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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的經濟資源,可分為有形經濟資源,如(領袖人物、專家、志工)、

(土地、設備、房舍、器材、交通工具等)、(金錢)、組織資源(財團法人); 無形的經濟資源,如信仰的精神力量,凝聚社區意識、社會活動參與感、歸屬 感、榮譽感及責任感(如表 4-5 所示)。

土地及建物是宗教團體最重要的有形資產之一。台灣目前宗教設施之設置 區位,因其與土地使用、法令規定、宗教信仰的考量、經濟因素等關係,產生 不同的發展模式。本文試就宗教設施之設置區位、寺廟設施之特性與土地使用 財產權之關係,做以下說明。

(一) 宗教設施之設置區位

在現行制度下,對於宗教用地的設置,主要有以下幾種限制:

(1) 經依法核准登記有案之寺廟,需符合按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四條 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 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規定。

(2) 寺廟建造地目為林地,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 二條規定審核。

(3) 在都市計畫住宅區內有住宅使用擅自變更經建寺廟者,依建築 法第九十條或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4) 寺廟申請建造,應檢附非禁建區證明文件。

(5) 寺廟興建若係林地,應敘明有無妨礙水土保持。

(6) 高等則農地不准興建寺廟。

(二) 宗教建築允許之土地使用分區

表4-5 宗教經濟資源分類表

有形資源 無形資源

人力、物力、財力、組織資源等 社區意識、活動參與感及榮譽感等。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以我國現階段法令的計畫體系而言,允許寺廟或教堂興建的土地使用分 區,在都市計畫地區:以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為主;

非都市土地:可變更為「宗教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可做宗教建築有(甲種、

乙種、丙種、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法令依據是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規則。

(三) 宗教用地的規劃

由上述的法令規範,可瞭解到宗教、寺廟用地限制極為寬鬆與規範粗 糙,若以規劃的角度來看,從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中,並無直接對宗教用地、

寺廟用地的直接管制規定。對於宗教設施或寺廟用地若屬於古蹟者,則以文 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來加以規範,內容也是多針對建築物本身而言,

對於文化資產的保護,僅止於觀念上的應用,並未落實到實質理念的實施。

(四) 宗教用地的興建

就有形的宗教用地來看,寺廟興建一般分為公建、私建及募建的形式,以 募建 10,846 座占 94.95%最多,私建者 569 座占 4.98%次之,公建寺廟僅 8 座占 0.07%。教堂興建則以私建及募建形式為主。資金取得來源:多以民間捐 贈(募建方式)為主。

1. 公建:政府機關所建立:如孔廟、忠烈祠。

2. 私建:私人之資財所建立者(可以一人或多人資財),不以出捐為目的

(自身經營管理其用途)。

3. 募建:信徒大眾所捐資所建立者,以出捐為目的(讓寺廟來管理,不 管其用途)。

三、 宗教用地之管理供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