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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之理論與實踐
公司治理為本文之核心之一,而實踐公司治理之主體為公司,緣此,本章將 先由公司開始談起,先討論公司之本質及其現代公司所具有之特性,復由企業所 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作為開端,探討公司治理之緣起及其成為現今企業管理及商法 界重視之因素,並概述各界對公司治理之理解。OECD 公司治理原則係現今世界 各國及企業實踐公司治理之基準,本文亦將其列為本章核心,概述 OECD 公司 治理之六大原則,引為本文後續章節探討勞工參與之基礎。而後論述美、得、日 三國公司內部監控機關制度之設計並與我國制度進行比較,最後探討我國公司治 理發展之現況及未來趨勢。
第一節、公司概論
第一項、公司之本質與目的
公司為貫徹本文之主體,有公司之存在,始有公司治理之必要及勞工參與之 可能,故在探討本文兩大核心之前,須先釐清公司之本質及目的。
第一款、傳統法學解釋
關於公司,我國公司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 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就傳統之法學解釋方法觀之,我國公司 法開宗明義將公司定性為「法人」,公司本質上為一具有權利能力之權利主體,
具有獨立之法人格,得以自己之名義,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為獨立於出資者外 之實體,此外,公司係由股東訂立章程而組織成立,其組成之基礎為股東,屬人 合之社團法人。復就公司法第一條之規定觀之,公司之目的乃營利,所謂營利,
係指公司經營業務而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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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經濟學之觀點
廠商理論
從經濟學之角度觀察,市場上為何會出現公司此種商業組織?諾貝爾經濟學 獎得主寇斯提出之廠商理論(theory of the firm)認為:形成單一組織體,利用上下 間之支配關係來進行生產工作,降低逐一對外交涉取得生產要素之成本。質言之,
廠商之組織體之所以存在,乃因為市場之交易成本(如:締約成本)高於廠商內部 之行政成本,廠商若以內部高權行為替代市場交易行為,對於減省成本將有很大 助益1,換言之,廠商提供了協調之功能,由管理人員專責工作及費用之協商,
而工人則專責生產,因而提高生產效率2;除降低交易成本外,生產分工之規模 報酬經濟亦為廠商出現的主要原因之一,於工業革命時期,專業分工之生產模式,
使工人因熟能生巧而增加生產效率進而達成規模報酬3,亦即廠商利用大規模投 入成本,使管理者與工人分工,當產出之比例大於成本投入之比例,形成規模報 酬遞增(increasing returns to scale)4。綜上所述,公司之形成並非僅受法規範驅使,
從經濟學之觀點切入,可知交易成本之考量及規模報酬驅使,皆為公司此商業組 織形成之原因。
雖公司或廠商能減少交易成本,又能帶來規模報酬經濟,但公司規模增加所 伴隨者將是內部組織趨於複雜,層級結構亦逐漸僵化,內部監控亦較為困難,是 以內部管理成本之上升,將逐漸抵銷因公司組織所降低之交易成本及規模報酬經 濟,當二者達到平衡者形成廠商界線(boundary of the firm),亦即公司之最適規模 及公司與市場之分界5。簡言之,若能降低內部之管理成本,公司組織便能降低 更多成本及獲得更多之規模報酬,追求利潤最大化之目標。
1 王文宇,公司法論,頁 18,2016 年 7 月,五版。
2 Robert S. Pindyck , Daniel L. Rubinfeld,劉純之等合譯,個體經濟學,頁 216,2014 年 1 月,八 版。
3 熊秉元等合著,經濟學 2000 : 跨世紀新趨勢,頁 131,2005 年 6 月,四版。
4 同前揭註 2,頁 237。
5 熊秉元等合著,同前揭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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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司治理之推動及成為關鍵,若能落實公司之監督機制,釐清董監事、經 理人之權責、提高公司之透明度、避免公司產生弊端,即可有效降低公司之管理 成本並提高生產效率,使公司利益最大化,以利公司永續經營。
契約連鎖理論
關於公司之本質,寇斯所提出之契約連鎖理論,將企業視為以生產商品或 提供服務為目的之各式輸入活動(Input acting)之結合體6。所謂輸入活動,係指 利害關係人,如:員工、股東、債權人、經銷商等與公司進行營運有關之行為 所做成之契約,而公司則係透過上述利害關係人與公司間之契約聚合而成之實 體。而上述廠商理論指出,公司之成因乃因其能夠減低公司與利害關係人間之 締約成本,公司藉由其內部階層化之組織架構,來控制與協調與其營運活動有 關之各種契約,將契約之相對人納入其公司體系中,以減少公司與契約相對人 間針對契約內容進行協商之成本。例如:市場上之投資人透過公司之章程或其 他資訊揭露之方式,獲得公司之重要資訊,並成為股東,則表示該投資人接受 公司預先設定之契約關係,公司毋須與該股東進行個別的協商以達成契約,因 而減少成本之支出。由上述二種理論可知,在經濟學上主要是以成本為核心探 討公司之成因及本質。
第二項、公司之特質
現今公司之特質,與其法人格密切相關,因法人為獨立於出資者外之實體,
