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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聯盟將在近日正式宣布成立,…持續對民意機構進行遊說外,將跳脫過去一 般社運團體動員的模式,而結合社會各階層的意見領袖、重要社團的方式,一新 國人的耳目,而透過有影響力者的簽名聯署,即是表達「力量」的方式之一」(轉 引自聯合報,1996.10.11),以遊說意見領袖聯屬、表態的運動方式,並與民進黨、

新黨委員共同組成的「公共電視立法行動聯盟」合作。

在一片支持公視建台聲浪中,國民黨政策立場由「廢台」轉向支持新聞局新 提出的「小而美」版本公視,希望公視再縮小規模,朝向製播中心方式設計,同 時民進黨及新黨等支持公視建台立委也與執政當局協商,轉而「有條件」支持公 視建台,重新檢討徵收有線及無線電視台一定比率年度營業額的規定,不由政府 負擔公視全部經費(王雪美、陶允正、陳素玲,1997.4.23)。雖然小而美版本的 公共電視受到部分學界的反對,然而立院內支持公視建台的立委大多已向新聞局 妥協,再加上社會反對運動無法進一步整合為長期抗爭的力量,公共電視立法行 動聯盟無力回應,「公共媒體催生聯盟再度為公視法加速完成立法施壓…,聯盟 總召集人瞿海源指出,三黨協商的新版公視法,聯盟雖不滿意但可接受」(轉引 自聯合報,1997.5.9)。最終,立院仍在 1997 年 5 月 31 日通過《公共電視法》三 讀,完成公視法制化任務,並成立「公共電視過渡時期營運規劃小組」(谷玲玲、

劉幼琍,2011)。

四、有線電視法修法及其爭議(1996-2000)

1993 年通過《有線電視法》後,另通過「有線電視暫行管理條例」,就地合 法高達 609 家的既有第四台、播送系統、共同天線業者。然而在 1994 年隔年申 請有線電視執照僅餘 200 多家業者,至 1996 年通過籌設許可並正式開播業者已 整併剩 127 家,由此可見新興的有線電視市場整併風潮劇烈(戴伯芬,2000;陳 炳宏、鄭麗琪,2003)。由 1996 年有線電法甫通過的系統經營者、訂戶數之市占 率、及代理頻道數等指標來看,和信與力霸友聯兩大媒體多角經營財團已然崛起,

不僅收購、投資過去分散經營的系統市場,也對節目市場進行垂直整合(戴伯芬,

2005;林宜靜,1996;陳炳宏,1999)。除此之外,1993 年通過的《有線電視法》

與《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雖禁止外國人投資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台,然而法規 卻缺乏對間接持股的規範,使得新聞局對外資以多層轉投資的方式進入有線電視 市場卻無法可管。

表格九、1996 年兩大多角經營者:和信集團、力霸友聯

資料來源:整理自林宜靜(1996)、鐘麗華(1997)、張益勤(2010)

由上表來看,有線電視籌設許可審查完畢後,兩大系統業者約佔有線電視系 院焦點(張勤益,2010;官智卿,2000;藍麗娟,1997)。

1997 年 12 月 5 日,行政院通過有線電視法審查進入立法院審查,行政院提 視的董監事與經理人應為本國人(馬道容,1997.12.5;陳鳳馨,1997.11.10)。而 時任新聞局長程建人也在教育內正交通司法的聯合審查會議中直言,為推展亞太 媒體中心計畫,勢必解除有線電視外資管制的限制,新聞局建議開放以不超過 50%為限(陳鳳馨,199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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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法修正案在立院並未有太多異議即在 1999 年 1 月通過三讀,其中 針對外資投資的部分,雖然立院中有異議立委朱鳳芝、柯建銘雖對外人投資上限 提出不同版本,而余玲雅、黃國鐘等立委亦對持股限制提出異議發言,然而在朝 野協商後仍達成共識,通過新聞局版本(江耀國,2003;張勤益,2010)。

然而「反有線電視托拉斯」條款卻引起學者反彈的,民間團體邀學者專家討 論,主張播送糸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所控制之系統數及服務之訂戶數,不得超 過全國的五分之一,認為部分立委與新聞局支持以「三分之一」作為業者競爭上 限是圖利力霸集團;除此之外,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等改革團體亦直指立法院內 擔任電視、有線電視、電信事業負責人,或以其他型態介入參與上述行業經營,

或者有這方面重要朋友的「業者立委」,除了檯面上力霸東森集團董事長王令麟、

提出有線電視法修法版本之一的國民黨洪秀柱外,蔡同榮、張俊宏、鄭逢時、高 育仁、李顯榮、林忠正、柯建銘、朱鳳芝、余玲雅均在名單上(媒體觀察教育基 金會,2011)。雖然修法過程中,立法院委員會審查一度通過改革團體與學者主 張的「五分之一限制」條款,然而在多數立委反對與新聞局官員批判「五分之一」

僅為「反力霸條款」下,該條文在進入立法院會討論時又被修正為政院版的三分 之一,並三讀通過(彭威晶,1999.1.15)。

第三節、小結

廣電媒體所有權監管政策自由化為此時期最重要的特色,原由執政當局掌控 的無線三台獨占廣電媒體市場,在 1993 年 7 月《有線電視法》通過、1996 年第 四家無線電視台開播、1997 年公共電視法成立後逐步鬆綁,而外國人投資也在 1999 年解禁。直至 2000 年以前的媒體市場,看似突破了過去「政治壟斷經營媒 體」的侍從模式,廣電所有權監管政策有重大進展,然而細觀政策執行過程往往 和既有規劃完全不同,原由執政當局原規劃公共電視建台,因經費等因素僵持不 下,一度將取消建台轉為內容產製中心,最終妥協通過「小而美」版本。

