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寺廟與教堂所使用土地,依現行法令之規定,不外乎興建於都市計 畫土地或非都市計畫土地,宗教用地其實並非法定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名稱,更 不具有法定地位之相關規範。宗教建築的開發,一般多在其他土地使用分區下容 許其宗教建築或設施的使用,所以在都市計畫區有住宅區、商業區、文教區、風 景區、保護區、其他特定區;非都市計畫地區則有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
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可以允許興建宗教建築,若非在上 述土地使用分區內,則其宗教建築則為所謂的違章建築。由於台灣地狹人稠,大 部分人口也往都市集中的發展,導致佛、道教、一貫道等宗教團體的寺廟,也逐 漸往非都市土地發展。加以非都市土地具有土地價格便宜、面積廣大、視野遼闊 以及風水地理環境較佳的條件下,不但可以兼具遊憩、觀光等功能,許多宗教團 體領袖人物、發起人、或籌備人乃朝向往非都市土地上興建道場、寺廟(黃慶生,
2000:148)。
表5-3 顯示宗教用地與其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有著不同的用地使用性 質、區位條件的考量、以及規模大小、甚至產生不同的環境外部性影響。宗教用 地開發與相關管制手段,必須考量其特殊性,給予不同之管制規定,以符和土地 使用相容性與不同特性之考量。針對寺廟或教堂所使用土地涉及土地使用管制規 定之問題、宗教建築興建或擴建應實施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之問題、宗教建 築用地之需求具有不確定之特性,學術界與實務界均無法加以事先預測與量化、
宗教建築使用不符規定及雙主管機關管理之權責等問題,分析如下。
表5-3 宗教用地與其他土地使用分區特性之比較
2. 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保護重要棲息環境(是由農業主管 機關劃定,所以資料取得需向該單位取得)。
3. 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
4. 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三公頃以上者。
(三) 使用不符規定或違建問題
不論寺廟或教堂之宗教建築的興建,佔大多數的寺廟或教堂是早在相關 法令訂定之前即早已興建完成,其存在歷史由來已久。卻因歷史的偶然與社 會發展變遷的轉變,增修許多相關管制規定,所以既有已經存在的寺廟或教 堂,多往往成為違建寺廟或教堂。
違建寺廟或教堂的認定問題,應分為兩個層面來討論,一個宗教科 行政管理上所認定的違法寺廟或教堂,另一個是宗教建築實體上的違建。
而宗教輔導科所認定的違法寺廟或教堂,是指行政程序上的違法,即未向 民政單位的宗教科辦理登記的寺廟或教堂;而另一個宗教建築實體上的違 建,可分為土地產權不清楚、宗教建築物違章以及土地使用不符合相關都 市計畫法令的土地使用管理規定。所以目前宗教輔導科在面對寺廟或教堂 違建的合法化輔導方案中,其宗教建築合法化的輔導原則及概念,是強調 行政程序上的合法辦理登記,以作為未來列管的依據,至於宗教建築物實 體的合法性問題,則是相關興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認定,才能算是合法 的宗教建築。(內政部民政司宗教輔導科,黃慶生科長,
2004,04,19
) (四) 宗教附屬事業開發,面臨雙主管機關之權責問題由於目前許多宗教團體興辦相關社會慈善、文化教育等附屬機構,而 這些附屬機構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往往產生主管機關權責認定的問題,
例如神學院的目的事業主關機關,一般概念性的認定,多半認為是宗教科 單位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是神學院的興辦,又隸屬教育部的管轄範圍,
相關教育專業更非宗教科管理單位所能指導或辦理。所以產生雙主管機關 的問題及困擾。(內政部民政司宗教輔導科,黃慶生科長,
2004,04,19
)三、 宗教用地使用與開發問題之歸納分析
四、 各宗教團體之土地使用問題比較
表 5-5 顯示各個宗教所面臨到的土地使用問題上有所差異,佛教、道 教、一貫道的宗教建築地理區位問題上較為類似,唯一貫道都市道場發展 迅速,也存在許多管理上的問題。基督教、天主教在區位發展上,則面臨 許多都市道場的產生,目前都市道場無法依據,更無法可管,僅能以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來處理都市地區內公寓大廈裡的宗教場所,因宗教活動造 成居住品質、安寧或安全性問題來約束。
就宗教活動所產生的環境外部性問題而言,佛、道教所產生的問題較 為類似,如誦經噪音、攤販聚集以及交通壅塞問題,唯佛教並不鼓勵燃燒 金紙,故這方面問題不大。而一貫道、基督教及天主教在宗教活動上所呈 現出來的問題,較為一致,皆以交通、停車問題較為嚴重。
另外,在宗教設施方面,幾乎所有宗教團體皆面臨缺乏停車空間的問 題,這也突顯出過去寺廟/教堂用地在興建上,較為忽略的部分。未來其宗 教用地之開發上,應強調停車空間的留設或規劃,以減少交通衝擊或停車 問題嚴重,而排擠到其他居住在附近居民停車空間的權益。另外,佛教的 納骨塔問題,由於逐漸浮上檯面,有關此部分的問題,將來有可能必須透 過修改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或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來予以解套,否 則寺廟附設納骨塔設施合法化問題將成為無解的懸案。
表5-5 各宗教團體之宗教用地發展之土地使用問題比較
第三節 管理機制課題
目前主要的宗教管理法令,是以民國18 年頒布的「寺廟監督管理條例」,及 民國25 年頒佈的「寺廟登記規則」與民國 74 年修訂的財團法人監督準則,來對 於宗教團體進行管理。而之前所制訂的宗教團體法,目前也仍舊在立法院,何時 通過渺渺無期。由於民政單位所輔導的宗教業務多屬宗教政策、宗教財團法人申 請許可、宗教社團目的事業輔導、寺廟登記輔導、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之獎勵 事項、績優宗教團體表揚等相關業務及內容來看,對於宗教用地開發相關管制法 令,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等法令,已經以非屬民政局單位的專業範圍,更突 顯出宗教業務的複雜性與困境。
在宗教法規訂定宗教土地使用管理之種類、強度及相關規範之前,針對宗教 寺廟土地使用管理問題,在現有土地使用管制體系之下,應考慮擬定宗教寺廟土 地使用審議規範,改善計畫體系僵化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