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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期政府雖「規劃」推動有線電視合法化與公共電視建台,卻加強仍取締 非法媒體,與其意識形態相反的媒體均受到查緝,許多民進黨成立且具有政治反 抗精神的無線電視台、非法地下電台皆遭抄台、多名電台負責人亦遭起訴,如:

民進黨營無線電視台「民主之聲」遭到被查抄後,負責人吳天樂遭到府方起訴。

而有線電視剪線行動也如火如荼,解嚴後至 1992 年底,遭查抄的非法播送系統 共計 38,982 家,有線電視被剪的線纜數更高達 578,006 公斤(戴伯芬,2000、2005)。 執政當局高度鎮壓的手段,使得主張言論自由、反對黨國壟斷媒體的社會情緒逐 漸高漲。又逢委員會於 1992 年提出公共電視法草案(專家版)送交行政院,卻 遭到政院大幅刪改,細究專家版與後來行政院送交立院審議版本(政院版),差 異在於主管機關與董事成立模式,政院版主張應由行政院長提名、新聞局管轄,

其政治欲介入「新」媒體的企圖不言而喻14(魏玓、林麗雲,2013;馮建三,1998)。

顯見政府未有誠意建立屬於「全民公有的」公共電視,僅想成立「國家公營」的 電視台,使得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十八位專任教師在多家報刊上聯名發表「一封公 開信:我們期望公視實至名歸」,批判政院版提出的公共電視法草案是「假公共 之名、實行政府電視」,傳播學生也組成「學生公視立法觀察團」,並舉辦座談會、

至立法院陳情,此時期各報關於公共電視建台的報導篇數,也逐漸增加;至此,

公共電視的立法運動至此正式走向「體制外」路線(聯合報,1993.3.18;馮建三,

1999;張哲豪,2012)。

整體來說,政府在 1993 年前推動有線電視合法化,卻不開放無線電視市場 的策略,不僅符合國際對有線電視合法化的要求,也呼應了(新興)媒體資本菁 英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推動公共化等同於是廣義的自由化(媒體解禁),不 僅能回應文化與知識菁英改革開放的訴求,也能增加「國」營電視台。

二、全面啟動改革(1993-1995)

1993 年對國家、市場與媒體改革團體皆有重大變革意義,對執政當局來說,

國民黨傳統(支持法統)精英脫黨出走,其中新黨的立委李慶安被譽為是有線電 視的「媽祖婆」與有線電視業者關係良好,促成民進黨與其合作的可能;其二是

14 專家版不僅未明定公共電視主管機關,董事會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請總統任命,

經費以行政院捐贈為主,且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視預算僅能加註意見不可刪減,「專家版」草 案試圖以人事、財源獨立等配套措施斷絕行政機關對公共電視的控制;然而政院卻大幅修改委 員會版本的內容,另提「政院版」草案,公視主管機關為新聞局、董事也由行政院長直接聘用且 新聞局可決定電視台預算,後行政院核定公共電視台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內容大幅提高行政 院對公共電視的干預能力,引起在野大幅反彈。新黨委員周荃更直言「難以讓人相信公共電視不 會成為另一個政府電視台」(轉引自吳行健,1993.4.24),直言將杯葛公共電視台,在民進黨與 新黨聯手反對下,「政院版」草案在立法院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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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開放地方縣市首長與議員選舉,使得地方派系的影響力逐漸提升、民進 黨又取得部分縣市執政權,國民黨部份政策勢必向地方派系與在野黨妥協;最後,

承前階段學者對於公共電視建台運動的反彈聲浪,使執政當局意識到公視並非

「國營」電視、無法單方面控制,對建台運動逐漸趨於消極。

前述這些因素也使得廣電監管政策走向轉變,執政當局延續前階段對媒體開 放壓力的回應策略,解決途徑仍以有線電視立法、公視建台為主要手段,雖然於 1994 年宣布將開放第四家無線電視台執照申請,然而前述政策轉變,皆是在未 撼動舊有媒體政商聯盟關係的前提下進行。

(一)有線電視合法化

依照台美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台灣必須在 1993 年底完成有線電視立法工作,

因此有線電視合法立法顯的刻不容緩(聯合報,1993.3.11;林靜宜,1996;鐘麗 華,1997)。有線電視法草案無可避免地成為此時期政策立法攻防的焦點,也基 於國際壓力的催促,執政黨在法案多次遭杯葛時,皆直言「法案遭擱置,有可能 引起美方不滿,對中美智慧財產權談判將有負面影響」(轉引自陳聯邦,1993.3.30),

當時新聞局廣電處第五科科長張崇仁甚至直言不諱表示,政府的立場是先通過立 法緩減國際壓力,再以《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彌補細部規範(張崇仁、黃建威,

1995)。

除國際的壓力外,國民黨內部派系鬥爭與地方派系影響力提升,與前一時期

(1991-1992)有線電視業者與地方勢力、政治反對勢力結盟,中央政府早已無 力管制有線市場。從 1993 年通過的有線電視立法最終結果看來,充滿國民黨政 府在「內憂」與「外壓」雙重壓力下濃厚的政治協商性格,更忽視一般民眾的權 益。

