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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案尚在 NCC 審查過程期間,旺中集團董事長蔡衍明於 2012 年初接受美 國《華盛頓郵報》專訪報導中指出,「關於六四天安門事件的屠殺報導不是真的」、
「中國在許多地方是很民主的」、「迫不及待看到統一」,以及「記者雖然有批評 的自由,但是下筆前必須考慮後果」等言論,再度引起爭議。台灣守護民主平台 與澄社等自由派知識份子,發起「當中時不再忠實,我們選擇離開—拒絕中時運 動」連署活動,學界、文學圈等亦紛紛響應,拒絕供搞給中時,以及台灣人權促 進會等公民團體,也發起拒買、拒看中時的抗議行動(〈當中時不再忠實,我們 選擇拒絕--拒絕中時運動〉,2012.2.7)。
2012 年 7 月底,在台灣現行法規無法限制旺中集團以「間接持股」併購中 嘉系統台的情況下,NCC 以附加三項停止條件方式通過此案。併購案通過隔日,
旺中集團以旗下中國時報、中天電視台、中視新聞報導中,稱併購案當天 NCC 前廣場的反對人士,為中研院研究員黃國昌所聘請的走路工,同日,清大學生陳 為廷在網路上轉發圖片質疑走路工事件為中時自導自演,並指出《時報週刊》副 總編林朝鑫可能為現場指揮,為此林朝鑫揚言控告陳為廷誹謗名譽,引發後續一 連串「反旺中」的社會運動,主要訴求之一即是要求 NCC 應制定跨媒體壟斷法,
並增訂媒體經營業者「適格性」。
併購案結果不僅社會各界不滿,旺中集團亦不滿 NCC 做出的行政處分,繼
「二中」案後,再次對 NCC 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旺中集團仍多次向 NCC 提 出申請,表示中天電視台已經以信託方式委託台灣工業銀行經營,應已符合禁止 條件標準,不過委員皆以「條件未成就」,因而否決此案。直至 2014 年 3 月 13 日,旺中將中天電視 75%股權,信託給 5 名自然人,仍未成就 NCC 設下的 3 項 附停止條件,該樁交易案才宣告破局。
四、跨媒體壟斷法與廣電三法修正案(三):
數位匯流與管制架構辯論(2013-2014)
2008 年後,台灣前述兩大 MSO 經營者將出售旗下系統台,美商凱雷所持有 的凱擘系統由富邦集團以近 600 億得標(凱擘案),而韓國私募基金 MBK 則與 蔡衍明所成立公司的旺中寬頻以 715 億達成優先談判協議(旺中案),兩件併購 案共同特色為:1. 頻道業者欲併購下游通路的垂直整合,使既有業者持有的(內 容層)媒體所有權集中響言論多元的議題更顯衝突;2. 均以個人名義轉投資方 式規避現行「不予許可」併購的限制;3. 併購企業均有投資金融產業,蔡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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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蔡明興兄弟為富邦集團負責人,富邦旗下有富邦產物保險、台北富邦銀行、富 邦證券、富邦行銷金控創投、資產管理、運彩科技,而旺旺集團則有國票金控、
國票金融、國票創投、國票證券、旺旺友聯產險、華碩投信、台灣票券、榮麗投 資控股。
除此之外,經營業者間交叉持股的問題也屢見不顯,諸多媒體雖暫無跨媒體 壟斷問題,但其持股仍有同樣的隱憂。如:大富媒體的投資股東為蔡明忠兄弟(持 有 60%)、凱雷持有 40%,而美商凱雷雖然名義上出售凱擘,仍間接持有凱擘系 統台,同時也正式進軍電信,成為台灣大第二大法人股東52;且凱雷還持有東森 電視 60%的股權,而東森電視的第二大股東(持股約 30%)為東森集團董事長 王令麟,則持有欲併購中嘉系統的旺中寬頻股份約 10%。除此之外,旺中案通過 後不久,傳新加坡第三方私募基金將買壹傳媒集團,其中亦包含蔡衍明資金等。
這些個案業者皆以多層轉投資的方式設立公司,不僅突顯台灣媒體所有權認 定不清的管制漏洞(依照現行廣播電視法的 19 條計算上也僅算至第一層的持股,
黨政軍公司轉投資僅須以人頭另成立公司即可規避),也無「控制性持股」、「可 歸因利益人」等審查概念,得以認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業者能夠輕易規避既有
「不予許可」併購的紅線(陳人傑等人,2009;劉孔中,2010;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2007)。
針對如何改善媒體環境與廣電結構管制法規,公民團體要求 NCC 除競爭法 規範外,應以「公共利益」為主要的判決基準,包含以媒體人適格性審查、言論 多元計算基礎(實質減少競爭標準)、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重大個案應有聽證 程序、納入公益訴訟等概念,取代既有法源中「空洞」的規範(新唐人亞太台,
2012.11.29;Tai Chih-Chuan,2012.9.30;媒觀、媒改,2010.11.5;臺灣大學公共 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2012;陳炳宏,2009)。除此之外,民間司改會、守護台 灣民主平台等團體主張,台灣既已將聯合國兩公約制定施行法,與國際人權接軌,
兩公約即有對「意見與表達的自由」有所約束,雖然人權基本法是政策性法令,
沒有明顯的管制性,也沒有直接效力,但台灣沒做好就是違法,以此要求政府應 當加速防制媒體壟斷管制的修法。
