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道明會
B.3. 存有原理
┌除了亞氏的實體四原理:質料與形式、因果性與目的性 └尚有柏拉圖與奧斯定的原型概念(模型因)
B.3.1. 實體
a) 多瑪斯的形上學是實體的形上學,因他以實體表達存有。
分第一實體與第二實體:
第一實體:是實體的本義,指具體而個別的實體。
實體的本質,在於「為己」存在(per se esse),不在 於「由己」(a se)存在;由己存在的只 天主的實體。
實體的概念,指存在的方式,相對於「附質」;「附 質」
依附其他(實體)存在(ens in alio)。
第二實體:是許多個別中的共性(natura communis),如種、類 或多瑪斯所稱的本質(essentia, quidditas, 以定義說 出) 。
與第一實體的關係,例:「人」之於「蘇格拉底」。
為多瑪斯,第二實體不只是純普遍「概念」,在存有 上也是先行的(參下面形質論)。
b)質料與形式組合成一個實體。分第一質料與第二質料。
┌第一質料,是原始質料,完全不限定的,但多方面可被限定。
└第二質料┌某方面已被定形(至少透過量的限定),但還能夠 │ 再被定形。
└纔是個體原理
第一質料本身不實在,因實在的常是已被定形的(第二質料)。
因此形式纔是實體的主要原理,是實體產生的原因(實體形 式);
雖然第一實體是由質料與形式共同組合成的,但質料只消極地領受 限定。
一個實體,一物之整體,只有一個形式。
形式是物對天主肖像的分享。可見亞氏的形式與奧斯定的思想:
天主精神內的觀念。
這樣多瑪斯在共相問題上與大雅博的立場一樣,而綜合了共相 問題之爭各派的立場:
universalia ante rem:纔是事物真正內在的本質 universalia in re:存在具體事物中的共相
universalia post rem:在認知中事物的共相
d)潛能與實現
潛能,就為可能的存有,本身也是一個存有,只是尚未完成和 尚未達其目的的存有。但是能被塑成。即需要被推動,纔能夠從可能 性成為實在。
有兩種可能性:
┌絕對的可能性,是被動的潛能,是第一質料的狀況。
└相對的可能性,從已實現的能夠再實現,是主動的潛能,
是第二質料的狀況,如胚胎。
實現是潛能的完成,而為潛能的善。
┌完成的存有,稱第一實現,如實體 └此存有的活動,為第二實現,如意志
無論在概念上、時間上、本性上與目的上,實現都先於潛能,因 此Thomas 能夠證明,天主是存有的開始與終結:
天主是絕對實現,純實現,所以祂是一切受造存有的開始,因 為實現先於潛能,是祂賦予存有。天主也是萬物的終極歸宿,因為實 現是潛能的完成。
在天主純實現與絕對潛能之間的存有,混合著潛能與實現;那 是一個不斷實現的過程,從無到無限完美。
e) 本質與存在
思想來源不是亞氏,而是亞維采那(Avicenna) 。
┌天主是存有 └受造物有存有
┌在天主,本質即存在;因天主是完滿的存有,純實現
└在受造界,分本質與存在:在受造界可思本質,而不必同時 思其存在,如思”Phoenix” 。
┌有形的實體,由形式與質料所組成
└精神實體,只形式,但不就是純實現,而還能有潛能,因為 在形式(本質)與存在之間還有可能性與實在的 區分。
本質與存在的區分,對多瑪斯而言,不只是概念的區分,而是 真實的;近代稱為思想與存在的區分。
B.3.2. 因果關係
a) 承亞氏四因說:形式因、質料因、動因與目的因。動因即狹義的 原因──形成因(causa efficiens) 。
b) 關於形成因,或像 Plato:生成的一切必然由一原因生成。
或如亞氏:動的必為其他所動;或與亞氏一樣肯定實現先於潛能。
可能經Pseudo-Dionysius 接受了 Plotins 的主張:原因常優 先於效果,而含有更多的存有;即原因大於效果。因此肯定:在天主 至高因內,包含一切。
有不同的形成因,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因與第二因的區分。
┌第一因天主,支持其他一切因,因祂給一切物存有與活動。這樣
│ 一切活動無不在第一因的力量內;因為受造界有本
│ 質與存在的區分,一切存在需要第一因的支持。
└第二因:至於第一因與第二因的合作關係如何,詮釋不同,確定 的是,Thomas 強調,第二因有其獨立的因果作用。
c) 目的因
目的是使形成因成立、使質料成為質料、使形式成為形式的原因。
質料取形式為其目標,形式也為了目的完成質料。因此,目的是原因 的原因,無它,其他一切原因消失。
目標以原型呈現 → 藝術家纔創作出作品。因此,目的因常也是 模型因。就世界的創造而言,模型因是在天主精神內的永恆觀念。在 天主的存有內,有一切實在與一切形式的實現,因此整個世界是天 主的映像(Abbild) 。
根據目的,產生一切存有的次序。在宇宙中沒有存在是無所目的 的。最高的目的是至高善天主,一切隸屬於祂。按照對最高目的的遠 近差別關係,在存有上有不同的階層和不同的完美。
C.自然神學 C.1 五路
1) Ex parte motus
出發點是「運動」的經驗事實。「運動」是「潛能」到「實現」的轉變 過程。而「從無(純潛能)不能生有」;換句話說,運動的原因不能是 潛能,而是實現。
論證過程:1. 一物被動,必為其他所動。
2. 被動的動因,不能無止盡地往後推。若無原動者,也 不會有第二動因,則根本無運動,因為一切第二動因
依靠第一因。
3. 必須承認第一動因,它不再被推動,而是由己動。即 不動的原動者天主。
2) Ex ratione causae efficientis(出自形成因)
出發點:現象界均有其因。
過程:1. 每一原因尚有其因。
2. 沒有自己是自己的原因的。
3. 若無限推原因,則不能說明什麼。因為若無第一因,也 不會有中間的與最後的原因。
4. 必須肯定最後因天主。
3) Ex possibili et necessario 出發點:偶性概念
過程:1. 所有的存有也能夠不存在。沒有什麼是必然的,一切只 是可能的存有,曾不存在。
2. 若只有偶性存有,則現在根本烏有。
3. 則必須有一必然存有,它或是由己,或是由他存有。若 由他存有,則又要無限推,推到一個由己必然存有者。
1 至 3 路,事實上只一個論證。有兩重點:一是因果律的應用,
即由果推因。二是無限推溯不可能。但論證的重要意義,不在於無終 止往後推不可能,而是若此,則不能以形上的說明形下的,即必須 有形上的來說明形下的。
尤其第三路,後人稱為「宇宙論論證」。
4) Ex gradibus perfectionem 出發點:存有物有不同完美的等級。
過程:不同的完美,後面有一「至高完美」,為預設的標準,同時 是一切有價值之存有的理由;即一切存有分享「至高完美」。
5) Ex gubernatione mundi(宇宙之井然有序)
目的論證,經Stoa,尤其 Cicero 和 Seneca 而成名。
過程:世界內有次序,有目標,必須有一至高理性,以為說明。
Thomas 拒絕天主概念是天生的,如安瑟倫論證一樣,能夠被
「直」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