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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公司治理之內部監控機關
公司治理之成效及發展,仰賴公司內、外部之治理架構以達興利及防弊之功 能,其中外部治理架構40係指法規、市場、資本市場資訊分析機構(如:信評公司)、
市場上之會計、財務、法律服務提供機構及媒體和資訊揭露者等來自公司外部之 監控機制,上開機制能夠以保護投資人之權益建立投資人對資本市場之信心、監 督公司之管理者以降低代理成本、確保公司財報品質及透明等方法,從外部形成 控制力維持公司治理之品質;內部治理架構41則以經營機關、激勵、資本結構、
公司章程及內部控制系統等機制,達成興利及除弊之目的。其中經營機關之設計 乃勞工參與公司治理之關鍵,因經營機關設計之差異,各國公司治理之實務上對 勞工參與得否成為公司治理之模式產生歧異,是故本節將分析企業內部經營機關 之各種設計,作為本研究探討勞工參與公司治理之基礎。
第一項、單軌制
單軌制亦有稱一元制,以美國為代表,除股東會外,僅有董事會為法定機關,
其中董事係由股東會選任並組成董事會,後由董事會選任公司經理人。公司之經 營及監督係由股東會所授權之董事會獨攬,由董事會代表公司及股東,並監督經 理人之業務執行,即公司之內部治理主要由董事會為之,並無如德國之監事會或 日本之監察人另外設置監督機關42,故稱單軌制。
雖單軌制之設計將公司經營及監督之權限交由董事會獨攬,但實際上美國法 下之董事會多不參與公司業務之執行43,而係委由 CEO 等專業經理人為之,董
40 See Gillan, Stuart, Recent Development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 Overview.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 Forthcoming. Available at SSRN: https://ssrn.com/abstract=855444 , p.6. 轉引自 葉銀華,同前揭註18,頁 30。
41 同前揭註 40。
42 王文宇,同註 1,頁 53。
43 同前註,頁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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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會則透過決策之指示、建議、監督及批准公司重大行為等方式管理公司業務,
並透過經理人之選任、監督及報酬決定權行使董事會監督之權限。
然因董事會之成員常有兼任公司經理人〈如:執行長、財務長等〉之情形,
存有利害衝突之疑慮,是為避免監督機制失靈,美國法上則有獨立董事之設置,
透過具有專業性、獨立性之外部董事,解決董事兼任公司內部成員之利益衝突以 落實董事監督之責任,據此可知美國法上之公司治理係以獨立董事為核心。獨立 董事在董事會之下組成不同之委員會,其中審計委員會負責公司之財務監督,審 查公司之財務報表並強化財務透明度;提名委員會則負責董事候選人及高階經理 人之提名;薪酬委員會則負責擬定董事及高階經理人之薪酬結構,透過上開不同 功能之委員會,代替董事會行使各項權限。易言之,美國公司治理,即係由獨立 董事及其組成之各委員會在組織上與功能上之結合而形成。
如前所述,2001 年底美國相繼爆發安隆(Enron)、世界通訊(WorldCom)等大 型弊案後,公司治理的意識抬頭,並促使美國國會於 2002 年通過沙賓法案 (Sarbanes-Oxley Act),欲透過董事會制度之再造、強化外部監控、及確保公司財 報之正確性及資訊之揭露,達成強化美國企業公司治理之目的,其中更強調董事 會及審計委員會成員之獨立性44,該法案使審計委員會成為上市公司之法定機關,
課予上市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義務,並要求審計委員會應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
對其成員於財務、會計方面之專業能力沙賓法案亦有較以往更為嚴格之要求45。 紐約證交所(NYSE)及納斯達克交易市場(NASDAQ)亦順勢針對董事會獨立 性及公司治理修訂更嚴格之標準,其中紐約證交所更要求所有上市公司之董事會 中須有過半數之獨立董事席次,並須設置前述之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 委員會,且成員均須由獨立董事組成,此外並要求上市公司之員工及其他利害關 係人等須經五年之冷卻期間始具獨立性而得成為該上市公司之獨立董事46。
44 包括 1. 不得從發行公司收取任何顧問費、諮詢費或其他報酬,2.不得為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之利害關係人。Se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301.