在有線電視法草案送進立院審查的過程中,除行政院版本外,另有代表「民 主有線電視台」的彭百顯委員版本,代表一般電視台業者的「中華民國有線傳播 發展協進會」周荃版,其主要爭議有二:一為政院草案版本公布「一區一家」的 經營模式,引起「有線電視發展協進會」(以新黨周荃等人為主)、「台灣民主有 線電視台全國聯合會」(以親民進黨業者及民進黨立委、議員組成)等既有有線 電視業者聯盟的反彈,認為草案的分區方式較有利於和信、力霸與博新等(與國 民黨交好,或直接由國民黨經營的)財團壟斷市場,不利於市場民主「競爭」。 另一個爭議重點在於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模式中,委員的組成背景限制、出席代表 性與遴選過程的代表性(官智卿,1999;戴伯芬,2005;施崇仁、黃建威,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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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新連線立委趙少康、周荃和民進黨立委彭百顯等人為防止有線電 視再遭「壟斷」,聯合在立法院教育司法聯席委員會審查「有線電視法草案」時,

通過「反政治干預條款」,規定政府、政黨及受政府、政黨捐助之財團法人及投 資事業,不得設立有線電視或擁有有線電視股份,此舉無異將影響無線三台與國 民黨營事業進入有線電視市場(張寒青,1993.7.26)。其後,國民黨雖然強行表 決推翻「反政治干預條款」,卻因美國壓力下有線電視合法時限在即,便與在野 勢力進行利益交換,同意一區多家的經營模式、將政黨比例納入有線電視執照審 查委員會委員組成條件,亦通過「有線電視暫行辦法」,這些妥協內容也使既有 業者得以就地合法直至「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通過後執照審核完畢15

相對地,所有的版本皆未考慮對於一般民眾較有利的管制模式,如分級付費

(選擇性媒體定位)、費率審議彈性(經營窄波提供特殊服務品味)、小型系統申 請保障(地方性媒體定位)等,足以顯見有線電視立法僅考慮市場業者與政治勢 力之分配,僅將有線電視系統視為市場性的「載具」而非「電視」的法制主體(官 智卿,1999;張崇仁、黃建威 1995;程宗明,2002)。

(二)受挫的「公共」電視建台運動

延續 1992 年傳播學院的專任教師集體公開表達對「政院版」草案的不滿,

學術、文化與社運界等一百多位民間人士在 1993 年進一步集結,成立「公共電 視民間籌備委員會」(民籌會),以「民間」突顯(行政院主導)「公籌會」之 間的差異(馮建三,1996;魏玓、林麗雲,2013)。民籌會成立之後,積極以各 報投書加強議題的曝光度,此時期各報關於公共電視的專家學者投書驟升,僅 1993 年便達 83 篇之多,使公共電視立法成為所有媒體改革運動中報導最多的焦 點(馮建三,1996、1999、2013)。民籌會亦發起系列公視建台立法遊說運動,

如 1993 年 6 月在台北舉行一百多人的大會,同年 10 月至立院陳情、12 月發起 傳播學者聯署,再於 1994 年中結合許多社團多次至立院遊說、並赴新聞局抗議,

1995 年底甚至募款購買半版《中國時報》廣告,要求公共電視立即立法等(馮

15 根據 1993 年 7 月 1 日聯合報報導,國民黨已投資五、六十億資金籌組「博新」公司經營有線 電視,卻因有線電視業者的「不合作」,使得國民黨意圖受挫。國民黨試圖透過在業者間有影響 力的立委周荃說服業者與「博新」合作、並在年底選舉能幫國民黨進行文宣,然而周荃確反對政 院版的有線電視法草案,反而另提有線電視法草案,其草案內容支持一區多家的經營模式,最 終只好改為一區五家的經營條文。而有線電視為政治勢力間的利益交換,可由有線電視通過執 照申請後的結果來看,大多由「本土」政商關係良好的民主台聯盟、和信集團、力霸集團與博新 公司得手,外商根本無經營空間(詳見第三章、第一節)。且事後證明,一區多家的經營模式並 非是最適經營規模,1996 年有線電視執照通過的合法家數為 127 家,至 1999 年雖然還有 85 家,

但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地區為一區一家或一區兩家,一區四家以上的的地區僅各剩一區,以此數 據來看,仍然無法阻止市場併購的風潮,最終仍然是財團「壟斷」市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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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三,1996)。

此時期公共電視立法運動最大的進展,為 1994 年民籌會與民進黨合作,民 進黨立法委員謝長廷保留 90%民籌會「學者版」的精神,將公共電視法送入立院 審查,雖然先前公共電視法立法受挫,政院與學者為董事會人員選任、主管機關 等問題僵持不下,然而卻對公視的營運基金有初步的共識,朝野皆認為基金「有

此時期公共電視立法運動最大的進展,為 1994 年民籌會與民進黨合作,民 進黨立法委員謝長廷保留 90%民籌會「學者版」的精神,將公共電視法送入立院 審查,雖然先前公共電視法立法受挫,政院與學者為董事會人員選任、主管機關 等問題僵持不下,然而卻對公視的營運基金有初步的共識,朝野皆認為基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