52 「台灣大哥大以 5.89 億股庫藏股,相當 15.5%股權以及 4 億餘元現金對價,約 328 億元合併 凱雷集團旗下系統商凱擘(前東森),由於台灣大同時承接凱擘 240 億元負債,等於合計花費 568 億元吃下凱擘 110 萬用戶與東森電視 10 個頻道代理權,每戶金額超過 5 萬元,創台灣有線 電視併購新高價,躍升有線電視系統台龍頭。凱雷取得台灣大 15.5%股權後,也成為台灣大第 2 大法人股東,僅次於富邦集團 27%股權」(陳文蔚、陳佩嘉、張家豪,200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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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兩大黨在社會壓力下,於 2012 年底提出加速通過廣電三法修正案,針 對前述幾個併購案中主要的問題併入修法,包含媒金分離、跨媒體壟斷等(其中 幾個版本也針對過去併購案中經營者間接持股、人頭投資的問題,提出「可歸因 利益人」等概念作為解決方式,卻未引起重視)。
原朝野對修法已有「先求有(反壟斷條款)、再求好」的共識。2013 年 1 月,
政院三提修正草案進入立院審查,民進黨團又另提修正版本,後立院交通委員會 初審通過民進黨團版《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與《廣播電視法》
三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1. 公開股權結構:未來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辦 理股票公開發行,向銀行借款成數不超過三成;2. 跨媒體壟斷規範:全國性報 紙、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持有該事業一成以上股份股東,都不得申請經營有線廣 播電視,或直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一成以上股份;3. 媒金 分離:並禁止金控、銀行、保險跨業經營媒體,並且不能擔任有線及無線頻道負 責人;4. 以及鬆綁黨政軍條款:政府不可為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改為間接投 資不可超過 5%(蘋果日報,2013.1.11)。
然而 NCC 明指立法院初審通過的廣電三法相關條文,「出現條序與現有規定 相互排擠、規範對象未精準界定,執法工具與既有法制重疊或相互扞格等立法缺 失」(轉引自 NCC,2013),而國民黨團也以倉促立法程序正義為臻完善為由,
推翻二讀支持的廣電三法修正案(陳璟民、施曉光、彭顯鈞、邱燕玲、曾韋禎,
2013.1.12)。表示將並於 2013 年初提出「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反壟斷 法)草案,媒體壟斷採「專法」形式彌補既有廣電三法管制不足,廣電三法在立 院修法失敗。
2013 年初廣電三法闖關失敗後,恰逢行政院依「兩公約」規範邀情國際人 權專家進行初次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在報告中最終公布的結論與意見中,針對 廣電媒體規範部分則對於媒體集中化、公共媒體爭議,專家呼籲台灣政府應該立 即修正。同年 3 月 NCC 隨即提出反壟斷法草案,並於 6 月正式由政院送交立法 院審議(NCC,2013)。雖然「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已送交立 院審議,然而朝野與各媒改團體對反壟斷管制範圍與手段見解不一,執政黨團並 無全力支持 NCC 版本,國民黨立委楊麗環自提「跨媒體壟斷防制法草案」杯葛 NCC 版本,民進黨與媒改團體也皆不滿政院版內容,另提版本。至 2013 年 7 月 止,含民進黨、台大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等團體,共達 5 個版本之多(901 反媒體壟斷聯盟,2013.7.28),各版本的攻防對於所有權認定、
媒體經營行為、媒體多元性計算標準、資訊公開,及部分公共利益概念未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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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等相關問題異見皆無法整合;在此期間,電信、廣電業者也以跨媒體壟斷法將 阻礙數位匯流進程為由,反對通過壟斷法,因此反壟斷法未能通過立院三讀實屬 意料內。
2013 年度針對廣電三法修正案與反壟斷立法皆未能完成,NCC 表示,「行政 院建議 NCC 修訂整合現行廣電法案的匯流法案,NCC 明年(2014)年初提出通 訊傳播匯流法草案,現行的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電 信法等四部法案都會整合在內;現行的廣電三法修正案還在立法院,希望能夠繼 續完成修正,提供現在審議案件時可依循的法令,未來也會在修訂新通訊傳播匯 流法草案時,納入廣電三法修正的結果」(轉引自聯合報,2013.7.18),採「立數 位匯流大法」與「三合一」修正並行手段前進。 2014 年 1 月主委石世豪對外表 示將在 6 月提出新版本跨媒體壟斷專法,並朝併入數位匯流法方向規劃(然而至 8 月底止,仍無實質進展);而廣電三法修正案,至 2014 年 6 月止,經行政院審 查通過後,目前函請立法院審議。
第三節、小結
二次政黨輪替以來,傳媒市場整併風潮規模更勝以往,廣電媒體勢力重分配 的問題成為首要之務,雖然商業廣電媒體的監管政策,因幾項重大併購個案引起 社會關注與辯論,並屢屢將廣電三法、跨媒體壟斷法與數位匯流法納入納入廣電 監管政策優先修法的目標,雖然廣電媒體所有權監管政策變革未有實質的修法結
二次政黨輪替以來,傳媒市場整併風潮規模更勝以往,廣電媒體勢力重分配 的問題成為首要之務,雖然商業廣電媒體的監管政策,因幾項重大併購個案引起 社會關注與辯論,並屢屢將廣電三法、跨媒體壟斷法與數位匯流法納入納入廣電 監管政策優先修法的目標,雖然廣電媒體所有權監管政策變革未有實質的修法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