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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貝拉(Peter Abaelard, 1079-1142)

在文檔中 西洋哲學史 (頁 124-127)

( 3) 辯證和反辯證

3. 亞貝拉(Peter Abaelard, 1079-1142)

3. 亞貝拉(Peter Abaelard, 1079-1142)

安瑟倫對信仰真理理性化的追求,到了亞貝拉獲得技術上的推 進,即透過兩對立權威之間的辯證法——成書《是與否》(“Sic et Non)。他對士林哲學方法的培養影響很大,尤其在辯證技巧上——

後來形成「大全」的架構。

四個邏輯著作;倫理學作品標題:《倫理學即知你自己》。

(1) 共相問題

實在論與唯名論之爭的背景。

實在論(Realism)

上推柏拉圖:共相(觀念),在一切事物之前,早已存在,即

「共相先於事物」(“universalia ante res”)。

  中世實在論,與柏拉圖的觀念論無關。他們這樣將普遍放置在存 在物內:對「種」而言,個別沒有任何新的,因為普遍已將一切包括 淨盡。例如,天主創造的個別人的靈魂,不是各自的特殊實體,而是 一個常已存在之「人類」的普遍特性。

中世實在論最有名的代表是覃波(Wilhelm von Champeaux, 1070-1120;亞貝拉後從師):「種」的普遍本質構成整個個別的實 體,個體沒有屬於自己特有的;同樣,「種」只是「類」的附質,沒有 自己的實體性。

唯名論(Nominalism)

九世紀:共相不是普遍的真實存有,而只是普遍的思想物。存在的,

常是個別的。

十一世紀:共相只是名稱。

   代表人是羅塞林(Roscelin)——亞貝拉先從師

亞貝拉針對實在論,即針對老師覃波,提出三項難題:

  若類的共相已包括淨盡個別的一切,那麼就不應當有不同的 人,而該常只是一個「人」。換句話說,若用十個範疇就可以說明一切 存有,但我們清楚看見的個別差異是如何產生的?

  同一個事物,如何能夠是相亙矛盾之特性的承載者?例如同

一個實體同時有生與死、善與惡的矛盾,豈不相反了矛盾原理?

  若「種」是一切中的一切,為什麼不說「類」或十範疇,或如斯 哥德所說的,天主是一切中的一切呢?

面對這些難題,覃波改變看法,轉而以為:每一個別物有自己 的特性,共同在於,物與物之間有某種相似而不可區分。

亞貝拉再質問:若個別物有的是各自的特性,各別物如何能相 似?(相似的共通處是否仍然算是這「個別事物」的?)

覃波首先不能解決個別性的問題,現在則不能解決普遍性的問 題。

爭執激烈,有時覃波必須離開Paris,有時亞貝拉必須離開,最 後亞貝拉勝利,而成為「辯證大師」。

亞貝拉的解答

實在的,必定常是個別的;真正的知,只能是對個別的知。

普遍的概念只是「意見」(opiniones):例如我們對某一城市有一 定的想像,當親自見了這城市,發現我們的想像並不確切;我們對 感官所不及的物之內在形式,所知亦復如此。

因此,普遍概念不傳達實在之知,而是錯綜的想像。雖然不能視 普遍概念只文字,但亦非對物內在之知——只天主有此知。

人只触及物的外在、依附體;關於物所說的,不超過主觀意義 (subjektive Bedeutungsgehalte),因為對事物之抽象和普遍概 念化,不外依於我們主觀的看法與注意。可說,共相是虛構的存在 (res ficta)。普遍概念傳達的「本質」,非存有之事(eine Sache des Seins),而是人精神之事(eine Sache des menschl. Geistes)。

認知,不再是自然向我們傳遞什麼,而是我們對自然的主觀看 法。這樣我們所言及自然的,是我們關於實際存在物的「意見」——今 天稱為「詮釋」。

(2) 倫理學

背景:教父時代已認為當然的倫理學:道德行為的價值建立於知與    意志、意念與自由。但是在亞貝拉時代,經過了民族的遷移,

   這個道德行為價值的內在判準已失落,成為按外在行為的判    準。

亞貝拉再如奧斯定一樣強調,「善」與「惡」的判準在於內心的意 向。雖然善惡也有外在的客觀標準,但是事實上善惡是主觀的。「知善 行之」就是善,「知惡為之」就是惡。  

   

  他的倫理學著作的標題,就用Sokrates 的話:「認識你自己」。

唯有認識了自己,纔能把握住自己內心的意向,能「知善而行」。

在文檔中 西洋哲學史 (頁 12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