45 Se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407
46 葉銀華,同前揭註 18,頁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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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雙軌制
雙軌制亦有稱二元制,以德國為代表47。有別於單軌制,雙軌制之內部控制 機關設置以監事會及董事會組成,為上下隸屬之垂直結構,監事會為董事會之上 位機關,監督董事執行業務,並有選任、解任董事之權48。雙軌制有別於單軌制,
其執行與監督機關分離,以加強股東對經營執行業務者之監控。監事會為公司內 部控制主體,未實質上執行公司業務,主要負責任命並管理董事會成員,監督董 事會經營業務執行並提供諮詢,易言之,監事會除擁有董事任免權、監督權外,
尚有董事報酬決定權及公司重大業務同意權等權限。然因監事會之掌握公司大權,
為避免監督效果不彰或濫權等情事,監事會不得參與公司業務執行,董事會亦不 得將業務經營行為委任監事會,是呈現執行與監督機關分離之制度49。
德國公司治理之所以採雙軌制,其背景係因德國之證券市場相較於英美較不 發達,亦即由外部機制監控董事會及經營階層之效果較差,是德國立法者便採取 加強內部監控機制之方式立法50。
因德國之公司治理架構為本文討論核心勞工參與之前提,是以下將對德國內 部監控法定機關之組成及權限進行概述:
第一款、股東會
所謂股東權,乃股東基於股東之身分得對公司主張權利之法律地位,而此一 法律地位係由股份所表彰51,股東對公司出資後雖形式上喪失資金所有權,然其 實質上係轉換為股東權。依據德國公司治理法典,股東得於股東會中行使其股東
47 此處所述之雙軌制,係以德國為代表之垂直式雙軌制,以日本為代表之並列制雙軌制,本文 將以並列制為題於下部分論述,合先敘明。
48 陳彥良,公司治理面向下共同決定之探討一德國法的啟示,財產法暨經濟法,第 17 期,頁 52,
2009 年 3 月。
49 同前註,頁 53。
50 陳彥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於德國公司治理法典中法規範地位之探討,政大法學評論,
第89 期,頁 147,2006 年 2 月。
51 王文宇、林國全,同前揭註 9,頁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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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及表決權,而股東基於其個人得利用之個別社員權,於股東會上亦有資訊請求 權52。
而股東會係指,股東就公司之業務所為之個別意思表示,並加以決議,從而 以之形成公司意思決定之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機關53。依據德國股份法之規定,股 東會之權利在於選任監事會成員、決算盈餘之使用,董、監事會成員之解任、選 任決算審計人、章程之變更、增資減資、選任設立時或業務執行時是監之審查人 及公司之解散54。對於公司業務執行之問題,僅在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時,方 得就該問題議決55。然如章程之變更、關係企業契約之訂定,德國公司治理法典 皆明定必須經股東會同意,乃德國公司治理法典所明定之例外56。
第二款、監事會
監事會為德國雙軌制之特徵,然監事會於德國法上並非一開始即為法定必要 機關,德國股份有限公司在早期之德國商法下,僅規定股東會及董事會為必要機 關,其中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意思機關,董事會則為公司對外之代表機關,而監事 會僅為法定任意機關,且鮮少為企業實務所運用57。直至 1938 年德國股份法第 二次施行規章(Die 2. Einführungsverordnung)頒布後,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建 立二元制之經營管理系統(Einrichtung des zweistufigen Verwaltungssystems),並 確立業務與監察分離之制度設計58。以下將概述德國監事會之權能及組成方式:
監事會之權限
於監事會仍為非常設機構之初期,監事會之角色除監督業務執行機關外,亦 類似於股東委員會,提供股東經營管理專業知識之諮詢及建議,此外,監事會也
52 陳彥良,同前揭註 50,頁 159。
53 王文宇、林國全,同前揭註 9,頁 86。
54 陳彥良,同前揭註 50,頁 160。
55 同前註。
56 同前註。
57 陳彥良,同前揭註 48,頁 68。
58 同前註,頁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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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董事會執行業務之諮詢機構59。爾後,德國股份法及公司治理法典強化監事會 之權利義務,賦予監事會如選任、解任董事之權、重要決策決定權等權限,大幅 提升監事會之地位。
德國股份法第111 條第一項規定,監事會應對業務執行進行監督,為公司之 監督機關,並有權要求董事會提出報告,如前所述,雙軌制設計之目的即係為透 過經營與監督分離之方式,避免監督失靈,是監事會之職權僅限於監督董事會執 行業務,不得參與公司之經營管理,而同條第四項亦規定,董事會亦不得將業務 經營行為委任監事會60。
德國公司公司治理法典亦對監事會之任務與職權有所規定,其中該法典 5.1.1 明文:「監事會之任務係對董事會有關之企業經營定期給予建議及監督。該 項任務必須為對於企業本質上有重要意義之決策。」61。而監事會之監督義務可 以時間區分為二層面,其一為與過去有關之控制,即檢視董事會過去之作為是否 存有瑕疵;其二則為對董事會領導任務之參與,即確保董事會之作為符合公司利 益62。本文將監事會之監督權限大致分類如下:
(一) 人事決定權
監事會之人事決定權即所謂選任、解任董事之權,係監事會最重要之權 利之一,德國股份法第84 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明定:「董事會之成員由監事會 選任之,任期至多為五年。若有重大事由,監事會得撤回對董事會成員之選
監事會之人事決定權即所謂選任、解任董事之權,係監事會最重要之權 利之一,德國股份法第84 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明定:「董事會之成員由監事會 選任之,任期至多為五年。若有重大事由,監事會得撤回對董事會成員之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