。
中鋼工會簡介
11 成立宗旨與組織架構中鋼公司企業工會成立於 1980 年 12 月 30 日,由各部門二級正副主管以 下之員工所組成。中鋼工會之宗旨為由勞工之觀點來發展生產事業、促進會員團 結、保障會員權益、改善會員生活、增進會員知能。
工會組織架構部分,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共有100 名代表,由分 區各單位之會員選舉產生。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最高權力機構,設有 27 席理事,由代表選舉產生;監事會為監督理事會之監督機構,設有 9 席監事 並互推召集人1 人,由代表選舉產生。中鋼工會設理事長 1 人,代表工會及處理 日常會務,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理事長以下設有秘書處及八個任務編組,
推動日常會務之進行。
除一級以上正副主管、人力資源處任用組組長、總務處事業關係組組長不具 工會會員資格外,員工均有加入工會之義務及權利,是以目前中鋼工會為強制入 會之精神,並無應加入而未加入工會之員工。依據下列資料顯示,2016 年中鋼 工會共有10,193 名會員,整體入會比率為 99.15%,其餘未加入工會之正式員工 則為前述人員。
11 本 節 主 要參 閱 中 鋼 公 司 網站 http://www.csc.com.tw/csc/hr/csr/em/em3.htm ( 最 後 瀏 覽日 : 201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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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3:中鋼工會會員統計表12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會員加入
工會人數 (人)
9,726 9,863 10,017 10,163 10,193
入會比率 99.10% 99.17% 99.11% 99.14% 99.15%
圖 6-2:中鋼工會組織架構圖13
12 資料來源:同前註。
13 資料來源: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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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與勞工權益爭取
中鋼對於勞資關係十分重視,為維持勞資雙方溝通管道順暢,規範公平、合 理的勞動條件,使勞資雙方有所遵循,發展穩定和諧之勞資關係,中鋼與工會於 1997 年 2 月 14 日首次簽訂團體協約,為勞資和諧及處理勞資事務奠定里程碑,
因協約內容充實,諸多條約及觀念超越當時法令之規定,因此成為日後各工會訂 定團體協約之範本;中鋼與工會於2014 年 12 月 5 日簽訂第四次團體協約,對保 障雙方權益、增進工作效能、和諧之勞資關係有甚大助益,且對於勞方健康、安 全、衛生等方面之保障有明文規定。
中鋼公司企業工會現今在爭取勞工權益上主要以理性與平和的方式進行,例 如透過勞資會議、理監事與經理部門溝通座談會、團體協商等,以勞資協商的方 式為員工爭取權益;於少數特殊情況方透過集體抗爭或訴訟方式爭取權益14。
參與公司治理
中鋼除定期召開勞資會議之外,並在董事會中設置員工董事,2001 年 5 月 31 日中鋼公司企業工會首次以工會法人身份當選中鋼董事,邁開產業民主之腳 步,後並參與公司治理委員會,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此外,工會並應邀派員擔任 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獎懲評議委員會及從業人員申訴處理委員會之委員。
中鋼公司之勞工董事
財務參與關於中鋼工會之勞工董事席次之取得,係由工會本身以工會會費投資公司股 票、逐年收購公司零股及徵求委託書之方式為之,並輔以公司之員工持股信託股 份之挹注15,透過累積一定數量之公司股份後,以法人股東之身分當選董事,並 指派代表人進入董事會參與公司經營。雖財務參與之方式並非狹義產業民主下之 典型勞工參與模式,但工會本質上仍代表中鋼員工之權益,且中鋼之財務參與模
14 參閱中鋼公司網站http://www.csc.com.tw/csc/hr/csr/em/em3.htm 及本文訪談內容。
15 此部分並經工會與公司簽訂團體協約,確保工會勞工董事席次之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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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亦保有集體勞動之本質,其實踐之內容上亦與其餘國營事業工會或民營化企 業工會毫無二致,應可認屬廣義之勞工董事。
此外,觀諸台灣現今勞資對立之氛圍及政府在勞工政策上之搖擺態度,推動 勞工董事制度引進私人企業尚缺期待可能性。是在企業層級勞工參與法治尚未健 全之際,工會若能透過員工持股或分紅制度匯集勞工力量,透過財產式參與方式 使勞工代表進入董事會,亦不失為過渡之方法,至少得以突破現今停滯不前之狀 態;對公司而言,因勞工身兼股東之身分,與公司利益之一致性更為提升,亦有 助於永續發展16。
在財務參與之模式下,中鋼之勞工董事實為中鋼企業工會之法人董事代表人,
亦即公司法第27 條第 1 項之情形,工會以法人股東之身分當選董事,並由工會 內部之自然人代表行使董事職務,相較於典型之勞工董事,中鋼勞工董事因係於 工會作為法人董事之情形下透過財務參與之方式進入董事會,其權利義務關係則 較為單純,本文前述之勞工董事雙元忠誠之爭議則較不顯著,主因在於工會之對 抗性本質因其身為公司股東及法人董事而趨緩。
因中鋼公司與法人董事代表人間並無委任關係,該委任關係係存於公司與作 為法人董事之中鋼工會,是依公司法第23 條第 1 項之規定工會作為法人董事應 對公司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使工會與公司利益更為一致;面對勞 工董事之侵權行為時,因僅工會與勞工董事間存有委任關係,連帶賠償之主體亦 僅有作為法人董事之工會本身,勞工董事報酬之爭議亦隨之消失。
由上可知,因財務參與之模式,公司與工會間之衝突理論上得以趨緩,勞工 董事作為公司與工會之中間人應更能有效發揮作用,亦有助於勞資和諧、公司治 理及永續發展之推動。雖財產式參與並非典型之產業民主形式,惟就推動勞工董
16 然須特別強調,上述財產式參與之模式,僅係企業層級勞工參與法制發展尚未健全之過渡辦 法,長遠之計仍應避免以財產式參與方式推動產業民主,除因產業民主理論及本質上之差異外,
非財產式之企業層級勞工參與制度始為真正之勞工參與,對於提升勞工地位、保障勞工權益更有 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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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制度之角度觀之,在我國現今勞工董事法制尚未健全之情況下,若財務參與之 方式能夠有所突破,亦不失為一種過渡之方法。
勞工董事選任程序及諮詢委員會
為協助勞工董事執行董事業務,中鋼工會設有員工代表董事諮詢會議勞方委 員會(下稱諮詢委員會),與勞工董事進行公司業務之商討,並作為勞工董事參與 董事會之發言基礎。該委員會由工會理事長及四名諮詢委員組成,其中諮詢委員 之選任,須先徵求會員代表10 人以上之推薦或會員 100 人以上之連署,始得登 記為候選人,後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任之17。
勞工董事之選任,則由前述之諮詢委員會成員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一人擔任 之18,而前開諮詢委員擔任勞工董事期間所取得之董事酬勞,則歸屬於工會作為 會務發展之用19。此外,對於參與諮詢會議之人員所知悉之中鋼公司業務機密,
工會亦訂有保密義務之規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