得以自己名義進行事業活動,故所有之權利義務關係及損益得失皆與投資人、
股東無涉7,復確立所謂有限責任制,雖我國公司法將公司分為:無限公司、
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四類,其背後代表無限責任制與有限責任 制二種制度。
6 王文宇,同註 1,頁 20。
7 王文宇,同註 1,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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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在現今商業型態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開放式股東架構,使其具有易於 集資之特性,進而形成龐大的事業體,相較於其他公司類型,對於社會及經濟 上之影響更為顯著,也因此成為公司治理理論及法制討論及適用之主要對象,
是以本文討論之公司型態亦僅限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包括其餘公司型態。
公司除具有獨立之法人格外,其本身仍有其他特性,以下將分述之:
1. 有限責任制:有限責任制使股東於公司破產、清算之際,得僅以其出資 額為限,負擔公司之債務,也因此降低了股東投資公司之風險及成本,
有利於公司之募資及發展。
2. 永續存在:公司具有法人之地位,除了能夠成為交易主體之外,另一層 面之意義在於使企業能夠永續經營8。法人除有法定解散事由或決議解 散外,不受股東死亡或破產等事由之影響導致其解散,故原則上公司是 有可能永續存在。
3. 資金取得之容易性: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自由轉讓為原則,故,股東原 則上自可輕易地將其所持有之股份脫手;相對而言,他人亦可輕易取得 原股東之股份,成為新股東。
4. 降低交易成本:廠商之組織體之所以存在,乃因為市場上之交易成本高 於廠商內部之行政成本,廠商若以內部高權行為替代市場交易行為,對 於減省成本將有相當之助益9。
公司之特徵,係經由歷史之演進而形成,現代公司之型態及特徵也僅反 映現下商業組織之運行,公司之特徵並非就此底定,公司之型態應該且需要 隨著市場之變化及國際情勢進行調整,應避免以僵固之角度定義公司之特徵,
以促進公司永續之發展。
8 王文宇,同註 1,頁 13。
9 王文宇、林國全,公司法,頁 6,2014 年,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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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企業所有與經營權分離
現代化的企業多因股權分散而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股東非親自參 與經營的現象,尤以公開發明公司更為明顯10。由於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人數 眾多、股權分散,為避免經營無效率,公司的所有者(股東)通常會將經營決 策權賦予少數人。而此種股東與經營者的關係,則可視為如同私法關係上本 人與代理人之關係11,而稱之為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將股東視為「本人」, 而將經營者視為「代理人」。
惟,公司之經營者本質上終究非公司之所有人,故經營者為圖私利,違 反股東或犧牲公司整體利益之情況並非難以想像,此種因代理關係而生之經 理人與股東、利害關係人及董事間之利害衝突,則稱為代理問題(agency problem)12。
而為了解決代理問題,本人即公司之股東便須提出相當之監督機制來避 免經理人侵害公司與股東之最大利益,代理成本(agency cost)也因而產生。
所謂代理成本,係指股東為監控經營者而生之下列三種成本:
1. 監督成本(monitoring costs):即本人為監督代理人之行為所支出之 監控成本。
2. 擔保成本(bonding costs):公司經營者(即代理人)所支出令本人相信 其將忠實履約之成本。
3. 剩餘損失(the residual loss):因代理關係之存在而必然產生之損失。
而近年來因亞洲金融風暴及歐美企業之重大弊案而興起亦是本文核心之公 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其目的即欲處理上述之代理成本,質言之,
10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頁 226,2013 年 9 月,增訂 9 版。
11 依據民法第 103 之規定,代理之意義乃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而言,其效力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12 劉連煜,同前揭註 10,頁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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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機制即是為了降低因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而生之代理成本,
並確保公司營運之效率及公司利益之最大化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