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二、工業區制度對集體行動的功能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一條看似相異,卻又有著相同策略的路。相同之處,企業仍持續依賴市場機會與 利益來發展適當的生產規模,相異之處,工業區外的企業家,冒風險來擴增規模 的意願較低,除非市場機會能因企業家學習之後而被知覺,及透過企業自身更細 緻的專業分工開拓潛藏的利益,否則政府開發工業區的制度誘因,對這類企業的 激勵將是有限,因他們已自行形成穩定的企業數量及專業分工。然而,對於一直 以來採取走自己路做為擇優策略的企業,政府需要透過一種市場事件來激勵企業 策略轉變,開啟企業不同的發展路徑,例如為他們產業特性(如台南市鐘錶製造 業)拓展或創造新的市場機會,連結新顧客,取得新分工價值與定位,給出更多 資訊來撮合產品的應用領域等等。只要有新市場機會就會使企業形成策略的轉 變,當這些企業的行動改採「爭取資源策略」時,就可以透過各種產業工會交流 的訊息,獲取更佳資源,激勵產業下的企業改採取競爭政府資源的擇優策略,長 期下,多數企業選址進駐工業區而生存更好,在工業區中公私合作成為企業新的 演化穩定策略。

二、工業區制度對集體行動的功能

(一)工業區制度也會使企業留在原址等待找尋新機會

土地資源為市場經濟運作的重要生產要素,能否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事關國家 整體經濟發展的成果,以致世界各國對於土地資源的利用與配置,皆有一套發揮 土地價值的財產權制度與工業區制度,使產業發展的市場力量能持續。我國的編 定工業區土地供給制度,實具有前述的經濟發展任務,在這個供給制度變遷過 程,引導產業群聚與技術升級是重要任務,政府推動工業區的制度改變,是以強 制性的制度變遷為特色,且搭配挑選贏家策略,誘導性的制度變遷則較不明顯。

政府自 1960 年起爲協助本國企業投資設廠,遂開發工業區並建構產業土地 供給制度。1960 年 9 月運用「獎勵投資條例」協助華裔資本家及在台企業取得 生產用地,也將工業用地之編定、取得、開發、使用及管理等工作,在中央單位 (經濟部)專責地建構明確制度。1965 年運用「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辦法」,以利 發展加工出口業,並協助加工型中小企業廠商取得生產用地,1979 年起,基於 南韓在科技產業競爭的壓力,同年公佈實施「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政 府挑選光電及半導體科技產業為目標,積極扶植這類產業發展及協助取得生產用 地,1991 年有感於東亞國家競爭,政府更積極促進國內技術升級與產業結構轉 型,廢止「獎勵投資條例」並改公佈實施「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產條例使工 業區開發配置條件、租售與經營管理具強制性制度,嚴格的限制及防止私人過度 投資工業區開發炒作土地獲利,私部門自行開發機會不多(李承嘉,1998;薛立 敏,1999)。但自 1994 年起,工業區土地出現滯銷,企業透過各種全國性產業發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展會議,表達工業與商業應強化使用搭配,鬆綁工業區土地使用管制,遊說政府 放寬進駐業種,繼而公佈實施「工商綜合區設置管理辦法」,不過,變更土地使 用開發的工商綜合區,以變更農地使用為多,且區位多數位在郊區,2000 年後 眼見工業區土地閒置問題更加嚴重,工業區土地使用管制大幅放寬,以「科學園 區化」為模式。制度轉向科學園區化,使工業區土地允許更多不同業種混合使用,

如住宅、商業、醫療、辦公、零售倉儲等使用,以期工商業互補並相容使用來提 升土地價值。改變制度的立法意旨雖佳,但在南部地區消化閒置用地卻有限。2010 年以後的「產業創新條例」更重視產業創新及引導企業成立營運總部,科學園區 化允許多元化利用,吸引地理上的企業總部群聚,但內容仍舊重製造業而輕服務 業,使南部區域工業區難以銜接這個發展路徑。許多南部企業依然設廠於工業區 外的原址,自行尋找新機會。

(二)政府運用治理方法強化制度中的合作利益

從一個特定時點的國家經濟發展縱斷面而言,我國工業區開發制度與政策調 整,政府也是受經濟環境變遷而作出反應,但政府的有限理性與自利動機的決 策,以及受到利益團體尋租活動的影響,制度容易形成路徑依賴,創新制度也不 易符合市場發展趨勢。例如政府於 1991 年實施的促產條例及後來相關修訂,都 關注於當時如何有效防堵工業區土地投機炒作之風(李承嘉,1998:127),過重 的防弊心態,以致未能適時引導充沛的市場私有資本協助投入工業區開發分擔開 發風險(薛立敏,1999:50-52),氾濫的市場資本亂竄,也未能誘導新企業出現,

