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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參與理論與勞工角色
依循前一章公司治理之脈絡,本章所欲討論之主題為本文之另一核心─勞工 參與,首先將由勞工參與之概念切入,概述勞工參與之理論、型態及爭議,再定 位勞工於公司治理之角色,並釐清勞工參與於公司治理中之功能,藉以串聯勞工 參與及公司治理兩大核心,最後則以分析德國勞工參與之經驗,作為後續討論我 國勞工參與之基礎。
第一節、勞工參與理論基礎與型態
本節主要以學理面切入勞工參與,藉由勞工參與之理論基礎說明勞工參與之 本質及目的,並介紹勞工參與之形態。此外,公司做為勞工參與之客體,勞工之 介入似乎對雇主及公司所有者產生影響,是本節亦將從憲法之角度分析勞工與雇 主間之基本權衝突,以理論之方式概述勞工參與之內涵。
理論基礎
資本與勞力平等、經濟力之控制1
所謂資本與勞力平等,可謂對傳統所有權絕對理論之修改,生產機器為企業 主所有之生產財,企業主透過其生產機器與勞動力結合獲取營收,是企業主基於 所有權對生產財為之任何行為亦將影響勞工之生活。亦即若嚴格遵循所有權絕對 原則,大部分勞工將因此從屬於少數之企業主,進而喪失人格自主性及獨立性,
而違背私有財產制度維持人格之自主性及獨立性之確立目的。而透過產業民主便 能修正此種現象,加諸企業主須同時考量股東及勞動者利益之義務,對企業主之 所有權加以限制。
經濟力之控制,則係為避免經濟力集中所導致濫用之手段。公司法制上以企 業內資本之所有人為企業所有人,然企業除機器等資本外,仍須透過勞動力始能
1 楊通軒,集體勞工法─理論與實務,頁 504,2015 年 9 月,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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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生產活動,資本財與人力皆為企業之生產要素。是企業之經營管理並非單純之 財產管理,企業主及經理人所控制之客體乃股東之資本財及勞動者之勞力,經營 管理之妥善與否,牽涉之層面除股東外亦包括勞工,因而於企業經營決策之上,
勞工應有參與之必要,而得將經濟力之控制認定為勞工參與企業經營之理論基 礎。
產業民主
定義
產業民主係勞工參與之上位概念,是欲了解勞工參與,則必須先了解產業民 主,以避免陷入勞工參與之法律迷障。
所謂產業民主 (Industrial Democracy),國內學者有謂:「在一個工廠或產業 中,勞資雙方代表透過某一程序或機制,共同處理工廠內基本問題之一種制度2。」; 依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 對產業民主之界定,則 認為所謂產業民主係指:「一種增進勞工參與管理之各項政策或措施之總稱,旨 在除去由資方或管理人員專斷之舊管理方式,而代之以讓勞工有機會表示意見或 申訴,使勞工之權益獲得資方或管理人員之尊重。」,據此,學者將產業民主理 解歸納為二項內涵3:「透過勞資團體參與國家社會及經濟政策之規劃與行程」及
「勞工參與企業之經營管理 ( 即所謂企業內產業民主 ) 」。
產業民主係從合作出發,其內涵如前所述,在於勞工參與企業之經營及管理,
重 點 在 於 合 作 性 , 與 工 會 之 對 抗 性 有 所 差 異 , 德 國 法 上 之 「 共 同 決 定 」 (Mitbestimmung;Codetermination) 即為產業民主之典型,亦可將產業民主視為 共同決定。其強調勞工以勞工之身分,參與原屬企業主或股東一方之專屬權利,
所呈現出之「民主」、「共同決定」之結構關係;而工會則係透過勞工團結權之行
2 衛民,從德國共同決定制度論我國勞工董事制度的定位,政大勞動學報,12 期,頁 219-220,
2002 年 7 月。
3 林佳和,黃世鑫主持,勞工董事制度之理論與實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頁 31,
200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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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呈現出與資本對立之主體,透過團體協商及爭議行為,爭取勞資雙方利益之 重分配。是產業民主或共同決定應與勞工之同盟權、協約自治、罷工等概念有所 區別4,由歐陸勞工運動發展觀之,亦可了解工會之同盟自由、罷工權、集體協 商與勞工企業內利益代表機制、企業及廠場層級之民主參與之歷史脈絡乃截然不 同5。
理論基礎 關於產業民主之理論基礎,則可歸納為以下四類6: (一) 民主理論
所謂民主理論乃謂:個人經由民主之過程可以成為一負責、有知識與合 作之公民,但參與式之民主僅在政治層面實施並不足以維持一個民主系統,
必須讓公民在工作場所也能體驗民主。
(二) 社會主義理論
社會主義理論之目標為解放經濟上受雇主剝削之勞工,而透過產業民主,
勞工於生產過程中之自主權將得以增加,並輔以教育及專業能力之發展,培 養勞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之能力,以實現勞工自主之目標。
(三) 人力成長與發展理論
人在追求自我實現之過程中,皆有個人自我發展及獨立自主之心理需求;