另一方面,由廣電媒體結構產權來看,依然指向了紋風不動的無線電視市場、

官商夥伴關係為基礎的有線電視結構。事實上,此時期廣電媒體所有權監管政策 自由化的前提,均是在不動搖既有政權對於無線廣電控制下產生,國民黨政權與 既有三台業者間仍維持官商夥伴關係,藉由寡占性媒體事業為彼此帶來豐厚的利 潤,並加強鞏固有利於執政當局的意識形態。因此,並無動搖政權對既有媒體控 制的能力,僅是由國民黨壟斷廣電市場轉變成少數政治菁英與其友好資本家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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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期隨著全球化經貿活動重要性增加,受到國際經濟自由化的趨勢與美國 經貿制裁條款壓力,台灣政府不得不開放無線電視以外的媒體市場與外國人投資,

來自於國際結構強制性的條款是促使執政當局對傳播政策鬆綁的主要因素。

第二,國家因解嚴以來政治自由化開放政務官民選,過去非法的黨外政治反 對勢力亦合法化,面臨權力分配機制重整,為政治反對勢力、資本家製造了新的 政治參與機會,國家機器重構創造新的政治機會,不僅舊政權菁英結構崩解,地 方派系與都市影響力亦隨之提升。而這些新政治菁英急於掌握屬於自己意識形態 的「傳聲筒」,當然不滿既有政權壟斷媒體資源,如何鞏固既有政權正當性成為 國民黨的首要課題。國民黨政府採取「以拖待變」的策略,以不侵害黨內對三台 的主導權為前提,適時讓渡較為邊緣的資源、拉攏反對勢力以緩解壓力拉攏,也 使國民黨政府在制定涉及利益分配的公共政策時,無法僅考量自身利益,必須將 新興資本或社會菁英吸納入體制鞏固其正當性。

第三,過去高利潤寡佔事業的進入權利,是由國民黨政府策略性地配置,並 藉此鞏固政治與社會支持,當政治關係為資本家帶來可觀的經濟利潤後,經濟資 源又進一步成為政治籠絡的工具,雖然有線電視合法化與財團併購風潮影響,已 切斷部分自營業者與地方派系間的關係,然而市場經營業者與政府(黨)的關係 並未因此中斷更加鞏固政商聯盟,政商關係由黨國資本主義轉換為新官商聯盟的 形態,即由純「侍從關係」逐漸朝「官商夥伴關係」轉變,廣電媒體市場的進入 門檻仍需要良好的政商關係。此時期政商關係轉變,雖然市場業者自主性相對戒 嚴時期提高,然而仍無實力與國家直接抗衡,因此有利於資本利潤積累的公共政 策,業者多以利益遊說為主。

由廣電事業與政治勢力的關係與經營者特性來看,市場(新興)業者最為不 滿是「公」(官控商營)營事業壟斷媒體市場的權利,因此市場業者較為重視新 媒體解禁,反觀公營事業私有化涉及政者以優渥的條件將事業轉給屬意財團,需 要付出更多「官商利益交換」成本,又涉及黨國對媒體控制權直接挑戰執政當局 的權威,相對於推動傳媒自由化的訴求門檻較高。

最後,爬梳政策互動過程中(尤其是公共電視建台政策的過程),仍然可以 發現民進黨對違背資本家利益或自身利益的運動訴求並不會完全、毫無保留支持。

主因是民進黨在抗爭過程中常透過與新興資本家合作及體制外抗爭進行策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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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贏取政治資源與社會關注;除此之外,民進黨立法委員也大多同時為媒體業 者,因此難以抽分民進黨與改革運動或民進黨與媒體經營者的角色,本研究能以 此推測民進黨投入媒改運動並非完全是為「媒體的結構改造」,而是為獲取黨內 媒體資源。

媒體改革團體的成員組成與其動員特性並未與其他草根團體結盟,且社會多 數對於媒體改革仍然陷於「新聞自由 v.s 政治控制」二元框架中,以反黨國體制 為優先,媒體改革的主要群眾基礎,為追求政治民主化的黨外運動,運動的主要 目的為「除魅」(黨國意識形態);加上行動策略多採取政治遊說、學界與文化 界串連等手段,使得社會改革團體強烈倚賴民進黨動的政治動員,導致議題推動 往往較受限於特定政黨或立委的立場,運動的訴求便無可避免地走向去政治管制、

媒體改革團體的成員組成與其動員特性並未與其他草根團體結盟,且社會多 數對於媒體改革仍然陷於「新聞自由 v.s 政治控制」二元框架中,以反黨國體制 為優先,媒體改革的主要群眾基礎,為追求政治民主化的黨外運動,運動的主要 目的為「除魅」(黨國意識形態);加上行動策略多採取政治遊說、學界與文化 界串連等手段,使得社會改革團體強烈倚賴民進黨動的政治動員,導致議題推動 往往較受限於特定政黨或立委的立場,運動的訴求便無可避免地走向去政治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