這都間接地導致閒置用地問題的出現。1980 年起經濟全球化浪潮,讓各國逐步 放棄貿易保護主義,許多東亞國家更是掌握機會加入全球化經濟的分工體系,東 亞各國廣設經濟特區(類似我國的編定工業區、加工出口區與科學工業園區)吸 引資本家廠商投資。有利於企業的成本條件,使我國企業蜂擁而出的外移。1990 年起,全球化浪潮達到一個高點,東亞各國無不擴大內需並吸引外商投資。但我 國編定工業區開發制度的修訂,有意無意間漠視了這股全球化浪潮。1990 年後,

東亞國家區域經濟走向整合,國家之間各類工業區也在區域經濟整合過程中產生 連結,但是我國政府卻忽略了這波區域性工業區市場結構的變遷,他國制度變遷 對我國制度造成替代效應。政府過度自信的繼續大規模推動工業區開發,政府自 利及無數具有搭便車心態的利益團體,大家自利的結果就是落入集體行動困境,

政府與企業都為自己著想並沒錯,惟雙方的自利動機需要轉化為合作利益及實 現,制度需要強化引導的作用,政府治理策略的重點,將是共同尋找新顧客,將 工業區潛在利益適當分配。

(三)促進異業結盟及地理群聚是運用制度挑選贏家產業的核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我國於 1991 年運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催化國內產業結構轉型,其中高 科技產業因有利的租稅獎勵而迅速茁壯,但傳統產業難以維繫成本優勢,進而說 服政府放寬其對外投資限制。傳統產業結合著科技製造業基於尋求下一波生產利 基而外移,此時廠商外移的區位主要分為西進中國大陸與南向東協國家。在促產 條例的制度中,政府挑選扶植的目標是高科技業,除了開發工業區提供土地,並 提供各種租稅優惠及單一窗口服務制度,放寬土地使用限制,減低土地及行政成 本(張璠,2002:20-25)。政府扶植使高科技產業具有較佳國際競爭力,有競爭 能力的企業,則開始在全球市場投資設廠,以強化產品在售價或成本上的競爭 力,但同時又在國內高呼取得生產用地面臨困境。聰明的高科技業總是會運用機 會為自己取得更大利益,而政府的挑選贏家策略,以高科技產業為目標,不斷依 循過去以來的成功經驗,卻讓自己陷入制度惰性中。政府建立促產條例制度使自 己獨力支撐編定工業區發展,但又經常面臨租售效率不彰困境,解決滯銷用地始 終依賴土地價格補貼策略。然而,租售效率不彰尚有另一原因,就是我國不同主 管機關建構的工業區制度,缺乏讓官僚層級之間及不同組織之間產生分工競爭機 制,也缺乏主領政府單位對企業冒險犯難形成共同承擔風險的能力。再者,政府 對私部門的防弊心態又限制了私有資本參與開發的機會,於是開發工業區的費用 龐大,而成本卻無法轉化為生產使用,大家都受到浪費成本的傷害。閒置工業區 需要政府在治理策略上調整,引導企業進駐利用。依據劉家瑜(2012:8-10)研究 表示,高雄岡山地區為數眾多的扣件業者(如錶帶與醫療螺釘)自發的形成地理群 聚,各企業運用產品差異化及客製化策略,避免了產業群聚的同業價格競爭問 題,而開拓更廣的國際市場。同時,在台灣具備五十年發展基礎與歷史的塑膠製 品產業,這產業組織多達 6980 家,主要是中小型規模,習慣於單打獨鬥及區隔 地理的策略,惟這產業足以生存獲利,卻無法創造更高的營收,也難以與歐美日 國際大廠在全球市場競爭,或許塑膠製品業正需要政府運用工業區治理來解決集 體行動困境,但政府一直忽略了這個機會。

(四)工業區的治理需要公私合作來發展集體利益

對於工業區治理與制度調整,誰來發展會更妥善?這個問題與公共財或公共 利益的問題有著相類似之處。Olson(1982:19)研究表示,政府提供共同的或集 體的利益通常被經濟學家稱做「公共財」,他們定義這種公共財,是指對於任何 物品,若一個集團中的任何個人能夠消費它,但卻無法排除集團中的其他人也能 來消費它。但 Olson(1982:48)對於傳統的公共財學者提出的觀點做了批評,

Olson(1982:42-43)注意到,當實現了任一公共目標或滿足任一公共利益,也 就意味著已經為那一集團提供了一件公共的或集體的物品。Olson(1982:50)的 研究具有特殊的含意,其表示政府組織提供的公共財並不一定有益於整個社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例如關稅對於尋求它的人來說是一種公共財,但取消關稅對那些消費這一產業商 品的人來說,也是一種公共財。一般而言,提供公共或集體物品是政府組織的基

例如關稅對於尋求它的人來說是一種公共財,但取消關稅對那些消費這一產業商 品的人來說,也是一種公共財。一般而言,提供公共或集體物品是政府組織的基