於工作場所中,勞工直接參與將促使其產生自主權及責任感,滿足勞工之心 理需求,進而激發勞工之工作動機及關鍵績效之提升。
(四) 生產與效率理論
此理論假設勞工參與決策制訂將增加個人之生產力及工作滿足,進而減 少曠職與離職,勞工將因此對組織產生承諾。
4 同前註,頁 32。
5 同前註,頁 33。
6 衛民,同前揭註 2,頁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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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理論之提出將有助於產業民主之輪廓更加清晰,產業民主奠基於前開理 論亦將提升其正當性之基礎。基於上述理論可知,產業民主對於勞工而言係為追 求勞資平等、反剝削、建立人格上及經濟上之自主性;對於雇主(或稱企業所有 人)而言,在推動產業民主及勞工參與之過程中,對雇主之既有利益產生損害並 非絕對,理論上透過產業民主之推動對勞工產生之激勵及對組織之承諾,雇主及 企業亦可能是受益之一方。
產業民主之類型
針對產業民主之類型,我國學者見解存有分歧,可分為廣義及狹義之看法,
以下將分述之:
(一) 廣義見解
採廣義見解之學者主張7,集體協商是產業民主之傳統類型,勞工 參與是產業民主之新類型,財務參與是產業民主的特別形式,並指出美 國企業即是採用員工持股(ESOPs)之方式,由員工購入一定數量之公司 股票,進而形成得推派代表成為公司董事之機會,藉此與雇主進行協商
8。由此概念可知,廣義見解下之係包含及集體協商、勞工參與及財務 參與三種形式。
(二) 狹義見解
採狹義見解者則認為9,無論從本質或歷史發展脈絡觀之,產業民 主及共同決定之本質係「合作」,與工會之「對抗性」有別,是工會之 集體協商並不宜稱作產業民主之下位類型。
關於財產式參與部分,則特別強調產業民主亦屬勞工運動所爭取得 來之產物,並非企業主或政府之良善美意,是在概念上產業民主必須與
7 衛民,從德國共同決定制度論我國勞工董事制度的定位,政大勞動學報,12 期,頁 221,2002 年7 月。
8 同前註,頁 242。
9 林佳和,勞工董事在共同決定制度中的角色,參閱勞動部網站:
https://www.mol.gov.tw/topic/3073/31669/31676/31922/ ,頁 3-4。(最後閱覽日:201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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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企業主基於生產力或品質提升,所採取之具有類似產業民主外觀之 生產模式,如:豐田式之JIT 生產模式、品管圈等,有所區別,而企業 主用於激勵員工,以財產授予作為手段,然原則上仍屬傳統財產權思維 下之制度,如:員工分紅入股、股份選擇權等亦同,上開模式皆非產業 民主10。
此外,產業民主之本質係立基於「勞工之身分」,而非「財產、股 份持有者之身分」,參與企業經營,共同決定之所以稱為「共同」,係因 勞方與資方共同參與公司之經營管理;然如員工分紅入股等財產式參與,
雖有勞資雙方共同之外觀,但實質上勞工之所以得介入公司之經營管理,
仍係基於其股東之身分而得,且財產式參與乃企業做為激勵員工之手段 之一,本質上亦非以追求勞資平等為目的。易言之,財產式參與僅係由 披著勞工外衣之股東與非勞工之純股東之決定,實為「單方決定」,並 未打破原有之企業所有人思維11。
是以在狹義之產業民主概念下應排除集體協商及財務參與,亦即產 業民主就是勞工參與,並可分為「參與企業經營─如勞工監事、勞工董 事」、「參與生產組織之形成─如工廠會議或員工代表會」、「參與企業以 外層次之社會或經濟性決定機構─如社會保險監理等」等三種模式,在 不同國家基於其不同之經濟條件、勞資關係、社會權力關係之落差,而 有不同之實踐效果12。
(三) 本文見解
關於產業民主之性質,就整體勞工參與制度之發展而言,應以狹義 見解之觀點為宜,明確界定股東或勞工之身分,始符合產業民主之本質。
10 亦有企管學者韓志翔,質疑透過員工持股進入董事會之參與方式;詳見韓志翔,建設性社會 對話對代議性勞工參與制度的影響---德國與台灣的比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頁 5,
2003 年。
11 林佳和,黃世鑫主持,同前揭註 3,頁 34。
12 林佳和,同前揭註 9,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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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以員工分紅入股等財產式參與部分,表面上雖存有產業民主之外觀,
然究其制度本質,實為透過分紅及盈餘分配之方式激勵員工投入工作,
非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和諧之目的。縱該制度最終亦能達成勞 工參與公司經營之表象,本質上仍未對勞工權益有實質之幫助,因勞工 之所以得參與公司經營係基於其股東身分而非勞工身分。
社會對話
所謂社會對話係指:勞方、資方、政府三方針對勞資關係、就業或工作場所
所謂社會對話係指:勞方、資方、政府三方針對勞資關係、就業或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