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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亞氏邏輯

在文檔中 西洋哲學史 (頁 80-84)

柏拉圖主義與亞里斯多德主義,都以形上學為其學說體系的最高 峰。歌德把亞氏哲學比喻為金字塔,以規則的形式,從寬廣的地面基 礎,逐漸上升到高空;Plato 的哲學比喻為方形尖塔,像火舌噴射到 高空。

(二)亞氏邏輯

邏輯(logic)一辭不是亞氏所創,他自已專用「分析論」

(analytics)一辭,指謂著命題與推理(尤其三段論法)的分析研究。

1) 範疇

  亞氏採取實在論的知識論觀點,在哲學史上首次嘗試一種範疇分 類的探求工作。

┌亞氏在《題論》(topica)之中規定範疇(kategoria)為述詞的分類。

│       /     \就是我們思

│ kategoria 原意就是稱述(謂詞) 索實際存在

│       事物的方式

└在《範疇論》(Categoriae):範疇是上下位種類概念的分類    

例如:人  動物

      / \ 層層探索的結果,終必導致最

下位概念 上位概念  根本的存在概念,亦即範疇。

例如:羊動物生物(有機物)……都包括在「實體」範疇中    深紅色紅色顏色………都包括在「性質」範疇中 最高位的實在範疇是「實體」(ousia)-/- 決不可能成為述詞

       - 始終是主辭概念。

簡單說,範疇:我人思維所憑藉的最高的種類概念或存在模式。

     /

應注意的是,範疇 - 不只是思維模式

- 而且代表外在世界的現實存在結構模式       ┌思維範疇,同時符應

      └實在世界的客觀範疇        故範疇┌不只是邏輯討論的對象       └也是形上學討論的對象

《範疇論》與《題論》二書列舉下列十種範疇: 

 (中文) (英文)    (實例)

實體  substance 人、馬、石 分量  quantity 三碼長

性質  quality 白、硬、粗 關係  relation 雙倍

場所  place 在市場 時間  date 去年

位置  position 坐、臥 狀態  state 穿有靴子 動作  action 打、燒

被動  passivity 被打、被燒

在《分析後論》,「位置」和「狀態」被歸納到別的範疇中去,只保留其 餘八種範疇。

┌實體、分量與性質:屬於存在者的內在規定

└其餘如關係、被動等等範疇則屬外在規定。

亞氏認為上述範疇已經足以網羅存在的一切。舉例來說:一隻天鵝

(實體),高三尺(分量),全身純白(性質),而為另隻天鵝的 兄弟(關係),今天上午(時間),牠在一池塘(場所),戲水

(動作),被獵人射死了(被動)。

  

從這例示不難看出,亞氏似乎深信他所創設的範疇表能說明宇宙的 萬物萬象,毫無遺漏。

亞氏範疇論是西方哲學史上最為重要的思想貢獻之一,範疇論 的形成同時意謂著思維方法與哲學語言的發展。

2) 三段論法

「一種論證,只要假定某事成立,其他命題(事物)亦因某事的真 隨之必然被推衍出來,不必藉助推衍系統以外的語辭。」

簡單地說,三段論法包括三個語辭:大辭、小辭、媒辭      三語辭相亙構成前後三種判斷或命題,

      即大前提、小前提與結論。

例如:「人皆有死,孔子是人,故孔子有死」

     / / \

媒辭  大辭 小辭

大前提  小前提  結論

  三段論法的成立,完全依據具有主詞與述詞關係的命題構成。

以公式表示:「S 是 P」

     /

外延上小於 P;內涵上大於 P 亞氏已提出三段論法的三種形式:

媒辭在大小前提之中,分別形成主詞與述詞

公式:「M 是 P,S 是 M,故 S 是 P」---三段論法最基本的規格  

例子:「人是動物,Sok 是人,故 Sok 是動物」

 「動物是實體,人是動物,故人是實體」

媒辭在大小前提之中都是述詞

 公式:「P 是 M,S 不是 M,故 S 不是 P」

 例子:「人都會笑,馬不會笑,故馬不是人」

媒辭在大小前提之中都是主詞

 公式:「M 是 P,M 是 S,故有些 S 是 P」

 例子:「人都會笑,人是動物,故有些動物會笑」

三段論法的結論,是根據邏輯的形式規則而正確推演成的,但是 不僅如此,亞氏還肯定這個結論在實在界可以得到證實。但是事實上,

它只能關涉推理形式的真偽,無力解決命題內容(尤其前提部分)

的真偽與否。

例如:「人皆有死,孔子是人,故孔子有死」。

     /

屬於現實經驗累積而成的歸納性判斷,

但經驗歸納靠感官,感官能錯覺:太陽看起來比地球小!

亞氏曾劃分┌「完全的歸納」:須能枚舉一切有關的事例,而無任      │        何遺漏

     │       :這纔是科學的歸納

     └「不完全的歸納」:特別對演說者具有效用

亞氏推崇Sokrates 是歸納論證(由具體抽象共相)與普遍定義的創 始者。區分兩種定義:

┌「本質性定義」:纔是真實嚴密的定義。例如「人是理性的動物」

│        理性是人獨有的本質,故最切實不過。

└「名目性定義」或「描述性定義」:因本質定義不易獲得,故須退而 求其次,求助於名目性定義。

3) 認識的「第一原理」

三段論法的推理方式,屬演繹邏輯(deductive logic)的研究領域 亞氏瞭解到,演繹邏輯的前提本身的成立亦需一番實證。然又深知,

設若如此無限進行,終必無從證明任何命題,什麼也不能證明。因此,

必須預設所謂「第一原理」,它依據直觀而得成立,不需任何論證。

這些第一原理之中,最高的一種即「矛盾律」

       / 亞氏如下解釋矛盾律:

「同一物不可能以同一關係同時屬於又不屬於同一事物」。無矛盾律的 存在,則一切語言的傳遞,知識的探求,乃至邏輯上的論證推理,

皆成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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