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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一、 宗教用地開發控制系統之建議

(一) 政府角色定位與制度功能需求分析

政府對制度執行層面與民間參與程度,是近年來政府組織再造與公共行 政管理之重要議題。因而第二年研究在此部分內容包含:未來政府在宗教用 地管理之角色定為何?民間參與宗教用地管理的可行性?現階段制度改進的 方向與策略為何?等等

(二) 建立新的宗教開發之控制策略與架構

本年度研究發現宗教用地之使用型態有多樣化之趨勢,同時為促進宗教 團體永續經營與提升其自籌財源之能力,未來宗教用地的使用應不單只允許 進行宗教儀式活動而已,應有其他能促進宗教發展之使用。惟現階段法令對 宗教用地的使用項目管制甚嚴,以至於難以符合預期之目標。

此外,一些現況維持宗教活動使用之建築,卻因法令規定而被排除在相 關登記之外,例如:內政部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內民字第一三0 三九一號函說明:「土地公廟、百姓公廟大部分建築物狹小不能容人進入,雖 具有不動產,如不符合監督寺廟條例第一條之規定者,仍不得辦理寺廟登 記。」;或如以國宅三樓房屋供奉神像(內政部六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台內民字 第四七九三二八號函),或將寺廟改建為二層樓房(內政部六十七年九月十九 日台內民字第四二四0六號函),均非宗教上建築物,不准為寺廟登記。

所以建立新的宗教開發控制之首要目標,即是確立何者使用型態與類型 應納入管理體系內。

(三) 宗教開發控制體系與現階段制度之關聯

近年來,空間規劃在分權化、自由化等潮流的影響下,面臨一連串的衝 擊與衍生轉變的壓力。過去規劃思維,經過時空環境變遷與價值觀念轉換,

已漸漸醞釀出改革的力量。日前,行政院內政部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

草案中明訂未來以開發許可與國土功能分區31,作為未來開發者從事一定規 模以上的開發時,必須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並通過審議委員會決議,同時保 障應有權利與負擔相關義務的一種審核過程。惟宗教用地在未來新的國土規 劃架構下,要建立適宜的供給管理機制仍有很多困難之處:

1. 不同的宗教派別對土地使用的需求與使用皆不儘相同,難以透 過一致標準決定開發審查通過與否

宗教用地因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用地需求」土地開發型態之特性,

因此相關需求難以完全靠政府掌握。同時不同的宗教派別對土地的需 求、取得土地的方式與土地面積,皆不相同,也因此難以透過一致標準 來決定開發審查通過與否。

2. 宗教用地開發權利與義務難以劃分清楚,造成審議上的困難 宗教用地因供宗教活動使用,對促進社會公益、保存歷史文化上有 莫大的助益。也因此政府站在社會福利與文化層面上,應充分提供宗教 活動發展的所需幫助,包含所需用地的取得等等。惟有些宗教團體多已 企業化經營方式,其從事營利行為所受之規範,與一般企業無異(張永 明,2003),因此對雖身為宗教團體所用,但是從事營利事業使用之土地,

是否跟一般宗教用地使用應該享有相同的待遇?而不同的宗教活動所產 生的外部性衝擊,有可能因不同宗派禮儀、與服務類別而有不同的衝擊,

而這些所謂的「負面外部性」與宗教活動所產生的「正面外部性」難以 清楚比較,也因此容易造成審議上對其開發權利與義務難以釐清,增加 審議上的困難。

3. 開發許可審議程序複雜、耗時,宗教團體缺乏專業規劃知識處

31國土功能分區指基於國土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之國土保育地區、

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並訂定管理計畫,以指導土地開發及保育。

理相關事務

開發許可審議會邀請相關部會單位共同審議,而常產生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各相關機關權責未明確劃分,主協機關角色 混淆,造成事權重疊情形,拖長審議時程。同時涉及相關法令規定眾多,

宗教團體因缺乏有關專業知識,難以處理相關事務,恐影響申請合法程序 開發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